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闭后是否仍要缴存恢复招投标保证金缴存?

江西省煤炭行业去产能实施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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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6]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加快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依法退出,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关闭退出煤矿283处以上,退出产能1868万吨以上。保留的煤矿全面实现正规开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转型升级、脱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分年度工作目标为:  2016年,关闭退出煤矿205处,退出产能1279万吨。  2017年,关闭退出煤矿36处,退出产能274万吨。  2018年,关闭退出煤矿26处,退出产能237万吨。  2019年,关闭退出煤矿9处,退出产能40万吨。  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7处,退出产能38万吨。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监局)  (二)加大关闭退出力度。  1.依法关闭煤矿。下列煤矿应在2016年底前关闭到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明确的十三类落后小煤矿,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下步将采取的几项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2号)规定发生事故应予依法关闭矿井;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  2.限期退出煤矿。下列煤矿应在2018年底前关闭到位:产能30万吨/年以下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3.引导退出煤矿。属于以下情况的,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煤矿;产能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和装备政策导向(2014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履行法人义务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按照标准落实年度关闭退出任务,退出煤矿必须关闭到位,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落实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并保留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组织对煤矿关闭现场进行验收,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江西煤监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  (三)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 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准入,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申请延期换证的煤矿,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大煤矿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不完善、未实现正规采煤方法开采、未淘汰木支护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监局)  (四)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 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能力组织生产,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企业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产能的要求,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确需实行弹性工作日制度的,应严格履行备案程序。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监局)  (五)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加强改扩建煤矿验收监管,督促各产煤设区市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对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项目初步设计,开展生产能力由3万吨/年及以下改造提升至6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煤矿竣工验收工作,对2016年底不能通过验收的改扩建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监局)  (六)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 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大销售使用劣质散煤情况的检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积极推进煤电、煤化工等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工信委、省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厅)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奖补支持。 积极筹集资金,根据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行梯级奖补。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  (二)做好职工安置。 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摸清涉及职工情况,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细化实化职工安置渠道,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及时处置突发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区域性失业率大幅攀升。(责任单位:省人社厅;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公安厅)  (三)返还关闭退出煤矿相关款项。 返还验收通过的关闭退出煤矿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关闭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煤监局)  (四)盘活土地资源。 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五)加大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对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支持银行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等制度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社会资本和保险资金参与煤炭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  (六)其他支持政策。 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改进国有煤炭企业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督促任务落实。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负总责,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省能源集团公司落实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任务。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省政府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积极解疑释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了解各方关切,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全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确保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责任编辑: 马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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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  协办:国家煤炭工业网关于限期完成关闭退出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
当前位置:&&&
关于限期完成关闭退出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宁夏中卫永安单梁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下发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日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号),将你公司煤矿列为关闭退出煤矿,要求限期关闭。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15〕47号)规定,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日,我厅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煤矿地质环境破坏现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需要治理:一是煤矿内的废弃建筑物(含井口)应当予以拆除清理;二是原煤场、排矸场应予以平整覆土。
  现要求你公司于日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达到验收条件。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或不予治理,你公司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可提取。同时,我厅将按照规定,动用你公司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治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曾鸣&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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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关于继续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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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发布《关于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公告》。根据山西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的规定,从日起至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详见公司公告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山西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发布《关于暂停提取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公告》。根据山西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的规定,从日起至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详见公司公告号)近日,公司接到《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暂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晋财煤[2014]17号),根据文件要求,自日起至国家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日止,公司继续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公司将在国家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测算对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影响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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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矿山年检手续时,应按本办法规定递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已缴存保证金的凭证。
申请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应按新申请的采矿许可证年限、规模,重新核定缴存数额。已缴存的保证金继续收存。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凭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变更登
记,到矿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并继续缴存保证金。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应转入新的矿山企业继续收存。
保证金实行属地缴存制度。保证金按采矿许可
证登记发证权限,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缴存。
国土资源部、省和市(州、地)登记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县(市、区)登记发证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缴存。
保证金由矿山企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
保证金帐户,按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核定通知,1个月内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保证金帐户。
各市(州、地)财政部门指定一家银行负责本地区内矿山企业缴存保证金的代理,
并共同制定保证金专户监管办法。县级财政部门指定该银行在本地的一家代理网点负责本地保证金的代理。
保证金的退还和使用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
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
保证金实行退还结算制度。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以下的矿山,可在有效
期满时,一次性对矿山环境实施治理恢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3年的矿山,应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地面沉降、地表开裂、地表水地下水枯竭与污染、侵占农田与污染、废矿渣堆放、生态环境破坏等矿山环境问题,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期治理恢复。
(二)完成治理恢复工程的矿山企业,可向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含利息)。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开展治理工作。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按审定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退还,但退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50%,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
(三)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
业的,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时,保证金(含利息)不能退还。经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支取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
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治理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
知,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对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保证金实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使用制度。
对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实施减灾治理工程。对不予治理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保证金的监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保证金应由代理银行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
算,准确反映保证金的运用情况及结果。
保证金的缴存、退还、支出必须经监管的财
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代理银行才能存取保证金。
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实行逐
级统计上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年终后1个月内将上年度本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上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代理银行应在年度终了15日内及时向各级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管理情况。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方式挪用保
证金。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对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监管,
本办法颁发前,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环境
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煤矿企业暂不
缴存保证金,待全省煤矿企业整合后另行确定。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注:矿山坑采深度是指矿产资源采掘面的平均高程与矿区地面的平均高度之差。
金矿按照金的产量进行计算,砂石按照开采体积计算。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核定通知书
×××国土资环核〔200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缴存基价:
元 ,开采影响系数:
核定缴存(退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你单位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已核定,请于
银行办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手续。
×××国土资源局(分局)
×××财政局(分局)
四联复写:第一联交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第二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部门留存,第四联交代理银行。
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
×××国土资环支〔200
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名称:
法人代表:
矿区所在地:
开采矿种:
设计开采规模:
万吨,缴存基价:
元 ,开采影响系数:
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余额
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批准支取该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国土资源局(分局)
×××财政局(分局)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各类资格考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74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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