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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 08:51:09
减刑建议: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提请本院审理陈刚峰等384名罪犯减刑案件的审前公示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认为在该监狱服刑的陈刚峰等384名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的减刑条件,并经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分别审核同意,于日向本院提出对陈刚峰等384名罪犯的减刑建议书,本院已经立案,现进行审理前公示:
1、罪犯陈刚峰,男,26岁,吉林省通榆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陈刚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白中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作出(2011)吉高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将陈刚峰的刑期减为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0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刚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获积分398.5分,截止日余刑为12年4个月。
2、罪犯王昌富,男,39岁,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王昌富因犯爆炸罪、盗窃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1999)吉刑终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将王罪犯昌富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2月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昌富的刑期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6年3月作出(2006)四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昌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8月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8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昌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08月作出( 2011 )四刑执字第8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昌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09月作出( 2013 )四刑执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昌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获积分389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9个月10天。
3、罪犯王金龙,男,36岁,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王金龙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获得积分222分,截止日余刑为12年4个月。
4、罪犯王学彬,男,36岁,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王学彬因犯强奸、抢劫、盗窃罪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将王学彬的刑期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8月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学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04月作出( 2013 )四刑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学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获得积分319分,截止日余刑为9年2个月。
5、罪犯李明,男,36岁,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明因犯故意杀人罪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获得积分233分,截止日余刑为12年2个月。
6、罪犯崔会青,男,33岁,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崔会青因犯抢劫、强奸罪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9年9月4日作出(2009)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将罪犯崔会青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获得积370.5分,截止日余刑为17年6个月。
7、罪犯曹东,男,34岁,吉林省乾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曹东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经乾安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乾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本院于2011年8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9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获得积分362.5分,截止日余刑为7年10个月。
8、罪犯刘洋,男,29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刘洋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延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0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02.5,截止日余刑为12年8个月。
9、罪犯王俭,男,48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王俭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1999)松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6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将王俭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将王俭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作出(2006)四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为王俭减刑1年6个月,于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559号刑事裁定为王俭减刑1年5个月,于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746号刑事裁定为王俭减刑1年4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为王俭减刑1年2个月。获得积分302.5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7个月11天。
10、罪犯陈巍巍,男,36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陈巍巍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将陈巍巍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本院于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陈巍巍减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32分,截止日余刑为11年9个月。
11、罪犯钟海,男,41岁,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钟海因犯抢劫罪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将钟海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院于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540号刑事裁定为钟海减刑1年5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为钟海减刑1年1个月。获得积分344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6个月。
12、罪犯郭广东,男,46岁,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郭广东因犯抢劫罪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将郭广东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为郭广东减刑1年5个月,于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为郭广东减刑1年6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948号刑事裁定为郭广东减刑1年2个月。获得积分304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11个月。
13、罪犯邢亚洲,男,26岁,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邢亚洲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四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邢亚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400分,截止日余刑为3年5个月15天。
14、罪犯王银海,男,51岁,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王银海因犯故意杀人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作出(2001)吉刑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银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6月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银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9年8月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银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8月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银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302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9个月。
15、罪犯张培元,男,28岁,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张培元因犯强奸、拐卖妇女罪经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抚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院于2009年08月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9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培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04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培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0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培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截止日。获得积分356.5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2个月。
16、罪犯杨现彬,男,24岁,吉林省白山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杨现彬因犯运输毒品罪罪经广东省广州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5千元。
获得积分203.5分,截止日余刑为16年8个月。
17、罪犯杨宏波,男,38岁,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杨宏波因犯抢劫罪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长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于2013年05月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5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宏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获得积分336.5分,截止日余刑为17年2个月。
18、罪犯李宗蔚,男,29岁,吉林省梅河口市。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宗蔚因犯盗窃、抢夺罪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梅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万元。本院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宗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获得积分316.5分,截止日余刑为7年2个月。
19、罪犯郭亮,男,34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郭亮因犯强奸、盗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本院于2013年0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亮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截止日,得积分373分,截止日余刑为7年4个月。
20、罪犯齐宏飞,男,37岁,吉林省辽源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齐宏飞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1月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将齐宏飞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04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齐宏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0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齐宏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截止日,得积分337.5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5个月。
21、罪犯吴喜欣,男,31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吴喜欣因犯故意杀人、盗窃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松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6万元。
本院于2011年8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9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喜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喜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获得积分386分,截止日余刑为9年。
22、罪犯顾贺,男,44岁,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顾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四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4月作出(2009)吉高刑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13年12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9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315.5分,截止日余刑为10年7个月。
23、罪犯孙东明,男,41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孙东明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松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将孙东明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8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东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0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东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51分,截止日余刑为7年8个月。
24、罪犯曹国庆,男,41岁,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曹国庆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脱逃罪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西刑公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368万元。
本院于2013年4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国庆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获得积分331.5分,截止日余刑为13年。
25、罪犯李海坤,男,27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海坤因犯盗窃罪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本院于2013年4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4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海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获得积分321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9个月。
26、罪犯张忠,男,45岁,吉林省通化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张忠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吉刑终字第49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115号刑事裁定将张忠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将张忠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3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日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获得积分360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
27、罪犯石山,男,37岁,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石山因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未遂)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将石山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09)吉高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将石山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61.5分,截止日余刑为9年7个月。
28、罪犯范增国,男,42岁,吉林省通化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范增国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将范增国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作出(2009)吉高刑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将范增国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增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增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64.5分,截止日余刑为10年2个月。
29、罪犯李长岭,男,51岁,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长岭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经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四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0)吉高刑执字第348号刑事裁定将李长岭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长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获得积分310.5分,截止日余刑为12年9个月。
30、罪犯李继超,男,27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继超因犯强奸、抢劫、强迫卖淫罪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4万元。
本院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12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继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57分,截止日余刑为9年1个月。
31、罪犯杨青龙,男,60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杨青龙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前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获得积分326分,截止日余刑为11年3个月。
32、罪犯宝得,男,33岁,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宝得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627号刑事裁定将宝得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3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宝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作出(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9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宝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30分,截止日余刑为9年8个月。
33、罪犯许庆军,男,39岁,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许庆军因犯故意杀人、盗窃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1999)白山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将许庆军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将许庆军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作出(2004)四刑执字第1427号刑事裁定为许庆军减刑一年九个月,于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为许庆军减刑一年四个月,于日作出(号刑事裁定为许庆军减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440.5分,截止日余刑为2年3个月。
34、罪犯王亚东,男,33岁,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王亚东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52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将王亚东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6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亚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亚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获得积分304.5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11个月。
35、罪犯刘显东,男,34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刘显东因犯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经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前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院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62号刑事裁定为刘显东减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70.5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5个月。
36、罪犯王国峰,男,37岁,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王国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刑终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将王国峰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日作出(2007)吉高刑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将王国峰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国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8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国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国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获得积分365.5分,截止日余刑为5年8个月。
37、罪犯赵永山,男,47岁,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永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将赵永山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将赵永山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三个月,于日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永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获得积分 338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10个月。
38、罪犯刘影秋,男,46岁,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白中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影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将刘影秋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将刘影秋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影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获得积分341.5分,截止日余刑为13年3个月。
39、罪犯石文武,男,46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刑核字第55号刑事裁定,认定石文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将石文武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身,于日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52号刑事裁定将石文武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为石文武减刑一年七个月,于 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028号刑事裁定为石文武减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25.5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8个月。
40、罪犯赵振坤,男,35岁,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松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振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将赵振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日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将赵振坤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367分,截止日余刑为12年1个月。
41、罪犯安桐庆,男,50岁,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桐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获得积分323.5分,截止日余刑为11年2个月。
42、罪犯赵俊明,男,55岁,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吉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俊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将赵俊明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获得积分340.5分,截止日余刑为16年5个月。
43、罪犯高祥,男,29岁,吉林省乾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高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获得积分322.5分,截止日余刑为16年1个月。
44、罪犯郭秀明,男,47岁,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郭秀明因犯抢劫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33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将郭秀明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将郭秀明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日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为郭秀明减刑一年七个月,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为郭秀明减刑一年六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900号刑事裁定为郭秀明减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303分,截止日余刑为3年11个月。
45、罪犯信延冬,男,40岁,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信延冬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白山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本院于日作出(2014)四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为信延东减刑十一个月。获得积分229分,截止日余刑为10年1个月。
46、罪犯金玉贵,男,38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金玉贵因诈骗罪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前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
本院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27号刑事裁定为金玉贵减刑一年八个月。获得积分384.5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2个月。
47、罪犯滕亚东,男,38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滕亚东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通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874号裁定将滕亚东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698号刑事裁定为滕亚东减刑一年六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为滕亚东减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21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10个月。
48、罪犯李金珠,男,46岁,吉林省乾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金珠因犯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诈骗罪经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乾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本院于日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805号刑事裁定为李金珠减刑一年六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为李金珠减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49.5分,截止日余刑为4年。
49、罪犯李亮,男,32岁,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亮因犯抢劫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松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690号裁定将李亮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获得积分343.5分,截止日余刑为16年9个月。
50、罪犯吴文军,男,28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吴文军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松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院于作出(2014)四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为吴文军减刑十一个月。获得积分236分,截止日余刑为9年3个月。
51、罪犯杨力东,男,47岁,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杨力东因犯抢劫、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八万元。
本院于日作出(2006)四刑执字第1272号刑事裁定为杨力东减刑一年六个月,于日作出(2008)四刑执字1656号刑事裁定为杨力东减刑一年七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03号刑事裁定为杨力东减刑一年八个月。获得积分238分,截止日余刑为5个月7天。
52、罪犯孙雪伟,男,38岁,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孙雪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白中法刑初第5号刑事判决,判处孙雪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将孙雪伟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将孙雪伟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947号刑事裁定为孙雪伟减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03.5分,截止日余刑为12年6个月。
53、罪犯刘立迎,男,32岁,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刘立迎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丰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55号裁定为刘立迎减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20.5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10个月。
54、罪犯张德金,男,28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张德金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院于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942号刑事裁定为张德金减刑1年6个月,于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为张德金减刑1年7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为张德金减刑1年4个月。获得积分340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5个月25天。
55、罪犯李忠剑,男,46岁,黑龙江省林口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忠剑因犯故意杀人、盗窃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吉刑核字第5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1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将李忠剑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04)吉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将李忠剑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为李忠剑减刑一年七个月,于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720号刑事裁定为李忠剑减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20分,截止日余刑为5年9个月。
56、罪犯李志实,男,31岁,吉林省安图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志实因犯抢劫罪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8 月 7日作出(2002) 延中刑一初字第 9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将李志实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为李志实减刑一年七个月,于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为李志实减刑一年六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为李志实减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65.5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9个月23天。
57、罪犯康波,男,57岁,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康波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吉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将康波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07)吉刑执字第883号刑事裁定将康波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667号刑事裁定为康波减刑一年七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为康波减刑一年三个月。获得积分320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11个月。
58、罪犯刘力超,男,31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刘力超因犯抢劫、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6)松刑初字第 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90000元。
本院于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1684号刑事裁定为刘力超减刑一年三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为刘力超减刑一年。获得积分317.5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3个月。
59、罪犯张义武,男,50岁,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张义武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 10 月 17日作出(2005)白中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将张义武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为张义武减刑一年六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088号刑事裁定为张义武减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00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10个月。
60、罪犯齐学山,男,42岁,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齐学山因犯强奸罪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初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154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
获得积分220.5分,截止日余刑为2年8个月12天。
61、罪犯孙大巍,男,33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孙大巍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将孙大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8月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对孙大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4月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对孙大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902号刑事裁定对孙大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356.5分,截止日余刑为7年6个月。
62、罪犯董永禄,男,43岁,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董永禄因犯抢劫、交通肇事罪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白中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作出(2006)吉高法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将董永禄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4月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将董永禄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对董永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688号刑事裁定对董永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78分,截止日余刑为10年。
63、罪犯吕艳吉,男,37岁,吉林省镇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吕艳吉因犯故意伤害、盗窃、抢夺罪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白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6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将吕艳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对吕艳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对吕艳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46.5分,截止日余刑为9年1个月。
64、罪犯李春明,男,41岁,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春明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将李春明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05)四刑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为罪犯李春明减刑一年九个月,于日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694号刑事裁定为罪犯李春明减刑一年六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为罪犯李春明减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176.5分,截止日余刑为9个月9天。
65、罪犯孙宏武,男,37岁,吉林镇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孙宏武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长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本院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对孙宏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对孙宏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02.5分,截止日余刑为4年。
66、罪犯吴宇鹏,男,34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吴宇鹏因犯抢劫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2121号刑事
裁定对吴宇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获得积分206.5分,截止日余刑为10年。
67、罪犯林士德,男,39岁,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林士德因犯故意伤害、盗窃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松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610号刑事裁定将林士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日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566号刑事裁定对林士德的刑罚减去一年五个月,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1740号刑事裁定对林士德的刑罚减去一年五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962号刑事裁定对林士德的刑罚减去一年三个月。获得积分304.5分,截止日余刑为4年8个月。
68、罪犯金铁范,男,32岁,吉林省珲春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金铁范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延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将金铁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883号刑事裁定对金铁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306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7个月。
69、罪犯范立成,男,33岁,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范立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 24日作出(2004)松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罚金146000元。
本院于2008年12月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立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4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立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2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20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范立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06.5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6个月14天。
70、罪犯姚晓露,男,30岁,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姚晓露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作出(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423号刑事裁定将姚晓露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作出(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245号刑事裁定对姚晓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获得积分306分,截止日余刑为13年7个月。
71、罪犯达尔汗,男,25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达尔汗因犯诈骗、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抢劫罪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30.5万元。
获得积分212分,截止日余刑为21年11个月。
72、罪犯周伟,男,35岁,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周伟因犯抢劫罪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将周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日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将周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获得积分332分,截止日余刑为9年4个月。
73、罪犯姜宏成,男,41岁,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姜宏成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将姜宏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于日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将姜宏成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宏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宏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52分,截止日余刑为7年11个月。
74、罪犯李建伟,男,31岁,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建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院于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为李建伟减刑一年四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02号刑事裁定为李建伟减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68分,截止日余刑为4年8个月。
75、罪犯孙会林,男,46岁,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孙会林因犯抢劫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松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将孙会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06)四刑执字第8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会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日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会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日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会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获得积分415.5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10个月11天。
76、罪犯马子富,男,50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马子富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前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本院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2084号刑事裁定为马子富减刑一年。获得积分213.5分,截止日余刑为4年6个月。
77、罪犯李洪军,男,41岁,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洪军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收购赃物罪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元。
本院于日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对李洪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9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洪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20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洪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获得积分300分,截止日余刑为4年7个月。
78、罪犯邓守仁,男,48岁,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邓守仁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吉林省江源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江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于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1683号刑事裁定为邓守仁减刑一年三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为邓守仁减刑一年三个月。获得积分306分,截止日余刑为4年8个月。
79、罪犯韩波,男,49岁,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韩波因犯抢劫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将韩波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将韩波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为韩波减刑一年六个月,于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为韩波减刑一年一个月。获得积分382.5分,截止日余刑为9年6个月。
80、罪犯姜志润,男,29岁,黑龙江省肇源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姜志润因犯抢劫、抢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48号裁定为姜志润减刑一年四个月。
获得积分361.5分,截止日余刑为12年9个月。
81、罪犯林长友,男,46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林长友因犯故意杀人、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 月16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76 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将林长友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获得积分309分,截止日余刑为16年3个月。
82、罪犯王利,男,36岁,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王利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37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将王利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2月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将王利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08年08月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12月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7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4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获得积分344.5分,截止日余刑为4年9个月。
83、罪犯徐春刚,男,35岁,吉林省抚松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徐春刚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刑终字第218&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将徐春刚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12年12月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将徐春刚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349分,截止日余刑为12年。
84、罪犯袁远谋,男,21岁,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袁远谋因犯抢劫罪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惠中法少刑初字第 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万元。
获得积分214分,截止日余刑为11年1个月。
85、罪犯张博宇,男,33岁,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张博宇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5 月 21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 12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将张博宇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将张博宇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924号刑事裁定,将张博宇的刑罚减去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15.5分,截止日余刑为13年8个月。
86、罪犯胡希海,男,45岁,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胡希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松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作出(2010)吉高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希海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0月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5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希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获得积分315.5分,截止日余刑为16年1个月。
87、罪犯于艳涛,男,37岁,吉林省通化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于艳涛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刑核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将于艳涛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日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将于艳涛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17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于艳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8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于艳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03分,截止日余刑为10年1个月。
88、罪犯贾德生,男,31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贾德生因抢劫、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533号刑事裁定将贾德生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07)四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贾德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日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贾德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贾德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日作出(2014)四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贾德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获得积分90分,截止日余刑为6个月3天。
89、罪犯苗雨刚,男,52岁,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苗雨刚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528号刑事裁定将苗雨刚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日作出(2007)四刑执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苗雨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日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苗雨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日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苗雨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苗雨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获得积分265.5分,截止日余刑为 3个月3天。
90、罪犯石帮柱,男,32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石帮柱因犯抢劫、抢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
获得积分242分,截止日余刑为 14年1个月。
91、罪犯苗东风,男,52岁,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苗东风因犯职务侵占、非法持有枪支、挪用资金、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经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敦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获得积分213分,截止日余刑为 9年5个月。
92、罪犯刘成,男,49岁,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刘成因犯抢劫、强奸妇女罪经吉林省洮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白洮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于日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刘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日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7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获得积分314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6个月23天。
93、罪犯汪振伟,男,50岁,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汪振伟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刑期七年三个月九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本院于日作出(2014)四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汪振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获得积分104.5分,截止日余刑为2个月23天。
94、罪犯许太和,男,59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许太和因犯故意杀人、抢劫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吉刑核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将许太和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日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将许太和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07)四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太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日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太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日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6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太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357分,截止日余刑为3年。
95、罪犯张万信,男,58岁,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将张万信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日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710号刑事裁定,将张万信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日作出(2007)四刑执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为张万信减刑一年六个月,于日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668号刑事裁定,为张万信减刑一年六个月,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310号刑事裁定,为张万信减刑一年五个月。获得积分300分,截止日余刑为3年10个月4天。
96、罪犯张立达,男,62岁,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张立达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日作出(2003)沈铁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立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2010年4月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最犯张立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于2012年8月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844号刑事裁定对最犯张立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获得积分302.5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1个月。
97、罪犯周立丰,男,47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周立丰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松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院于2009年5月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立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1年4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对最犯周立丰的刑罚减去1年6个月,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立丰的刑罚减去1年6个月。获得积分166分,截止日余刑为8个月1天。
98、罪犯赵洪阳,男,24岁,吉林省乾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赵洪阳因犯抢劫、抢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本院于2013年4月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5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洪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获得积分318.5分,截止日余刑为7年5个月。
99、罪犯董峰,男,39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董峰因犯抢劫、盗窃罪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三万元。
本院于2007年3月作出(2007)四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2月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830号刑事裁定为董峰减刑一年四个月。获得积分338分,截止日余刑为3年11个月。
100、罪犯邴长忠,男,62岁,吉林省辉南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邴长忠因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1998)吉刑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将邴长忠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日作出(2004)四刑执字第14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邴长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本院于日作出(2007)四刑执字第10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邴长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获得积分32.5分,截止日余刑为3个月1天。
101、罪犯陈子财,男,40岁,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陈子财因诈骗、抢劫、盗窃罪经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日以(2002) 洮法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本院于日作出(2006)四刑执字第977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日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272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于日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245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于日作出(2014)四刑执字第997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获得积分95.5分,截止日余刑为5个月6天。
102、罪犯崔立国,男,37岁,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崔立国因犯故意杀人、放火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将崔立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将崔立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获得积分300分,截止日余刑为16年3个月。
103、罪犯宫相和,男,51岁,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宫相和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1998)吉刑核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将宫相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将宫相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四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将宫相和的有期刑罚减去1年6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859号刑事裁定将宫相和的有期刑罚减去1年6个月。获得积分304分,截止日余刑为4年3个月。
104、罪犯侯锐,男,38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侯锐因抢劫罪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1) 通终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日作出(2006)四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日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于日作出(20112)四刑执字第16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获得积分429.5分,截止日余刑为3年6个月11天。
105、罪犯刘英日,男,45岁,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浑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英日犯抢劫、盗窃、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获得积分247分,截止日余刑为11年7个月。
106、罪犯马振江,男,57岁,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马振江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白中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将马振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将马振江的有期刑罚减去1年4个月。获得积分303分,截止日余刑为10年9个月。
107、罪犯苏建国,男,39岁,吉林省双辽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苏建国因抢劫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0) 松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四刑执字第446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四刑执字第1037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53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获得积分89分,截止日余刑为5个月11天。
108、罪犯孙玉奎,男,65岁,吉林省通化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孙玉奎因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通化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0)通终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将孙玉奎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日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玉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3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孙玉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获得积分59.5分,截止日余刑为4年1个月11天。
109、罪犯王贵臣,男,34岁,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王贵臣因故意杀人、抢劫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1998) 松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四刑执字第380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1445号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获得积分210.7分,截止日余刑为10个月。
110、罪犯张景和,男,68岁,吉林省柳河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张景和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柳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获得积分143.5分,截止日余刑为13年5个月。
111、罪犯张雪峰,男,38岁,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张雪峰因犯抢劫、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将张雪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将张雪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将张雪峰的有期刑罚减去1年2个月。获得积分323.5分,截止日余刑为12年2个月。
112、罪犯赵德荣,男,49岁,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赵德荣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将赵德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将赵德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将赵德荣的有期刑罚减去1年3个月。获得积分326.5分,截止日余刑为11年1个月。
113、罪犯赵文,男,54岁,吉林省舒兰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健犯诈骗、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获得积分301.5分,截止日余刑为5年2个月。
114、罪犯高友,男,56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高友因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3) 松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8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获得积分336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9个月。
115、罪犯郎百伍,男,61岁,吉林省前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郎百伍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将郎百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获得积分179.5分,截止日余刑为15年1个月。
116、罪犯李洪彬,男,73岁,吉林省长岭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洪彬因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8)松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662号刑事裁定将李洪彬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洪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获得积分51.5分,截止日余刑为13年5个月。
117、罪犯李永昌,男,35岁,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永昌因抢劫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1) 吉刑终字第48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日本院作出(2006)四刑执字第1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日经本院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日经本院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3)四刑执字第1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获得积分305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6个月4天。
118、罪犯齐志斌,男,44岁,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获得积分242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7个月。
119、罪犯曲永太,男,74岁,吉林省镇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白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做出(2013)四刑执字第1271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4个月。获得积分51.5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1个月。
120、罪犯吴国志,男,69岁,吉林扶余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吴国志因故意杀人、强奸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0) 松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7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获得积分50分,截止日余刑为6 年4个月。
121、罪犯杨文胜,男,59岁,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杨文胜因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2)吉刑终字第37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将杨文胜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于日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15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文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获得积分303分,截止日余刑为6年6个月。
122、罪犯于廷印,男,43岁,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于廷印犯盗窃、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将于廷印的有期刑罚减去1年。获得积分330.5分,截止日余刑为11年9个月。
123、罪犯于向南,男,30岁,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于向南因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0)松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将于向南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获得积分364分,截止日余刑为16年10个月。
124、罪犯赵文学,男,62岁,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赵文学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9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将赵文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日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将赵文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将赵文学的有期刑罚减去1年6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将赵文学的有期刑罚减去1年6个月。获得积分335分,截止日余刑为7年。
125、罪犯刘新忠,男,50岁,吉林省白山市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刘新忠因犯抢劫罪经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1999)白山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吉高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将刘新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
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四刑执字第1471号刑事裁定将刘新忠的有期刑罚减去2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将刘新忠的有期刑罚减刑1年6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将刘新忠的有期刑罚减刑1年6个月。获得积分209.5分,截止日余刑为9个月。
126、罪犯高勇,男,78岁,吉林省乾安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1月 24日作出(2010) 松刑初字第 156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本院于日做出(2013)四刑执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获得积分52.5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
127、罪犯李俊杰,男,52岁,吉林省梅河口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4月 4日作出(2003) 通中刑初字第 2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做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180号裁定将李俊杰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院于日做出(2012)四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俊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获得积分320.5分,截止日余刑为8年。
128、罪犯卢文,男,58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4月 24日作出(2012) 宁刑初字第 12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卢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获得积分209分,截止日余刑为11年2个月。
129、罪犯高福祥,男,66岁,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高福祥因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6)吉刑终字第28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吉高刑执字第758号刑事裁定将高福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吉高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将高福祥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截止日,积分130.5分,截止日余刑为14年7个月。
130、罪犯李学思,男,68岁,吉林磐石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李学思因故意杀人害罪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5) 吉刑核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获得积分65.5分,截止日余刑为12 年1个月。
131、罪犯刘福奎,男,76岁,吉林通榆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刘福奎因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6)白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获得积分51.5分,截止日余刑为13 年10个月。
132、罪犯马金卫,男,78岁,吉林抚松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马金卫因故意杀人害罪经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3) 白山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获得积分80.5分,截止日余刑为11 年11个月。
133、罪犯王树平,男,48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王树平因故意伤害罪经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5) 松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3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1743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051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获得积分336分,截止日余刑为9 年2个月。
134、罪犯吴言勺,男,72岁,山东省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吴言勺因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4)白山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5)吉刑核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7)吉高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将吴言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吉高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将吴言勺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于日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言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获得积分51.5分,截止日余刑为10年7个月。
135、罪犯夏立明,男,66岁,吉林大安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夏立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7) 云高刑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19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云高刑执字第10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获得积分116.5分,截止日余刑为15 年7个月。
136、罪犯许国臣,男,63岁,吉林大安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许国臣因奸淫幼女罪经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1997) 白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四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日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获得积分87.5分,截止日余刑为7个月1天。
137、罪犯孙洪波,男,50岁,吉林省江源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吉刑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洪波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作出(2005)四刑执字第52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作出(2007)四刑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得积分393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1个月12天。
138、罪犯孟庆臣,男,39岁,吉林省长春市人,98年11月因抢劫判7年,累犯,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孟庆臣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2012)四刑执字第17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获得积分333.5分,截止日余刑为2年1个月16天。
139、罪犯李广明,男,43岁,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6)松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广明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作出(2008)吉高刑执字第7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个八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获嘉奖二次,并获得积分383.5分,截止日余刑为9年10个月18天。
140、罪犯刘国彬,男,60岁,吉林省扶余县,因强奸82年判10年,累犯,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前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彬因犯强奸、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获得积分307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7个月8天。
141、李贵江,男,51岁,吉林省扶余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0)松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贵江因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9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作出(2006)四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作出(2008)四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42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获得积分323.5分,截止日余刑为1年8个月6天。
142、鲁国清,男,58岁,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白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鲁国清因犯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12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获嘉奖一次、积改一次,并获得积分321.5分,截止日余刑为7年5个月23天。
143、罪犯王子东,男,52岁,吉林省黑山县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1)松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子东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作出(2005)四刑执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9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积分237.5分,截止日余刑为0年2个月11天。
144、石俊杰,男,52岁,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俊杰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作出(2010)四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作出(2013)四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以该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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