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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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7861
书名:民用航空法概论
作者:王小卫等编著
出版社:航空工业
出版时间:2007年1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从1903年莱特兄弟发明飞机并开始了他们伟大的历史性飞行以来,人类社
会掀开了崭新的一页。飞机作为一种先进的运输工具被应用到了战争、民用运
输、通用航空等诸多领域。飞机制造业突飞猛进地发展起来,航空运输业也呈蓬
勃之势迅速发展。航空运输改变了传统运输业的模式,人类的生活也因此而发生
了巨大的变化,人的活动范围更大,活动热菀哺臃岣唬牍涞牧狄
更加紧密,人们从民用航空活动中得到了巨大的利益和便利。
但是,随着飞机应用到社会生活,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
需要解决的问题,诸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国际运输与国仍耸涞幕治
题、定期航班与不定期航班的地位问题、航空运输申的损害责任问},随后又频
繁出现了航空犯罪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需要依赖国际社会的共识以及国际
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来解决。航空法就是在这样的需求下产生的这样一种法律体
系。它以国际公约、区域性的多边协定为主要表现形式,又以国与国之间的双边
协定为依托,通过制定国际公约确定适用于全球的国际航空活动的共同准则,又
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对航空权利进行交换来实现国际航空运输的开展。各
国还依照国际航空公约的精神和规则,制定出了适用于本国国仍耸洌⒂牍
运输规t相配套的法律和法规。
从热萆侠纯矗娇辗ㄉ婕暗奈侍夥段Х浅9惴骸S械髡牍浜娇瞻
全与利益关系的,如《芝加哥公约》;有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申承运人责任等问}
的统一规则的,如《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公约》;有调整民用航空器权
利问题的,如《日韧吖肌罚挥械髡娇掌鞫缘(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
的,如《罗马公约》;还有调整国际航空犯罪问题的,如《东京公约》、《海牙公
约》等。此外,航空法还涉及到航空人员的资格、航空器的国籍管理、机场的使
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全球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和
保障作用,使得全球的航空业能够在公平、健康、秩序的基础上快速发展。
我国民用航空业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里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国群娇
立法的活动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比较重要的立法主要有四个:一是1995年10
月30日制定,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是
日制定,日修订,并于日再次修订、
日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三是1985
年1月1日制定,日修订,并于日起施行的《中国
民用航空货物国仍耸涔嬖颉罚凰氖日颁布,日起
施行的《国群娇赵耸涑性巳伺獬ピ鹑蜗薅罟娑ā贰U饧父龇伞⒎ü娴陌洳加
实施,对调整我国国让裼煤娇赵耸涞闹刃蚱鸬搅朔浅4蟮拇俳屯晟谱饔茫
国群娇赵耸涞幕痉勺荚颉S绕涫切碌摹豆群娇赵耸涑性巳伺獬ピ鹑蜗薅
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上的完善,体现了航空运输以
人为本、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法律价值取向,也标志着我国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
上与国际社会的接轨。
近几年,有关民用航空法方面的著作很多,从热萆峡粗饕嘀卦诠屎娇
法、国际航空运输法、航空犯罪三大类。要么是研究民用航空活动申的公法问
题,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航空犯罪问题;要么是研究民用航空活动中的
私法问题,如损害赔偿、承运人的责任问题。本书在热莸难≡窈桶才派嫌胍郧
出版的著作有所差别,考虑到本书使用的对象主要是各民航院校民用航空专业的
学生,而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因此,本书的内容更注重实用性而忽略法学的学科
分类。本书对民用航空活动涉及的主要问题,分专章作了介绍。内容既包含了公
法的问题,又包含了私法的问题;既包含了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又包含了国
群娇赵耸浞芍贫龋患劝撕娇栈疃暮诵牧煊蛉绾娇赵耸涞挠泄匚侍猓
包含了与航空活动相关的领域如航空保险、航空犯罪等有关问题。相信本书对民
用航空领域的学生和专业人员学习和了解航空法都有一定的帮助。
本书在编写过程申得到了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吴万敏院长的大力支持。在
热莸淖橹吞逑档陌才派希馔蛎粼撼ざ几枇酥匾牟慰家饧⒃诎倜χ
亲自完成了本书第四章――民用航空器的编写。尤其在出版的资金方面,吴万敏
院长提供了大力的协助和无私的支援。借本书出版的机会,谨向吴万敏院长表示
衷心的感谢。
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概述
一、民用航空法概念、体系及其调整范围
二、民用航空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发展历史
一、国际航空立法的初步探讨时期
二、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三、国际航空立法的成熟和完善时期
第三节 民用航空法的特点
一、专门性
二、国际性
三、统一性
四、平时法
五、公法与私法的统一
第二章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概念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领空主权原则及其下的适用规则
一、领空主权原则的含义
二、领空主权原则下的适用规则
第三章 国际性民用航空组织和公约
第一节 国际性民用航空组织
一、全球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二、区域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我国参加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二、我国参加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
一、民用航空器的定义
二、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及其登记管理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一、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
二、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
三、对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
四、民用航空器的租赁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
一、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概念和特点
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内容
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机关
四、违反适航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航空人员概述
一、航空人员的概念和种类
二、航空人员的资格条件
第二节 机组的法律规定
一、机组的构成
二、机长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权限
第六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民用机场概述
一、民用机场的概念
二、民用机场的分类
第二节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
一、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三、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
第三节 民用机场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芝加哥公约》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制度
三、我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国际航空运输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概述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
二、航空运输凭证与航空运输合同
第二节 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航权
一、航权的概念
二、国际航权的新发展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体制
一、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的概念
二、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的管理模式
三、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体制的现状
第四节 不定期航班
一、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的定义及其他规定
二、包机
三、不定期航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诉讼
一、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新变化
三、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诉讼管辖
第八章 我国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航空运输企业法律制度
一、航空运输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三、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运作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我国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的定义
二、订座
三、客票
四、乘机
五、行李运输
六、旅客服务
七、航空运输中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我国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航空货物运输原则
二、货物的托运
三、货物的承运
四、货物运输的变更
五、货物运输的费用
六、特种货物的运输
七、航空邮件和快递运输
八、包机包舱运输
九、赔偿责任
第四节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
一、经营国际航班业务的申请条件
二、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的申请审批程序
三、国际航空运输的暂停和终止
四、经营国际航线的空运企业的法律义务
五、违反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节 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一、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的提出
二、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
三、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当事人
第二节 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二、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
三、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管辖和诉讼期限
第十章 航空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航空保险概述
一、航空保险的概念
二、航空保险的分类
三、航空保险的特点
四、航空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航空保险的种类
一、航空器机身险
二、承运人法定责任险
三、第三者责任险
四、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
五、其他险种
第三节 航空保险的理赔
一、航空保险理赔的概念
二、航空保险理赔的程序
第十一章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民用航空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
一、航空犯罪的定义
二、航空犯罪的种类
三、国际航空犯罪的司法管辖权
四、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第二节 我国民用航空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
一、民用航空犯罪的种类
二、其他民用航空违法行为
第十二章 参考案例
附录
附录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录2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附录3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附录4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附录5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附录6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附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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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现状  法规和机场是制约因素  民用航空和军用航空组成了我国航空领域,其中,民用航空分为民用运输航空(包括客货运)、民用通用航空。  李云解释,如果运输航空像汽车一样,定时定点运输,那么,通用航空服务很宽,可应用于农业、工业上、航空摄影、航空测试、石油服务。通用的触角宽,在国外通用航空可以自己随意组合路线,在短途运输中发挥作用,另一个是在应急救援中发挥独特的作用,这是运输航空所不能及的。  李云表示,我国目前民用航空的现状是,运输航空(客货运)在改革开放以来有很大进步,从过去世界排位十几名到第二,不管是运输量还是服务范围都是很大,但是通用航空远远落后于前者,规模、飞行小时上都很弱。这样使民航整体发展不很协调,形成倒三角现象,影响整个民用航空发展的稳定性和坚固性。我国想建设民航强国,两个翅膀中的一翼不能支撑肯定不行。通用航空是基础,一旦出现某一点漏洞,马上有很大麻烦。  李晨认为,制约中国航空事业发展的非常重要的两个条件是法规和机场。其中对于机场方面,李晨举例称,在美国,有19000个通用航空机场,我们中国只有几百个。没有国家立法层面的保障,没有全国性的规划,即使飞机飞了也没地方停落。飞机要跟公路一样,是公共设施,天空也是我们的公共资源,这些都要靠立法来体现。  航班延误  原因复杂寄望法律规范  针对公众关注的航班延误问题,中国民航局8月底在全行业加大航班延误专项整治力度。  在李晨看来,航班延误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这跟现在人流太大、航线更改太快、民航机场的管理能力都是有关的,各种原因导致延误。希望这次航空法中也能有相关具体规定出台。  李云也认为,航班延误可能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跟空运通道窄有关系,通过立法把空运资源更好分布,从法律角度挖掘、肯定通用航空的基础作用,对国民经济的服务作用将会显著。&&&&
(责任编辑: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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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我国《民航法》和完善航空立法的建议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颁布施行20年了。纪念该法颁布20周年,应该正确评价这部法律,实事求是地客观分析它的不足和局限性,深刻认识国内和国际情势变迁,与时俱进修订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颁布施行20年了。纪念该法颁布20周年,应该正确评价这部法律,实事求是地客观分析它的不足和局限性,深刻认识国内和国际情势变迁,与时俱进修订法律。从五个方面论证,实践证明该法是一部良法;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应从九个方面深入研究修订法律。必须深刻理解和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军民航融合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尽快走出当前的误区,在党的领导下,加紧《民用航空法》修订工作,完善航空立法,进一步促进民用航空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航空法内涵渊博,调整的范围极其广泛,&凡与航空器、航空器的正常状态、航空器的操作、航空器所有权及其正常转移、机场、信标、商业航空运输及其国际通航、可能造成的损害责任、保险等有关的问题,都在航空法的范围之列、并受航空法的约束,内容极其丰富。&&[注释:摘自【法】勒 果夫《航空法教程》(公法分册),巴黎达罗兹书局1954年法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日颁布,自日起施行,已经20年了。纪念《民用航空法》颁布实施20周年,我们必须正确评价这部重要法律;必须实事求是地客观分析它的不足和局限性;必须深刻认识国内和国际情势变迁,与时俱进修订法律。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和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军民航融合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加快《民用航空法》修订工作,完善航空立法,进一步促进民用航空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一)《民用航空法》是一部良法,发挥了引领和推动作用。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次年4月,党中央即布置起草一批涉外法律,其中包括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邓小平同志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国民用航空局承担起草航空法的任务,即开始了中国民用航空法制建设。
经历16年零6个月的磨练,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共16章214条,其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第1条),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民用航空法》的颁布施行,是中国民用航空发展史新的重要里程碑。经过20年的实践证明,从整体上评估,这是一部良法。
我们其所以评估《民用航空法》是一部良法,是因为该法在整体上,确立了航空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彰显了其国际性特点,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较好地调整了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保障了民用航空安全,促进了民用航空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颁布《民用航空法》,确立了航空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航空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领空主权原则是航空法的基础。《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3条)这是我国行使领空主权的国内法依据。可是,在当时历史环境下,航空法的重要性并没有为所有人认识,在审议《民用航空法(草案)》过程中,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法制工作部门却认为,&本法主要规定行政管理规范和民事法律关系,而该条是国际公法规范的内容&,不必写在本法中。经有关部门的坚持和说服,最后才保留了这一条重要条款,遵循了航空法固有规律,保持了航空法的完整性。
第二,颁布《民用航空法》,明确了航空法的适用范围。
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但同时调整与民用航空活动相关领域产生的社会关系。军民航活动在同一空域,如果不协调军民航关系,就会对空中航行安全产生潜在危险。这一道理显而易见。但在当时,国内有人却不认识这一规律,坚持只能称《民用航空法》,并坚持仅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然而,这部分人却不知道,由原拟定为&航空法&改称为《民用航空法》并不改变法律的性质,它的调整范围并不因改名而发生变化。
《民用航空法》不仅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其相关条款也适用于包括军用航空在内的非民用航空活动。现行《民用航空法》第2条、第53条、第58条、第61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6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2款等条文的规定,即说明了这一情况。
第三,《民用航空法》彰显了国际性的特点,发挥了法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国际性是航空法的显著特点。《民用航空法》涉外性很强,妥善处理了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关系,尽可能采纳了国际法律规范,较好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发挥了法律引导和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
(1)《民用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原则的规定,完全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条规定相一致,构成了领空主权原则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坚实的法律依据。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允在关于航空器、人员、航路及各种辅助服务的规章、标准程序及工作组织方面进行合作,凡采用统一办法而能便利、改进空中航行的事项,尽力求得可行的最高程度的一致&,并为此制定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第37条)。《民用航空法》关于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第二、四、五、六、七章),符合上述规定。
(3)《民用航空法》关于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制度(第九章),完全参照了国际航空运输《华沙体制》的规定,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规则相统一,采取的都是客观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在责任限额上与国际赔偿标准有所区别。
(4)参照1948年《日内瓦公约》,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5)关于刑事犯罪的规定,与我国加入的国际航空安全保卫条约相衔接。我国已于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确立了公约规定的管辖权。我国1997年《刑法》亦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9条)。
第四,以制定航空法为契机,建立起了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局抓法制建设,始于承担起草航空法任务之后。为起草我国航空法,民航局成立了以局长为首的领导小组,成立了专职工作班子&&航空法起草小组,开始了艰苦细致的航空法研究工作。随后,民航局成立了国际司法制处;民航体制改革办公室设立了法规组;随着民航改革的深化,成立了民航局法规司,更是加强了民用航空法制建设。
为制定航空法,深入国内和国外调研,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国情;先后收集翻译了主要国际航空法条约,美、苏(前苏联)、英、法、日、罗(罗马尼亚)、巴(巴基斯坦)等国的国内航空法文件,收集阅读了大量的航空法学著作和文献,以明了航空法的概念、地位、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涵盖的内容、法律特点、平时和战时关系、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等等问题。1995年《民用航空法》法条较严谨,体系较完整,与国际航空法律规范紧密衔接,辅之以关于民用航空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和施行,使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核心,逐步建立起了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已有30部民用航空法规和法规性文件,121部现行有效民用航空规章,还有一批民用航空规范性文件,组成以《民用航空法》为核心,多层次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同时,民用航空政府部门组建了&民用航空监察员&队伍,依法行政,保障了民用航空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安全运行。航空法研究和教学工作也得以开展,航空法制观念得到了加强,民航普法宣传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第五,法制建设促进和保障了中国民航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中国民用航空业迅猛发展,速度惊人,举世瞩目。2007年与1978年比较,30年间,中国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年平均增长率达17.3%,增长122倍;旅客运输量年平均增长率达15.7%,增长80倍;货邮运输量平均增长率达14.4%,增长63倍。&[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统计资料。]到2004年,在世界排名达到了第三位,当年被选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一类理事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按照三种类别的国家选举理事会成员国。第一类是民用航空大国,第二类是对国际民用航空航行设施作最大贡献的国家,第三类代表地区的国家(第50条第2款)。从1974年开始,至2004年止,中国为第二类理事国。]&中国的民用航空大国地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从2005年始,中国航空运输跃升为世界排名第二名,成为世界第二大航空运输系统。事实胜于雄辩,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成就,是中国改革开放胜利的成果,是中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及其形成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促进和保障的成果。
(二)《民用航空法》的不足和局限性
1995年《民用航空法》是一部良法,是相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情势而言,从法律的整体上说的。但不等于说这部法律不存在不足和局限性。
首先,从布置起草《航空法》到通过颁布施行《民用航空法》,历经了16年零6个月。其所以拖延这么长时间,应该看到这是由于部门利益博弈的结果,加之当时立法有一个指导思想,叫做&宜粗不宜细&,难免不留下法律规定先天性不足。
其次,航空立法的过程正是国家经历深刻变革、社会转型的过程,人们的认识也就有一个提高的过程,自然使《民用航空法》带有时代的局限性。
再次,《民用航空法》当时是较好地与国际接轨,具有先进性,是一部良法。但是时过境迁,20年后的情势已发生了巨大变迁,曾经是&良法&的法律,不与时俱进作及时修订,也就滞后了。
马克思主义清楚地告诉我们,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对立统一规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基础起着积极的反作用。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对生产关系的调整,促进或者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这一指导思想指明,我们必须适时修订《民用航空法》。
归纳起来,应从下列九个方面研究修订1995年《民用航空法》。
第一,应以法律确认民用航空业的重要地位,引导、推动和保障发展。
《民用航空法》虽然已规定&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第4条)但这样的支持力度显然不够。
2012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民航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产业&。这就肯定了民用航空业的重要地位。民用航空划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部分。一方面,民用航空是基础性产业,必须先行;另一方面,民用航空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ICAO&出版的《民用航空的经济贡献》(第292-A/124号通告)从民用航空主要组成部分(航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机场及其附属企业和航空制造及其附属企业)分析了对经济的贡献,并提供评估的基本方法。]。因此,航空法应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机场和航空制造业等章节中作出相应规定,引导、推动和保障民用航空业的发展。关于民用机场问题,国务院已于2002年通过《民航体制改革方案》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并于日发布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第3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区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第4条);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第15条);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和生产运营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第28条、第33条)。通过实践,这已经证明是正确的,就应该进一步细化,上升为法律。
第二,应以法律促进空管体制改革,解决民用航空业发展的瓶颈障碍。
1995年《民用航空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第70条),&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以及公众的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的利用&(第71条),并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第72条)。《民用航空法》还明确规定,&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第7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第76条第1款),并授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飞行规则(第76条第4款)。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第1款)。&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2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8条)。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如果是&依法治国&,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就应该按照该法第72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70条和第71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依据该法第76条第4款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规则》。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更是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第62条) 可是,目前仍旧沿用日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只是对该规定作了修订而已。在解放初期,实行军管完全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到了今天21世纪的法治时代,我国已经进行了全面改革,并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果仍旧实行军事管制制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此外,什么叫&基本飞行规则&?难道在&基本飞行规则&之外,还存在&非基本飞行规则&?显然,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因此,且不论内容规定得如何,首先在立法形式上也需要改变一下现状。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成就斐然,民用航空业适应形势要求发展太快,因而空中交通拥挤堵塞 ,现行空中交通管理体制不堪重负,已成了民用航空业发展的瓶颈障碍,这已是大家的共识。我们必须下定决心,根据事物自身的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快解决这一问题。
第三,应建立航空运输市场经济法制体系,适应&航空自由化&的挑战。
《民用航空法》第八章,是关于航空运输市场管理的规定。现在看来,这一章的规定已明显落后于时代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1977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召开了第一次世界航空运输大会,开创了研讨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变革的新时代。
1994年第四次世界航空运输大会以&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现状和未来&为主题,揭示了&签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之后的50 年,随着竞争的加剧、商业的跨国化、经济的全球化、地区经济集团的出现,服务业的私有化和自由化以及在服务领域中引入新的世界性商务安排,是国际航空运输经历巨大变化的时期。&&[引自ICAO第四次世界航空运输大会报告,Doc.9644号文件。]
2003年第五次世界航空运输大会以&自由化的挑战和机遇&为主题,一致认为航空自由化是发展趋势。中国代表团发言,表明了&中国将顺应自由化的潮流,根据中国经济建设和民航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渐进、有序、有保障地推进航空自由化进程&的立场。
2013年第六次世界航空运输大会继续就&提高自由化与合作&达成一致,要求&提高航空承运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自由化,在适用于旅客和航空公司的众多消费者保护制度中筛选出最好的制度,增进航空货运自由化。&&[引自ICAO关于第六次世界航空运输大会公报。]
今天,国际贸易自由化协定遍地开花;国内自由贸易区试点已从上海扩展至天津、广东和福建四地;&一带一路&事业方兴未艾,前景美好。航空运输业以及通用航空业必须与之相适应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航空运输市场和通用航空市场的法律制度。
第四,应以法律明确机场定位,确立机场管理机构法定职权。
《民用航空法》仅规定&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第53条第1款)这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的定义,从航空飞行技术角度对机场作了界定。&[见附件14 &《机场》第I 卷《机场设计和运行》定义,ICAO 2013年7月 第6 版。]
现在,机场的功能不仅是航空器起降、航空运输的起点和终点的重要节点,而已经发展成国家或地区交通基础设施中的核心,驱动着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发展速度和发达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水平,成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标志。从各国机场发展的趋势考量,全球主要机场经过向商业化运作,已经由单纯的机场发展成地区交通枢纽,并逐步转变为人流物流集聚、商业休闲功能齐备的航空城,非航空业务替代航空性业务成为机场盈利的主要来源。[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官方网站所公布的 年世界各大航空公司和机场运营数据,经过归纳、总结和分析,其事实是:第一,30 年以来,全世界的10000 多个民用机场中,由于机场属国家或政府基础设施的性质,使得约8000 个机场处在亏损或维持状态,而运营较好的只有2000 个左右。第二,在这2000 个机场中,有1000个机场是按照传统的经营模式经营的,即靠飞机起降费及旅客过港服务费维持赢利,另1000 个机场是依靠管理变革焕发了生机,生产指标和利润指标高速增长。第三,这1000个机场的变革模式是机场发展趋势。根据国际机场协会(ACI)2007年公布的世界各机场的飞机起降架次、旅客吞吐量、货邮吞吐量三大生产统计数据,这1000 个机场中最典型、最繁忙、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只有100 个左右,其中北美洲占35%,欧洲占30%,亚洲占27%,南美和大洋洲占7%,非洲占1%。在亚洲,日本东京成田、韩国首尔仁川、香港赤腊角、新加坡樟宜、泰国曼谷素万那普、马来西亚吉隆坡等机场是最典型、最繁忙和最具影响力的机场。而中国的民用机场有172个,大概有35个机场运营较好,不到20个机场在中国较为繁忙,其中只有5 个能列入世界最典型、最繁忙、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机场。转引自徐向东《新竞争环境下的民用机场管理变革策略》,《中国民用航空》2011年4月。]
2002年1月,国务院通过《民航体制改革方案》对民用机场实现了属地化管理,调动了地方建设机场的积极性,我国民用机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地方建设和管理机场的义务和责任并未完全得到实现。日。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明确了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第3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方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第4条)同时明确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和生产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第15条、第28条、第33条),但是,对什么是&公共基础设施&及其特性却缺乏统一的认识;虽然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是&依法组建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但并未明确是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还是一种&特殊种类的法人&,而国外机场的管理模式也多种多样。这样一来,我国对民用机场的管理模式和发展趋势存在误区,加上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矛盾凸显,违规旅客增多,极端恐怖势力猖獗,因而机场管理明显乏力,机场正常秩序得不到有力保障,机场安全管理存在潜在危险,妨碍了机场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这就急需进一步总结我国民用航空业的改革开放的经验,深化机场定位和管理模式研究,寻找出符合机场发展规律并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法,并提升到国家意志,修订《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纳入法治轨道。
第五,应完善适航管理法规,保障和促进航空制造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航空工业被形容为&现代工业之花&,而大型客机是&工业皇冠&,航空发动机是&皇冠上的明珠&。因此,航空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国家技术、经济、国防实力和工业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研制和发展大型飞机,已列入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科技专项,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
新中国航空工业从1951创立,至今64年。应该说,我国航空制造业已建立起了坚实的基础,成绩辉煌。但是,风雨沧桑、披荆斩棘,却是一条不平凡的道路,尤其是研制大飞机,至今步履艰难。为什么会产生这一现象?应该说,是在思想认识上和政策决策上出现了重大偏差。已有专家尖锐地指出,我国大飞机的研制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起步,但是到了80年代却被迫停止。生产大飞机争论40年。&总结起来是四大争论:军民之争、大小之争、内外之争和东西之争:重点发展军用飞机还是民用飞机;中国的大飞机先发展150座还是250座;是自力更生还是国际合作;是上海总装还是西安总装。&有关专家还指出,&在和平时期,世界航空工业一般是军用飞机占30%,民用飞机占70%。而我国的航空工业结构却严重失衡,民机仅占百分之十几。&&如果搞航空工业,作为一个大国来说要发展航空武器装备,但是你不搞军民融合,只是搞军机不搞民机,你这个航空工业是一个跛足的航空工业。& &撇开民用领域,航空工业必然会因为缺乏稳定支撑而丧失发展潜力。&&军民融合,是技术转化和市场意识的融合。军用技术&嫁接&至民用领域,民品得到跨越式发展;民品利润和民品市场,使军品前沿技术研究融入市场意识,产生&滚雪球&效应,这成为世界航空巨头成功发展的模式。& 最后,我国经专家论证,将四大矛盾协调为一个整体方案:&军民之争&变成&军民统筹&,大型客机与军机统筹安排;&东西之争&变成&东西兼顾&,大型客机在上海,运输机在西安;&内外之争&变成&内外结合&,飞机总体要依靠自己的力量研制,与发动机和电子设备的国际合作相结合;&大小之争&变成&先小后大&,先造较小的飞机,再造更大的飞机。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批准大飞机重大专项正式立项;二是尽快组建大型客机项目公司,成了我国航空制造业加快发展新的里程碑。
1995年《民用航空法》建立了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第四章),并规定&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第4条第2款)现在看来,现行法律规定力度显然不够,必须加大法律的引领作用,完善航空适航管理法规,增加促进航空制造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法律规定,使人们期待已久的国产大飞机早日飞上蓝天。
第六,明确机长法律地位,加强航空人员安全管理。
日,德国之翼4U9525发生了飞行员单独控制驾驶舱,故意自杀并搭上全机人的性命的恶劣事件。飞机黑匣子初步展示的记录,足以使人不寒而栗。在这事件发生一年之前,日,马航MH370航班&失联&,亦疑似是飞行员故意自杀并搭上全机人的性命的恶劣事件。
从民用航空发展史看,航空运输已经是相对最为安全的交通工具。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人为因素越来越成为引发空难的主因。&9&11&事件之后,在安全保障上,所有防范人为因素影响飞行安全的措施都集中在驾驶舱外。德航事件暴露了民用航空安全保障的缺陷。这个缺陷是在驾驶舱内部而非外部,是人为因素而非机械故障,是故意所为而非过失所致。 在我国,飞行员队伍曾长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技术素质和思想素质高,素有优良传统,在整体上说,是一支优良的队伍。然而,随着情势的变化,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曾经发生的&袁斌事件&、&返航门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员怠工,等等,都值得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因此,加强航空人员管理,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举措。
《民用航空法》第五章&航空人员&是界定范围,明确航空器机长法律地位和管理航空人员的法律规范。我们应修订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第七,应完善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习近平同志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鉴于民用航空的重要战略地位,往往是恐怖势力攻击的目标。我们必须加强民用航空的安全保卫工作。1995年《民用航空法》有关安全保卫规定尚不系统,仅在第62条第3项、第65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76条第2款提出了相应要求。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发生了&9&11&国际恐怖事件,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使用民用航空器作为进攻性武器的恐怖袭击事件。2002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了ICAO普遍保安审计计划(Universal Security Audit Programme ),并于2015年引入持续监测做法(CMA),将连续不断地采取适应各国变化的需要和全球航空保安情势的方法。2010年,ICAO 第37届大会通过了《关于航空保安问题的宣言》,加强国际合作,是航空保安有效性和效率的基础。
我们应适用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完善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将已经成熟的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八,应适应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修订《民用航空法》刷新相关规定。
航空法划分为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以国际法促进国内法的发展。本文第一段评述1995年《民用航空法》,已经论述该法彰显国际性的特点,尽可能采纳了国际法律规范,较好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发挥了法律引导和推动作用。现已经历了20年,国内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航空法也随之发展变化。应适应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修订《民用航空法》,刷新相关规定。
(1)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刷新了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订文件建立起来的《华沙体制》,实现了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体化和现代化。我国是该公约的签字国,并于2005年批准了该公约,自同年7月31日起生效。现共有112个缔约国。我们应参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修订国内法,取代《民用航空法》第九章的规定。
(2)2009年两个《蒙特利尔公约》刷新了1952年《罗马公约》,为使第三方受害人的保护至少应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相当,以实现既充分保护受害人提供充足赔偿,又要适当保护民用航空业这两个目标的统一。我们修订《民用航空法》,应以此新规则审议修订第十二章规定。
(3)2001年《开普敦公约》及《开普敦议定书》强化航空器的物权保护,设立航空器国际利益的登记制度。日,中国加入了1948年《日内瓦公约》;2008年我国批准了《开普敦公约》及《开普敦议定书》,自同年6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现有58 个缔约国。我们应修订《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就航空器噪声和航空器发动机排放规定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ICAO通过编制附件16的第III卷 《认证规定》的工作,对&碳排放&标准的设定取得了重大进展。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大会第38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市场措施必须与他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达成协议&的决议[由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和沙特等立场相近的12个国家联合提交的修正提案以97票赞成、39票反对、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ICAO大会通过。],(MBM)限制碳排放机制的共识,为多边机制开辟了道路。全球性方案将在2016年出台,2020年实施。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已把&打造绿色低碳航空&作为促进民航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之一。我们修订《民用航空法》,应研究航空减少碳排放的法律框架,加强环保立法。
(5)完善航空刑法,切实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国际航空安全保卫条约已被各国广泛接受,是&全球反恐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反恐法律框架&现由16个法律文件组成,国际条约主要有:(1)1963 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东京); (2)1970 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 (3)1971 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 (4)1973 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联合国大会通过) ;(5)1988 年《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 ;(6)1979 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通过); (7)1980《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维也纳); (8)1988 年《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罗马) ;(9)1988 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罗马); (10)1991 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侦测的公约》(蒙特利尔) ;(11)1997 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通过) ;(12)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通过) ;(13)2005 年《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通过)。此外,还有联合国安理会三个决议:(14)联合国安理会1267号决议(日)、(15)联合国安理会第1368号决议(日)(16)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日)。],对打击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具有重要作用。1995年颁布《民用航空法》之后新增加了下列国际航空保安条约:
&& 2010年《北京公约》是在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和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其法律规定,以适应现时和未来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的需要。
&& 2010年《北京议定书》是补充1970年《海牙公约》,与1970年《海牙公约》一起作为一个单一文书一并理解和解释,称为2010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海牙公约》。其主要内容是修改了&犯罪&定义&[修改后的案文是&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胁迫、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第和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内容等方面扩展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 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是为制止航空器内不循规行为,对1963年《东京公约》的修订和补充,该议定书与公约应作为一个单一文书一并理解和解释,称为经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的《东京公约》。
第九,创建军民航融合式发展模式,以法律形式确保军民航协调发展。
2012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会议提出了&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任务,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武装警察力量。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质量。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摘自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惠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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