设施农用地管理能办理消防吗

《设施农用地备案》办理-嘉荫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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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备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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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土地用途为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城镇或农村居民点以外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农业通用机场、农村道路、以及其他直接服务于现代农业生产的其他用地的土地均需办理设施农用地报批备案。&
【办理材料】&
  1.用地单位向乡(镇)政府呈报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建设的申请&
  2.&乡(镇)政府向县政府呈报关于本乡(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请示文件&
  3.《黑龙江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4.&用地协议(协议中需要载明土地使用年限,年限不超日;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6.&设施农用地平面布局图(标清设施用地、附属用地的位置、面积)&
  7.&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
  8.&相关部门意见等(设施农业项目涉及占用草原、水面、滩涂、林地等的,已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养殖类设施农用地项目需出具当地环境及畜牧部门意见。&
【办理地点】&
  嘉荫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股&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乡(镇)政府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前期工作后,将用地申请、土地转用方案、其他相关文件和土地勘测定界图等材料上交到嘉荫县国土资源局,由耕保股进行接件,组织地籍股、规划股、耕保股、执法大队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对相关股室出具的意见及资料进行汇总组卷,起草文件,提请局务会审议,由局务审会对报批项目进行二次审核后,由耕保股呈报局办公室发文进行备案。&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设施农用地备案》无需表格下载&
嘉荫县国土资源局技术支持: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黑ICP备号热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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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手知道设施农用地是怎样办理出让手续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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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手知道设施是怎样办理出让手续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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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手续材料
  1、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申请(1份)(原使用划拨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申请应有主管部门意见和盖章。内容应写明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土地证号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面积、理由等);
  2、国有资产处置批复1份(用地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图件(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受让方单位盖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8、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9、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盖章、签名);
  1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申请审批表(盖章、签名);
  12、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放线证复印件其中1份(核对原件)。
  说明:办理个人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不用提供第2、5、7项材料。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土地评估报告1份(平远县土地价格评估所出具);
  4、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放线证复印件其中一份(核对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申请审批表(盖章、签名);
  6、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材料
  抵押权人(银行)
  抵押人(土地使用者)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土地抵押借款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土地抵押借款委托书)
  土地使用证(原件)
  土地估价
  结论及报告(原件)
  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由抵押人填写,经双方盖章)
  四、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文字资源部分
  1、市(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部门请示(写明经政府同意后上报;属国务院审批的,仍需由当地政府请示,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经政府盖章同意)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单位提供)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7、不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审核意见(用地单位提供)
  8、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意见(用地单位提供)
  9、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有偿供地时需提供)说明
  10、征地补偿安置听证资料(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申请及被征地村组出具经过2/3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2/3成员同意放弃听证的证明或听证笔录、针对听证意见和建议的解决措施建议)
  11、有偿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
  1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或补充耕地协议
  13、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含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涉及国有土地的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线性工程可不提供证书)
  14、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占用林地时提供)(用地单位提供)
  15、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环境评估、消防等)(用地单位提供)
  16、征地预存款证明(国土部门证明:写明批次名称、帐号号码、银行资金证明)
  17、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县级林业部门出具)
  18、集体建设用地的说明
  图件资料部分
  1、建设有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国务院审批和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由具有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
  2、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属省审批并有省验收确认的耕地储备指标的,无须附补充耕地位置图)
  4、补划基本农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用地单位提供)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标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五、城市批次用地
  文字资源部分
  1、市(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部门请示(写明经政府同意后上报;属国务院审批的,仍需由当地政府请示,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经政府盖章同意)
  3、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4、征地补偿安置听证资料(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申请及被征地村组出具经过2/3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2/3成员同意放弃听证的证明或听证笔录、针对听证意见和建议的解决措施建议)
  5、补充耕地验收函
  6、建设拟征(占)土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含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涉及国有土地的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时需要)
  8、征地预存款证明(国土部门证明:写明批次名称、帐号号码,银行资金证明)
  9、具体建设项目名单(项目、面积、规划用途)
  10、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县级林业部门出具)
  11、集体建设用地的说明
  图件资料部分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名书和勘测定界图
  2、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属省审批并有省验收确认的耕地储备指标的,无须附补充耕地位置图)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标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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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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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备案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2、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监管的通知》 淄国土资字[2015]88号
用地单位或个人
办 理 流 程
1、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 2、乡镇政府审查设施建设方案; 3、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和经营者就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 4、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5、乡镇政府将有关材料报农业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6、将农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与其他相关材料(详见所需材料)一同报周村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 7、材料完备、符合要求的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申 办 条 件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1、生产设施用地: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2、附属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3、配套设施用地: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二)用地规模要求: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3、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4、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选址要求: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所 需 材 料
1经营者用地申请;2、农业(畜牧、渔业)部门审核意见;3、经营者身份证明;4、设施建设方案(附平面布置图);5、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和经营者签订的用地协议;6、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7、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需出具复垦保证书;8、设施农用地占用林地的,需林业局出具相关手续;9、平面布局图;10、勘测定界图;11、土地利用现状图;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周村国土资源分局耕地保护科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周村区新建西路196号 0533—6451027
材料完备、符合要求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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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建设,无需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阮先生系省市某村村民,1999年,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立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10亩地经营了一个养鸭场,开展鸭肉、鸭蛋等多种经营,养殖数量到达6000余只,2010年,阮先生的养殖场被地方划入范围,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2011&年初,淄博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给阮先生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阮先生所建的养殖场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阮先生无奈之下找到了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立马提起法律程序,养殖场房屋很有可能面临强拆。于是德凯律师团决定迅速开展诉讼程序,本案的关键点是:农用土地养殖场是否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查找法条发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之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费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车公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案件中应腾退额土地应按农业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部门是无权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处罚的。针对限期拆除通知,迅速的展开两个复议及诉讼,胜诉区政府和区规划局。最后法院认定区政府、区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予以撤销,胜诉区政府、区规划局。随后区政府等部门积极与李女士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阮先生最后终获满意补偿!德凯观点:实践中,许多农户租用或承包农用地建立各类养殖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在遇到动迁时,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等诸多理由,制作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地上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人为地大大降低补偿安置数额,严重侵犯了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注意的是: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物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即直接用地胡总额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途,其性质不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因此案件中应腾退额土地应按农业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部门是无权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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