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查询核准通过后能经营吗?

教育培训机构乱象多 这些你都碰到了吗?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该如何规范运营?消费者接受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时遇到纠纷该怎么办?今(13)日,华龙网记者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局了解到,今年1-9月,该区共受理教育培训服务类消费投诉28件,接待咨询33件,处理2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75万元。而培训机构乱象主要集中在超范围经营招生、只收费不培训、超约定标准收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对外招生、虚假宣传等。
教育机构培训&乱象多& 这些你碰到了吗?
乱象一: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
杨家坪某教育咨询机构以&文化培训学校&名义从事中小学()招生培训经营活动,杜撰虚假宣传&全国连锁中高考()培训专家&、&培训学校十年品牌&、&一三八名师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提分快等,以获取更大利润,受骗人员达50余个。
经调查发现,该培训机构属于个体工商户,核准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同时,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宣传所说的证明材料,承认是为了吸引顾客,自己故意编造虚假宣传进行张贴。
乱象二:只收钱不进行培训或不按约定进行培训
今年7月,杨家坪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有一英语培训机构收钱后,不按约定进行培训。
原来,消费者在该培训机构给孩子报名参加英语培训,共缴费1.2万元,校方承诺每周有6学时的课程。但一年下来,孩子每周只上了1节课。该市民要求培训机构退余款时又被告知需缴纳3200元的入网费才能获得退款。
乱象三:打着名牌机构的招牌招生
今年5月,九龙坡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举报,刘女士带着3岁的孩子报名参加了一个早教培训机构的早教课,共交7千元,上了半个月后,刘女士朋友表示,她现在参加的培训机构只是一个加盟店,并不是直营。实际上,这个机构的所有师资力量全部和相应的名牌培训机构没有关系。
原标题:教育培训机构乱象多 这些你都碰到了吗?
提高培训机构准入标准 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将更规范
九龙坡区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法人,且名称中应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院&、&学校&等字样。
据介绍,工商部门将提高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标注。规范后的教育培训活动,将明确经营实质,具体到培训类别,登记注册为哪一类文化教育培训的,只能从事该类别的培训活动。
据悉,今后,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教学用地等也有了新要求。培训机构应由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措施。
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企业信誉
工商部门特别提醒,针对许多培训机构都出现预收费实际却未履行课程约定的情况,今年出台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按学期或者教育培训周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
同时,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服务时,要理性认识宣传单上的各种优惠信息,对于预收费的大额优惠等要留个心眼,仔细核查,勿轻信商家许诺、广告等。一定要注意查看证照,看其是否具有教育培训的经营范围,是否超范围经营;并记得查验教师资质,对教师的从业资格及职称证书进行查验。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看教育培训机构的信誉信息。
如果遇到欺诈行为,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12315、消委会等举报或投诉;在解决纠纷时,请保存好消费相关发票、宣传单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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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的相关规定
作者:&&&&新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334&&&&更新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筹设批准书;
  (二) 筹设情况报告;
  (三)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
设置审批工作的补充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及《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渝教民办〔2008〕15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审批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设置审批工作程序(适用于筹设和正式设立申请)
  1.举办者向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初查);
  3.(初查合格后)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委上报设立(筹设)请示;
  4.市教委形式审查(包括: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牵头会商相关处室→报委领导审定);
 5.(审查合格后)市教委民办教育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考察;
  6.(考察通过后)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7.(评议完成后)市教委行政批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或举办单位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简介。
  3.拟举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简介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如为股份制学校,应明确股东构成及股权份额比例),拟任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拟举办学校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自有办学场地及权属证明文件。
  6.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7. 举办者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50万元的有效证明(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二)申请正式设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筹设学校验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5.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文件,骨干教师名单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6.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审批工作补充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26号令)、《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9号)的规定,经我委研究,将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审批工作补充说明如下:
一、独立学院设置审批工作程序
(一)筹设
1.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与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2.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提出筹设申请;
3.市教委形式审查;
4.(审查合格后)专家组考查、评议;
5.(考查、评议通过后)市教委报教育部审批;
6.(审批通过后)市教委转批申请学校;
(二)正式设立
1.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2.市教委形式审查;
3.(审查合格后)专家组考查;
4.(考查通过后)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5.(评议通过后)市教委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6.(教育部审批、备案后)市教委转批申请学校;
二、民办高等职业学院筹设审批工作程序
(一)筹设
1.举办者向市教委提出筹设申请;
2.市教委形式审查(包括:相关处室会商→委领导审定);
3.(审查合格后)专家组考查、评议;
4.(考查、评议通过后)市教委提出筹设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
5.市教委下达批复。
(二)正式设立
1.举办者向市教委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2.市教委形式审查(包括:相关处室会商→委领导审定);
3.(审查合格后)专家组考查;
4.(考查通过后)市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5.(评议通过后)市教委报市政府审批;
6.(审批通过后)市教委报教育部备案;
7.市教委转批申请学校;
三、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应提交的材料
(一)筹设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其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者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拟建学校经费来源和举办方经济实力的有效证明。
5.拟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主要负责人(含董事长、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的简要情况(含学历、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6.举办者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风险保证金100万元(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的有效证明。
7.申请筹设独立学院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合作办学协议;
(2)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情况,在校学生、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状况,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情况,博士点设置情况;
(3)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二)正式设立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批准筹设的批文(未经筹设期的高等职业学院可不提供);
3.筹设情况的报告;
4.学校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5.办学经费来源和校园土地、房屋、教学仪器设备的清单及产权证明(在建项目提供建筑施工证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含董事长、拟任校长、财务负责人)的简要情况(含学历、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副高以上专任教师名册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7.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筹设学校验资报告;
8.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学校,提交上述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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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工商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关于教育类公司核名问题
您好,现在《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前几天致电江北分局,工作人员回复我说分局内部也通过,为什么以下申请还是会被不予通过呢?
预核文号
395786 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XX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0667110 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审核不通过 行业用语表述不准确
0232879 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审核不通过 暂停办理“教育咨询”
199060 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审核不通过 其他;现在建议改为科技有限公司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冯老师:
您好!您在市政府公开信箱提交的渝工商信箱[、3345号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江北区工商分局调查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类型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按“重庆市××区(县)”或“××县”进行核定,行业用语应使用“培训”字样,并可标明其主要从事的培训种类,如“重庆市渝中区朝阳英语培训有限公司”,但不得冠有“学校”、“学院”等字样。艺术、体育、卫生、科技等特殊专业类培训机构名称的行业用语中可标明其主要从事的培训种类,但不得使用“教育”字样。教育咨询类经营主体名称的行业用语核定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字样。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严格按照教育和人社部门审核意见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核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对于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培训以外的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应按程序征求教育、人社部门意见,经其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准。申请从事教育咨询、管理类的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按其实际从事的经营项目核定,不得笼统核定为:“教育咨询服务”或“教育管理服务”等,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得从事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如“招生、招考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江北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了您,建议您到窗口办理。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拨打进行咨询。
恭祝您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防城天气预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日期:&&来源:防城区政府办&& 作者:&& 阅读: 次
服务指南名称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事项审查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防城区民政局
防城区民政局
无数量限制
(一)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由单位举办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如由个人举办,举办者应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申请成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类、异地商会类等社会组织,需征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
   3.申请人为发起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起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基本流程
服务窗口受理→→审批科室审查→→机关负者人审批→→服务窗口出件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到政务中心窗口取件。
防城区民政局
监督投诉渠道
防城区政务中心投诉室:
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防城区防港大道号
夏季上午下午
冬季上午下午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范常见问题解答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拟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举办者情况(举办者为自然人时填写)
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举办单位情况(举办者为单位时填写)
举办单位名称
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
委托经办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 &&&&&&&&&&&&&&&&&&&&&&&&&&&&&&&&&&电话:
一、成立目的、宗旨:
二、拟申请业务范围:
三、活动资金来源渠道和筹集办法:
四、办公场所地址:
承办人员拟办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局长意见:
局务会意见: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说明
1、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申请成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类、异地商会类等社会组织,需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2、业务主管单位范围:①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②自治区党委各工作部门。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④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3、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发起单位)。
4、举办者为自然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举办者为单位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委托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字号的,须一并提交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同意使用其字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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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部委网站 --
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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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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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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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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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过期的公告
  以下7家拟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或延期手续,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将不再保留其名称权,原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废。特此公告。
  &&&&名称
申请人单位
 核准日期
  &有效期至
  &&&通知书编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明日之星幼儿园
  &&&&邬燕平
  深光社预核字【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汉新教育培训中心
  郝玉雷&陈晓玲
  深光社预核字【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童童乐幼儿园
  &&&&彭小玲
  深光社预核字【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楼村雅培幼儿园
  &&&&陈少群
  深光社预核字【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乐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寇书霞
  深光社预核字【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亲亲贝儿早教中心
  &&&&陈&&晓
  深光社预核字【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宏发美域幼儿园
  深圳市晶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光社预核字【号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对上述公告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5天内,将正式书面意见报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反映情况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第二办公区3栋101
  邮编:518107
  联系人:张琛,卿满华& 电话:
  &&&&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办方: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技术支持单位:光明新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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