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录指令规定hbcdd的含量不超过多少ppm

欧盟POP指令明确禁用六溴环十二烷
六溴环十二烷(HBCDD)是一种性能优良的阻燃剂,可广泛用于电子电气产品、家具、服装、玩具等。然而,因其具有毒性和持久性,HBCDD近年来不断引起国际社会关注。
日,欧盟发布法规(EU) 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EC) No
850/2004进行修订,将HBCDD列入(EC) No 850/2004附录I (ANNEX I) 禁用物质列表。(EU)
主要要求如下:
1. 日起,投放欧盟市场的物质、混合物及物品中HBCDD的浓度均不得超过100 mg/kg;
获得REACH法规授权、在制造发泡聚苯乙烯制品时使用的HBCDD豁免上述要求,豁免截止日期为日;
3. 对用作建筑材料、含HBCDD的发泡聚苯乙烯及挤塑聚苯乙烯设定额外的过渡期。
近年来,欧盟成员国不断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的执法活动,大量产品因违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而遭受退运、召回等处罚。作为最新列入POPs法规的禁用物质,HBCDD势必同样引起执法机构的关注。在此建议企业高度重视HBCDD禁用新要求并及时开展应对工作,降低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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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欧盟为何要颁布相关环保指令?;(一)是设立技术壁垒,提高产品准入门槛,(二)是;欧盟环保指令汇总;①.RoHS指令;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六价铬(Cr6+):≤1000ppm;多溴联苯(PBBs):≤1000ppm多溴联笨醚;②.2005/69/EC指令(填充油和轮胎中PA;从日起规定直接投放市场的添加油或;苯并吡
欧盟为何要颁布相关环保指令?
(一)是设立技术壁垒,提高产品准入门槛, (二)是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可持续发展。
欧盟环保指令汇总
①.RoHS指令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要求从2006年7 月1 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
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
镉(Cd):≤100ppm 铅(Pb):≤1000ppm 汞(Hg):≤1000ppm
六价铬(Cr6+):≤1000ppm
多溴联苯(PBBs):≤1000ppm
多溴联笨醚(PBDEs):≤1000ppm
②.2005/69/EC指令(填充油和轮胎中PAHs多环芳烃限制)
从日起规定直接投放市场的添加油或用于制造轮胎的添 油应符合以下技术参数:
苯并吡(BaP)含量不得超过1mg/kg, 同时16种PAH的总含量应低于10mg/kg。 16P如下:
1 Naphthalene 萘
2 Acenaphthylene 苊烯
3 Acenaphthene苊(è)
4 Fluorene芴(wù)
5 Phenanthrene 菲
6 Anthracene 蒽 (ēn)
7 Fluoranthene 荧蒽
8 Pyrene芘(pí)
9 Benzo(a)anthracene 苯并(a)蒽
10 Chrysene 屈
11 Benzo(b)fluoranthene 苯并(b)荧蒽 12 Benzo(k)fluoranthene 苯并 (k)荧蒽
13 Benzo(a)pyrene 苯并(a)芘
14 Indeno(1,2,3-cd)pyrene 茚苯(1,2,3-cd)芘
15 Dibenzo(a,h)anthracene 二苯并(a, n)蒽
16 Benzo(g,hi)perylene 苯并(ghi)北(二萘嵌苯)
③、2005/84/EC号指令
欧盟第2005/84/EC号指令要求(从日起生效)
所有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的塑料所含的DEHP、DBP、及BBP浓度超过0.1%的不得在欧盟市场出售; 对可放进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塑料中所含的另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INP、DIDP及DNOP) 进行限制,浓度不得超过0.1%。(1000PPM)
④.玩具EN71-3:1994 +A1:2000
EN71-3标准规定了玩具中八种可溶性金属(Cd、Pb、Hg、Cr、Ba、Se、As、Sb)的溶出量限制。EN71-3八大
重金属溶出量测试限量值: Sb (锑) ≤ 60 ppm
As (砷)≤ 25 ppm Ba (钡)≤ 1000 ppm Cd (镉)≤ 75 ppm Cr (铬)≤ 60 ppm
Pb (铅)≤ 90 ppm Hg (汞)≤ 60 ppm
Se (硒)≤ 500 ppm
⑤.94/62/EC指令
94/62/EC指令要求所有流通于欧洲市场的包装及其材料中的镉、铅、汞及六价铬四种物质含量总和不得超过100ppm。
⑥.2006/66/EC指令(日)
电池及蓄电池不得含有汞超过总重的0.0005% (5 ppm)、镉超过总重0.002% (20 ppm),但钮扣电池的水银含量不得大于2% (20000 ppm);另外,若电池、蓄电池及钮扣电池的汞含量超过0.0005% (5 ppm),镉含量超过0.002% (20 ppm),铅含量超过0.004% (40 ppm)则须有重金属含量及分类处理之标示。
⑦. 2003/53/EC指令
壬基苯酚(NP)是烷基酚的成员之一,由于其润滑性能,主要用作生产中的清洗剂和表面活性剂。
2003年,欧盟指令2003/53/EC正式颁布并要求所有成员国强制执行,包括德国从2005年1月开始正式执行。指令要求壬基苯酚“作为成品或原料,其浓度等于或大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也就是说,最大允许限制为1000毫克/千克。
壬基苯酚-主要用于生产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润滑油添加剂,油溶性酚醛树脂及绝缘材料,纺织印染,造纸助剂,橡胶,塑胶的防老抗氧剂TNP,抗静电ABPS,油田及炼厂化学品,石油制品洁净分散剂和铜矿及稀有金属浮选择剂,也用于入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用于环氧乙烷缩合剂制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用作洗涤剂,乳化剂,分散剂,湿润剂等,进一步加工成硫酸脂和磷酸脂,制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也用于制作除垢剂,抗静电剂,发泡剂等。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广泛用作W/O型乳化剂或O/W型乳化剂、分散剂,是合成洗涤剂主要原料。在工业清洗、纺织印染、造纸、皮革化工、化纤油剂、油田助剂、农药、乳液聚合等工业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其中TX-4可作油包水型乳化剂、消泡剂,春季果树用杀螨剂。20#石油乳化剂,聚氯乙烯(PVC)造粒助剂等。TX-7可用作腈纶染前、染后的洗涤剂成分,并可作阳离子染料的匀染剂,在一般工业中可用作润湿剂和乳化剂。TX-10可用作化纤油剂的复配单体,在纺织印染工业中用作漂、炼、染工序的扩散剂、匀染剂等,油田用润湿剂、起泡剂、泥浆活性处理剂。金属加工、机械、化工、农药、橡胶等工业中作乳化剂、净洗剂。TX-15用作水包油型乳化剂,作金属、机械、纺织工业的净洗剂,采矿工业的浮选剂、熔模精铸的润湿剂、渗透剂、油田用乳化剂、防蜡剂以及破乳剂等。
⑧./EC指令《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
指令规定,欧盟市场上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这标志着欧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
根据欧盟/EC (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质)的一般安全标准,禁止使用PFOA(全氟辛酸及盐)另外,在/EC 指令提到,PFOA被怀疑具有与PFOS 相似的危害,因此,需持续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寻找相关替代品并考虑制定降低其危害的措施。
在德国,联邦风险评估协会(BfR) 制订了指引条例BfR section
LI:“针对油炸、烹饪和烘烤器具的耐温聚合物涂层系统,全氟辛酸及其铵盐的最高迁移限量为0.005mg/dm2
PFOS为最难降解的有几污染物之一,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有多种毒性。
⑨.挪威PoHS PoHS 指令
挪威《消费性产品中禁用特定有害物质》( PoHS )禁令即将实施
挪威要求禁止在消费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禁令( PoHS : Prohibition on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Consumer Products)建议预定于日通过, 日生效.
日,挪威通报WTO称其将限制消费品中的18种物质,即挪威PoHS法规。这一法规将成为《挪威产品法典》中针对消费品的一章,它限制18种特定有害物质在消费品均质材料中的含量。受限制的18种物质为:六溴环十二烷,四溴双酚A,中链氯化石蜡,铅和铅化合物,镉及化合物,砷及化合物,三丁基锡化合物,三苯基锡化合物,二甲苯麝香,麝香酮,全氟辛酸及盐类和酯类,表面活性剂DTDMAC、DODMAC/DSDMAC、DHTDMAC,双酚A,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五氯苯酚和三氯生。拟被限用的物质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或毒性的特点。与欧盟RoHS相比,PoHS覆盖的产品范围和限制的物质种类更为广泛。由于它是一个关于消费品的法规,因此PoHS不仅包括电子电器产品,还包括其他的消费品,但不包括食品、食品包装、肥料、医药设备、烟草、运输工具以及长期用于运输工具上的固定装置、轮胎和其它类似配件。PoHS限制的18种有害物质中只有Pb和Cd两个物质是欧盟RoHS限制范围内的,而且Pb的限量比欧盟RoHS 1000 ppm的限量要求更严格,为100 ppm。
POHS指令包括哪些物质?
18种物质列举如下:
限值(%) 1.HBCDD :六溴环十二烷
2.TBBPA :四溴双酚 A
3.C14-C17 MCCP : 14-17 碳氯化石腊
4.As :砷及其化合物
5.Pb :铅及其化合物
0.01 6.Cd :镉及其化合物
7.TBT :三丁基锡
8.TPT :三苯基锡
9.DEHP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
10.Pentachlorphenol :五氯苯酚
11.musk xylene :二甲苯麝香
12.musk ketone :酮麝香
13.DTDMAC :双 ( 氢化牛油烷基 ) 二甲基氯化胺
14.DODMAC/DSDMAC :二硬脂基二甲基氯化胺
15.DHTDMAC :二 ( 硬化牛油 ) 二甲基氯化胺 ( 13 + 14 + 15 总量 0.1 )
16.Bisphenol A ( BPA ):双酚 A ,即二酚基丙烷
(执行之日起 0.005 ,执行之日 起 3 年后降为 0.0025 )
17 .PFOA :全氟辛酸铵
0.005 (纺织品或其它涂层材料 1ug/m2 )
18 .Triclosan :三氯生,即三氯羟基二苯醚
POHS对铅酸电池/硫酸电池、黄铜制品、水晶玻璃等中的砷进行豁免
⑩. REACH法规
2003年5月,欧盟委员会推出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的化学品新政策的法规草案(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简称REACH制度[(EC)]。
REACH实施时间表: 2007 年6月 REACH生效
2008年6月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正式运行,承担REACH在欧盟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2008年6月到2008年11月 分阶段物质的预注册
2010年11月 1000吨及上产量的物质(CMR 1、 2 类)注册截止期 2013年6月 100吨及上产量的物质(CMR 1、 2 类)注册截止期 2018年6月 1 吨及上产量的物质(CMR 1 、2 类)注册截止期
截止期前可以自愿注册,自2008年6月起就可以提交注册文档。新物质上市流通前必须注册,其注册日期自日开始。 日,REACH法规的主管机构欧盟化学品局(ECHA)正式颁布包令15项物质的高关注物质(SVHC)候选清单。
欧盟化学品局强调,自该清单颁布之日起,如产品中的SVHC浓度&0.1%,则企业需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一.物品生产商(如电子电器产品厂商)
1.立即通知下游用户,以确保该产品被安全使用;
2.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后,45天之内将相关信息(至少包括SVHC物质名称)提供消费者,以确保产品被安全使用;
3.日后,向欧盟化学品局通报(当SVHC0.1%(w/w),且总量吨/年时) 二.物质或配制品生产商(如化工、胶料、涂料、油墨等厂商):
即使产品非危险品,仍需在客户要求下提供产品的SDS(安全技术说明书)以确保产品实安全使用。
SVHC候选清单见下表: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应用写作文书、欧盟环保指令汇总_图文87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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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POPs)的修订法规(EU),将六溴环十二烷(HBCDD)正式加入附录禁用物质列表,即HBCDD含量超过100mg/kg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该法规将于发布之日后20天即3月22日开始生效,并在该限量生效后的3年内进行审查。&
六溴环十二烷(HBCDD)
, , -6, -7, -8
247-148-4,& 221-695-9
管控要求及特定豁免
1.物质、混合物、物品及物品的阻燃部分中六溴环十二烷浓度不得超过100mg/kg(以重量计0.01%)委员会将于日前进行审查。
2.如已根据(EC) No 获得相关用途授权,或者已于日前提交了授权申请但暂未得到结果,允许将HBCDD或其混合物用于生产发泡聚苯乙烯,同时允许生产该类用途的HBCDD并可将其投放市场。
仅在日之前,或在授权决定指定的截止日前,或根据(EC) No撤销HBCDD授权的日期之前(三者取最早日期),可允许根据本段要求将HBCDD或其混合物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
豁免截止日期之后六个月内,允许将根据本段豁免生产的含有HBCDD组分的发泡聚苯乙烯物品投放市场并用于建筑。该日期前已投入使用的该类物品可继续使用。
3.在不影响上段中所述豁免的前提下,日及此前生产的含有HBCDD组分的发泡聚苯乙烯及挤塑聚苯乙烯物品,在日前允许将其投放市场并用于建筑。
4.在日及之前已投入使用的,含有HBCDD组分的物品,可继续使用和后续投放市场,但第6段不适用。法规第4章第2点下的第3、4小段适用于该类物品。
5.若含有HBCDD组分的发泡聚苯乙烯是根据上述第2段豁免而生产的,在豁免截止前,允许将其投放市场并用于建筑,且已经投入使用的该类物品可继续使用,第6段同样适用。
6.在不影响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含有HBCDD组分的发泡聚苯乙烯是根据第2段豁免而生产的,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需采用标签或其他手段加以识别。
& & HBCDD一直以来都是高度关注物质,建议企业一方面严格按照欧盟的标准和法规要求,及时改进生产工艺,对关键环节和风险控制点加大监测力度,确保产品符合欧盟标准。另一方面应对上游原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寻找开发替代物,严防出口商品因HBCDD问题被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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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庆今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日关于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2011/65/EU指令 (改写)(全文适用于欧洲经济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关于欧洲联盟运行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14条款,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注意到区域委员会的观点,按照一般立法程序行事,鉴于:(1) 将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日关于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2002/95/EC指令做出许多重大变更。为使之更加清晰,应该改写指令。(2) 欧盟各成员国有关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贸易壁垒并扭曲欧盟内的竞争,也可能因此对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在此领域制订规则以保护人类健康、进行环境友好回收和处置废弃电子电气设备。(3) 2002/95/EC规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到欧盟理事会日决议中规定的预防原则,评审指令条款,特别是为了将某些类别的设备纳入指令范围,以及基于科学进步基础上研究修订限制物质清单的需求。(4)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日有关废物的2008/98/EC指令在废物立法中将预防放在首位。预防被特别定义为降低材料和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措施。(5) 在日关于与镉环境污染做斗争的欧洲共同体行动方案的理事会条例中,邀请欧盟委员会无延迟地制订这个方案的具体措施。人类的健康必须得到保护,因此要实施一个总体战略,特别是限制镉的使用和激励研究替代物质。条例强调镉的使用应该限于不存在适宜的替代物的情况。(6)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的第850/2004号法规重申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无法由成员国充分实现,因为污染物会超越国界,因此在联盟层级更容易实现。按照这个法规,应该识别并降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二恶英和呋喃的排放,他们都是工业过程的副产品,可能时,最终目的是消除它们。(7) 现有证据表明,(WEEE)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2002/96/EC指令规定的有关收集、处理、循环和处置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措施,对于减少有关重金属和阻燃剂的废物管理问题是必要的。尽管有这些措施,但是,大部分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仍将在联盟内外的现行处理路径中存在。甚至假如废弃电子电气设备都单独收集并提交给了循环过程,其中含有的汞、镉、铅、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还是可能对健康和环境构成风险,特别是在不是很优化的条件下处理时。(8) 考虑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包括对中小企业的),确保这些物质对健康和环境风险大幅减少以实现选定的保护层级的最有效的途径是,将电气电子产品中的这些物质替换为安全或更安全的材料。限制这些有害物质的使用可能增加这种可能性,以及提高回收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经济效益,降低对循环工厂工人健康的负面影响。 (9) 本指令覆盖的物质已经过充分研究和评估,而且在联盟和成员国层级都有各种针对性措施。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10) 本指令规定的措施应该基于现有科技信息的评估,应该考虑了现行国际指南和建议。措施对于实现选定的人类健康及环境的保护层级是必要的,也充分地考虑了预防原则,也考虑了缺少这些措施可能在联盟内导致的风险。应该保持对这些措施的评估,以及必要时做出调整,以考虑技术和经济信息的可得性。本指令的附件应该定期评估,以特别考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日关于化学品注册、评审、授权和限制,建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第号法规(REACH法规)的附件XIV和XVII。特别地,要优先考虑来自使用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2(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基酯(BBP)及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的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为了进一步限制物质,欧盟委员会应该按照本指令的新标准再调查以前评估过的这些物质,作为首次评估的一部分。(11) 本指令是联盟一般废物管理法规的补充,如2009/98/EC指令和第法规。 (12) 为了规定指令范围,本指令包括大量定义。另外,“电子电气设备”的定义应该由“依赖”定义来补充,以覆盖某些产品多目标的特性,而电子电气设备的预定功能将基于客观特性来确定,如产品设计和销售。(13)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日的建立设定能量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EC为能量相关产品规定了具体生态设计要求,这些产品也可能属于本指令范围。/EC指令及其采用的实施措施不妨碍联盟废物管理法规。 (14) 本指令的应用不妨碍联盟有关安全和健康要求及具体废物管理法规,特别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2006/66/EC指令,以及850/2004法规。(15) 应该考虑无重金属、PBDE和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技术开发。(16) 一旦有科学证据,并且考虑了预防原则,应考虑对于其他有害物质的限制及其更加环保的替代物替代问题(确保至少同等程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包括任何微小或内部或表面结构的物质(纳米材料),它们可能会因为粒径或表面的性质而具危害性。为此目的,对于附件II的限制物质清单的评审和修订应该协调一致,应该与已开展的工作及联盟其他法规产生最大的协同效应,反映在其他法规下开展的工作的相互补充性质,特别是在第REACH法规下,同时确保本指令和这个法规相互独立运作。应开展与相关方的咨询工作,要专门考虑对中小企业的潜在影响。 (17) 开发新能源是联盟的一个重要目标,新能源对于环境和气候目标的贡献是至关重要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日关于促进再生能源使用的2009/28/EC指令重申这些目标与联盟其他环境法规应该保持一致。因此,本指令不应排斥没有负面健康和环境影响的、可持续的和经济上可行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18) 如果从科技的角度看(特别考虑中小企业)替代是不可能的,或者替代导致的负面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影响可能超过其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利益,或者替代的可靠性得不到保证,那么应该免于替代要求。有关豁免及可能的豁免期限的决定应考虑替代物的供应以及替代的社会经济影响。相关时,应采用生命周期思维来考虑豁免的总体影响。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替换应以与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相兼容的方式进行。医疗器械投放市场需要按照日关于医疗器械的93/42/EEC理事会指令及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98/79/EC指令执行合格评定程序,可以要求由成员国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Notified Body)的参与。如果这样的评估机构认定不能证明潜在替代物在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医疗器械中预期使用的安全,使用这些潜在的替代物将被认为具有明显的负面社会经济、健康和消费者安全影响。从指令生效日开始,甚至在设备被实际纳入指令范围之前,可申请豁免将纳入指令范围内的设备。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19) 对某些具体材料和元件的限制豁免,应该限制豁免范围和期限,以便实现逐步淘汰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目标,考虑到这些物质在这些情况下的使用是可以避免的。(20) 因为产品再使用、翻新和生命期的延长是有益的,应有备件供应。(21) 用于评估电子电气设备与本指令符合性的程序应符合联盟相关法规,特别是2008年7月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产品营销共同框架的768/2008/EC决定。(22) 适用于欧盟层次的产品符合性标志――CE标志,应该也适用于符合本指令的电子电气设备。(23)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产品营销认可和市场监督要求的第765/2008法规所规定的市场监督机制,为检查与本指令符合性提供了保障机制。 (24) 为了确保实施本指令的统一条件,特别是在指南和申请豁免的格式方面,应给欧盟委员会授予实施的权力。这些权力应该按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日规定成员国控制欧盟委员会行使实施权力的规则和一般原则的第182/2011法规行使。
(25) 为了实现本指令目标,欧盟委员会应该被授权按照欧盟运行条约之290条,在附件II符合最大浓度之细则方面采用授权法案,以及随着科技进行对附件III和附件IV进行改编。欧盟委员会在进行准备工作期间进行适当的咨询(包括专家层级的咨询)特别重要。(26) 将本指令转换为成员国法规的义务应该限定在与以前的指令相比具有重大变化的条款。转换没变化的条款的义务在以前的指令中有规定。(27) 本指令不妨碍成员国在转换为国家法律和应用本指令方面(指令的附件VII的B部分)时间限制的义务。(28) 在审查本指令时,委员会应该透彻分析其与第号法规之间的一致性。 (29) 按照机构间关于更好地进行法律制订协议之34点,鼓励成员国为自己及联盟利益起草他们自己的表格,最大可能地展示本指令与转换措施之间的关联性,并公布。 (30) 因为本指令的目标即建立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使用的限制无法由成员国完全实现,但可以在联盟层次更好的实现,因为问题涉及的规模、在联盟废物回收处置和其他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如人权保护方面)的干系,联盟可以按照欧盟条约第5条规定的辅助原则采用措施。按照该条款的成比例原则,本指令不会超越实现目标所需的范围。采用本指令: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第1条主题本指令制定了有关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使用的规则,以期对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包括环境友好地回收和处置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做出贡献。第2条范围1. 第2点优先,本指令适用于附件I罗列的电子电气设备类。2. 不妨碍第4(3)和4(4)条时,成员国应规定在指令2002/95/EC范围外的、但是可能不符合本指令的电子电气设备,到日仍然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特别是法规及3. 本指令的应用不妨碍联盟有关化学品安全和健康的法规要求,专门的联盟废物管理法规要求。4. 本指令不适用于:包括武器、弹药和用于特殊军事目的的(a) 为保护成员国的基本安全利益所需的设备,战争物资;(b) 设计用于送往太空的设备;(c) 作为非本指令范围或排除在本指令范围之外的其他设备的一部分专门设计并安装的设备,它仅在作为那个设备一部分时能完成其功能,也只能被同样专门设计的设备替换;(d) 大型固定工业工具;(e) 大型固定装置;(f) 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不包括未经型式批准的两轮电动车;(g) 专门用于专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h) 可移植医疗器械;(i) 旨在用于由专业人员设计、组装和安装,在固定的地点长期使用,将太阳光转化为大众、商业、工业和居民使用的能量系统的光伏板;(j) 仅专门设计用于研发的、向企业供应的设备。第3条定义就本指令的目的,适用以下定义:(1) “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依赖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用于产生、转换和测量上述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且设计使用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伏、直流不超过1500伏。“依赖”是指需要电流和电磁场来完成至少一个预期功(2) 对于(1)点,针对电子电气设备,能;(3) “大型固定工业工具”指大尺寸机械、设备、以及/或元件组合,为某一应用共同运行,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由专业人员长期安装在确定的场所或拆除,并且在工业制造场所或研发场所由专业人员使用和维护;(4) “大型固定设施”指几种类型仪器(适用时)及其他设备的大尺寸组合体,由专业人员组装、安装,预期在预先确定及专用地点长期使用,由专业人员拆除;指所有额定电压小于250伏、作为连接线或延长线用于连接电子电气设备与电(5) “电缆”源插座、或两个或多个电子电气设备的所有电缆;(6) “制造商”指任何制造电子电气设备,或让别人设计或制造、且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销售电子电气设备的自然人或法人;(7) “授权代表” 指在欧盟内设立并已获制造商就指定事项代其行事的书面授权书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8) “经销售”指供应链中除制造商或进口商外、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欧盟市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9) “进口商”指欧盟境内任何将第三国电子电气设备投放欧盟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10)“经济从业者”指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11)“向市场提供”指在商业活动中任何向欧盟市场供应电气电气设备用于经销、消费或使用的活动,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的;(12)“投放市场”指首次向欧盟市场供应电子电气设备;(13)“协调标准”指按照98/34/EC指令、基于欧盟委员会提出要求的基础上,被列于1998年6月22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及信息协会服务规则程序的98/34/EC指令附件I的某个欧洲标准化组织采用的标准;(14)“技术规范”指描述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15) “CE标志” 指一个标志,制造商通过这个标志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协调法规中规定其加贴的适用要求;(16)“合格评定”指证明本指令有关电子电气设备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过程;不危害公(17)“市场监督” 指政府公共主管部门为确保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规定的要求、共健康、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保护事宜而开展的活动或采取的措施;(18)“召回”指任何旨在实现已向最终使用者供应的产品的回收的措施;(19)“撤回”指任何旨在预防供应链中产品向市场供应的措施;(20)“均质材料”指通体具有一致组成的材料,或由多种材料组合而成、无法通过机械活动如拧、切割、挤压、研磨和摩擦过程拆开或分离成不同材料的材料;(21)“医疗器械”指93/32/EEC指令1(2) 条款之(a)点意义范围内、同时也是电子电气设备的医疗器械;(22)“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98/79/EC 1(2) 条款之(b)点意义范围内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23)“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任何日理事会关于统一成员国有关可移植医疗器械的90/385/EEC指令条款1(2)之(c)点意义范围内的所有可移植医疗器械;(24)“工业监视和控制仪器” :指专门设计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监视和控制仪器;(25)“替代物质供应”指与制造和供应列于附件II的物质的时间相比,能够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制造和供应替代物质的能力;(26)“替代物质可靠性”指在确定的条件下、确定的时间期限内,使用替代物质的电子电气设备不失效地完成所需功能的可能性;(27)“备件”指可替换电子电气设备部件的分离部件。没有这个部件电子电气设备将无法如预期地工作。当部件由备件替换后,电子电气设备的功能得到恢复或提升;(28)“专门供应专业使用的非道路用移动机械”指自带电源的机械装置,工作时,其运行需要在连续的固定工作地点间可动或持续/半持续移动,而且专供专业使用。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第4条预防1. 成员国应确保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用于电子电气设备维修、再使用、功能升级或扩容用的电缆和备件)不含有列于附件II的物质。2. 在本指令中,不允许超过附件II规定的均质材料中最大重量浓度值。在符合第21和22条时,欧盟委员会应按照第20条,通过授权法案的形式,为满足这些最大浓度值制订细则,尤其要考虑表面涂层。从. 第1段适用于从日后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22日后投放市场的体外医疗器械、从日后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控设备。4. 第1段不适用于以下设备维修、再使用、功能升级或扩容用的电缆或备件:(a) 在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b) 在日前投放市场的医疗器械;(c) 在日前投放市场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d) 在日前投放市场的监控设备;(e) 在日前投放市场的工业监控设备;(f) 受益于某个豁免、在豁免过期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只要和这个具体豁免有关。5. 第1段不适用于回收自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件再用于201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设备,只要这种再使用是在可审核的企业对企业闭环回收系统内、且备件的再使用通知了消费者。6. 第1段不适用于附件III和IV列明的应用。第5条随科技进步改编附件1. 为随着科技进步改编附件III和IV,为了实现第1条设定的目标,欧盟委员会应按照第20条并在符合第21条和22条设定的条件下通过授权法案的形式采取以下措施:只要不会(a) 将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元件的具体应用纳入附件III和IV的豁免清单,削弱欧盟第号法规承担的环境和健康保护且满足以下任何条件:通过采用不含附件II所列材料和物质的设计变更或材料和元件变更来去除或替换它们,在科技上是不可行的;替换物质的可靠性没有保证;替换产生的总体负面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影响超过了总体环境、健康和消费者安全利益;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在决定将电气电子产品的材料和元件纳入附件III和IV的豁免清单及可能的豁免期限时,应考虑替代物质的供应及替换的社会经济影响。对于可能豁免期限的决定应考虑任何对革新的潜在负面影响。相关时,应采用生命周期思维来考虑豁免的总体影响。从附件III和IV的清单中删除电子电气设备材(b) 一旦(a)点中设定的条件不再满足时,料和元件。2. 按照第1段(a)点采用的措施,对于附件I中的1-7类、10类、11类产品,其有效期最高5年,附件1中的8类、9类产品,其有效期最高7年,要对每个豁免逐一决定,可以更新。对日列于附件III的豁免,附件I的1-7类、10类最长有效期(可以更新)为日后5年,附件I的8类和9类为第4(3)确定的相关日期后7年,除非规定了更短的期限。对日列于附件IV的豁免,最长的有效期(可以更新)为第4(3)条确定的日期后7年,除非规定了更短的期限。3. 授予、更新或废除豁免的申请要按照附件V的规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4. 欧盟委员会应:(a) 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申请。确认应写明收到申请的日期;并让成员国能获得申请及申请者提供的任何补充信(b) 毫不延迟地向成员国通知申请,息;(c) 汇总申请信息向公众公开;(d) 评估申请及其理由。5. 豁免更新申请需在豁免过期前18个月提出。欧盟委员会应最晚在现有豁免到期前6个月决定豁免的更新申请,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这个限期。现有豁免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有效,直到欧盟委员会就更新豁免申请做出了决定。从决定日到豁免过期日之间最短应有12个月,6. 在更新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豁免被废除时,最长18个月。7. 在附件修订前,欧盟委员会尤其应向经济从业者、再循环商、处理商、环境组织和雇员以及消费者协会咨询,并将收到的评议公布。8. 为了确保实施条件统一,欧盟委员会应制订统一的本条第3段所述申请的格式,以及申请的全面指南,考虑中小企业的情况。这样的实施法案应按照第19(2)款提及的检查程序制订。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第6条附件II中限制物质清单的评审和修订1. 为了实现第1条确定的目标并考虑到预防原则,在日之前,欧盟委员会要考虑对附件II中限制物质清单进行基于彻底评估的评审及修订,之后自行确定或依照成员国提交的带有第2段信息的建议确定定期评审及修订期。附件II中限制物质清单的评审和修订应与其他化学品相关法规特别是第号法规一致,尤其要考虑该法规的附件XIV和XVII。评审应使用来自这些法规申请的公开可得的知识。为了评审和修订附件II,欧盟委员会应特别考虑物质(包括非常小的物质或具有很小的内/外结构的物质、或类似的物质群)是否:包括可能对废弃电子电气设备(a) 可能在电子电气设备废物管理运作时有负面的影响,再使用或者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材料的再循环的影响;(b) (鉴于其用途)可能导致不受控或弥漫性释放到物质的环境中,或在现行操作条件下,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获得再使用、再循环或其他材料处理时,可能产生有害残留物或转化或降解产品;(c) 可能导致对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收集或处理过程的工人的不可接受的暴露;(d) 可能能够用负面影响更小的替代物质或技术替代。在评审时,欧盟委员会应咨询相关方,包括经济从业者、再循环商、处理商、环境组织和雇员及消费者协会。2. 对附件II中受限物质清单或类似物质群的评审和修订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a) 准确清楚地表述所建议的限制;(b) 限制所依据的参考文献和科学证据;(c) 电子电气设备中物质或类似物质群的使用信息;(d) 有害影响和暴露的信息(特别是在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运行中);(e) 可能的替代物质或其他选择的信息,它们的供应和可靠性;(f) 考虑在全联盟范围内限制是最适宜的措施的理由;(g) 社会经济评估。3. 本条述及的措施应按照第20条,在满足第21、22条的条件下,由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的形式制订。第7条制造商义务成员国应确保:(a) 制造商在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时,应确保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满足第4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条规定的要求;(b) 制造商要按照第768/2008/EC决定的附件II的模式A制订技术文档,实施内部生产控制程序,或确保其得到实施。(c) 在(b)点所指程序证实电子电气设备满足适用要求后,制造商制订欧盟合格声明,在成品上加贴CE标志。当其他适用的欧盟法规要求采用至少同样严格的合格评定程序时,可以通过在实施这个程序的情况下来证实符合本指令第4(1)条的要求。可以制订单一技术文档;(d) 制造商应留存技术文档和欧盟合格声明到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后10年; (e) 为保持符合性,制造商应确保系列生产执行该程序。应充分考虑产品设计变更、特性变更,以及对电子电气设备合格声明引用过的协调标准或技术规范变更;(f) 制造商应登记不符合的电子电气设备和产品召回,并通知相关经销商;(g) 制造商应确保自己的电子电气设备带有型号、批次和序列号或其他有助于识别产品的要素;在产品的形状或性质不允许时,在包装或产品随附文件中提供;(h) 制造商应将公司名称、注册的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标识及联系地址在电子电气设备上标明,不可行时,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提供。地址一定要指明能够联系到制造商的一个点;在欧盟其他适用法规中包含至少同等严格程度的加贴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的条款时,适用那些条款;(i) 当制造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投放市场的产品不符合本指令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该电子电气设备符合、适宜时撤回或召回;而且,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产品所投放成员国的主管部门,特别应告知不符合情况、应采取纠正措施的详细信息;(j) 应主管部门的合理要求,制造商应以主管部门能理解的语言向其提供可用于证明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应主管部门要求,他们应与主管部门合作,针对其投放市场的产品采取确保符合本指令条款的任何措施。第8条授权代表的义务成员国应确保:(a) 制造商有可能通过书面授权指定一个授权代表。7(a)中规定的义务及技术文档制订不应是授权代表的责任部分;(b) 授权代表执行制造商书面授权书中规定的任务。授权书至少应允许授权代表:― 在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后,留存欧盟合格声明及技术文档至少10年,供国家监督机构处置;― 应国家主管部门合理要求,提供证明产品符合本指令的信息和文件;― 与国家主管部门合作,应他们的要求,采取确保授权范围内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条款的措施;第9条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进口商义务成员国应确保:(a) 进口商只将符合本指令的电子电气设备投放欧盟市场;(b) 在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前,进口商应确保制造商已执行适宜的合格评定程序。进口商还应确保制造商已制订技术文档、电子电气设备带CE标志、附有要求的文档、制造商已满足指令7(f)、7(9)的要求。(c) 在进口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电子电气设备不符合第4条时,进口商不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直到让它符合,而且进口商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制造商和市场监督部门。(d) 进口商应将自己的名称、注册商标名称、注册商标标识、可联系到他们的地址在电子电气设备上标明,不可行时,在包装或所附文件上标明;当欧盟其他适用法规包含加贴进口商名称、地址的至少同等严格的条款时,适用那些条款;进口商应登记所有不合格的产品及召回,并通知相关经销(e) 为确保符合本指令条款,商;应立(f) 当进口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他们已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不符合本指令时,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电子电气设备符合要求、适宜时撤回或召回产品,并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产品投放国的主管部门,特别要提供不符合及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详细信息;进口商应留存合格声明10年,由市场监督部门处置,(g) 在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后,并应要求确保向这些部门提供技术文档;进口商以主管部门易懂的语言向其提供证明电子电气设备(h) 应主管部门的合理要求,符合本指令的必要信息和文件。他们应与主管部门合作,应要求采取确保他们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条款的行动。第10条经销商义务成员国应确保:(a) 在向市场提供电子电气设备时,经销商行事时充分关注适用要求,特别应通过验证电子电气设备带有CE标志、附有要求的文档、文档语言是欲投放产品的成员国市场的消费者和其他终端用户容易理解的、而且制造商和进口商已满足第7(g)条、第 7(h)和第9(d)条规定的要求;经销商不能向市场提供电子(b) 在经销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电子电气设备不符合第4条时,电气设备,直到设备符合要求,并将相关情况向制造商和进口商通报,同时通知市场监督部门;(c) 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已向市场提供的电子电气设备不符合本指令的供应商要确保实施使电子电气设备符合、(适宜时)撤回或召回的纠正措施,而且,他们应立即将情况通知投放有电子电气设备的成员国的主管部门,特别应告知不符合及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详细信息;经销商应向其提供用于证明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的(d) 在成员国主管部门合理要求时,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所有信息和文档。他们应主管部门要求与其合作,采取任何确保已向市场提供的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条款的行动。第11条制造商义务适用于进口商和经销商的情形成员国应确保进口商或经销商在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将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或对已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进行修改以至可能影响对适用要求的符合性时,在本指令中应将进口商或经销商认定为制造商,承担第7条规定的制造商的义务。第12条经济从业者的确认成员国应确保经济从业者应要求在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后的10年内向市场监督部门明确以下内容:(a) 所有已向他们供应电子电气设备的经济从业者;(b) 所有他们已供应电子电气设备的经济从业者。第13条欧盟合格声明1. 欧盟合格声明应声明已证明满足第4条规定的要求;2. 欧盟合格声明应具有模式结构,包含附件VI规定的要素,并及时更新。声明应翻译成产品所投放或供应市场的成员国所要求的语言。当欧盟其他适用的法规要求采用其他至少同等严格的合格评定程序时,可在这个流程中证明符合本指令的第4(1)条的要求。只需制订一个技术文档。3. 通过制订欧盟合格声明,制造商应承担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的责任。第14条CE标志的一般性原则CE标志应满足第765/2008法规第30条规定的一般性原则。第15条加贴CE标志的规则和条件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1. CE标志应清晰、可见和不可擦除地加贴在电子电气设备成品或其数据铭牌上。如果因为电子电气设备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加贴或不可靠,应加贴在包装上以及随附的文档中。2. CE标志应在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前加贴。3. 成员国应在现有机制基础上,确保正确应用CE标志管制机制,对不正确地标志使用采取适宜的行动。成员国应规定对违反行为的处罚,对于严重的违反行为可规定刑事制裁。第16条符合性假设1. 在没有反面证据时,成员国应假定带有CE标志的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要求。或已按照引用号已由欧盟官方公报发2. 应推定已执行证明符合第4条要求的测试和测量、布的协调标准进行评估的材料、元件和电子电气设备符合本指令要求。第17条对协调标准表示正式反对欧1. 当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认为某协调标准不完全满足其覆盖的及第4条规定的要求时,盟委员会或相关成员国应向按照98/34/EC指令第5条设立的委员会提出,给出自己的观点。该委员会在向相关欧洲标准化组织咨询后,应毫不拖延地给出自己的观点。2. 依照该委员会的观点,欧盟委员会应决定在或从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不发布、有限制地发布、保留、有限制地保留或撤回相关协调标准的引用号。3. 欧盟委员会应通知相关欧洲标准化组织,并在必要时要求修订相关的协调标准。第18条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市场监督和控制成员国应按照第765/2008号法规的第15-29条进行市场监督。第19条委员会程序1. 欧盟委员会应由按照2008/98/EC第39条设立的委员会协助。这个委员会应是第182/2011号法规(欧盟)意义上的委员会。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2. 在引用本段时,第182/2011号法规的第5条适用。第20条行使授权欧盟委员会应被授予采用第4(2)、1. 从日开始后的5年内,5(1)和6条提及的授权法案的权力。欧盟委员会最迟应在5年期结束前的6个月内制订所授权力的报告。授权应自动延伸同样期限,除非欧洲议会或理事会按照第21条撤回授权。2. 采用授权法案后,欧盟委员会应立即通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3. 应按照第21和22条规定的条件授予欧盟委员会采用授权法案的权力。第21条撤回授权1. 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第4(2), 5(1)和6条提及的授权。2. 发起决定是否撤回授权内部程序的机构应努力在做出最终决定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其他机构及欧盟委员会,告知可能被撤回的授权和撤回的可能原因。3. 撤回的决定应终结决定内指定的授权。应立即生效或在指定的某个日期之后生效。决定不应影响已生效的授权法案的有效性。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第22条反对授权法案1. 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可以在通报日后的两个月内反对授权法案。在欧洲议会或理事会提议时,这个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2. 如果到期欧洲议会或理事会都没有反对议案,应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议案,并从公报上声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授权法案可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在生效期结束前生效,只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都已通知欧盟委员会无意提出反对。3. 如果欧洲议会或理事会在第1段中提及的时期内反对授权法案,法案不能生效。反对的机构应说明反对授权法案的原因。第23条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罚则成员国应制定适用于违反依据本指令通过的国内法规的罚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处罚得以实施。规定的罚则应该有效、适度、并具劝诫性。成员国应在日前将以上罚则通报欧盟委员会,并立即向欧盟委员会通报任何影响它们的后续修订。第24条评审1. 不迟于日,欧盟委员会应审查修订本指令第2条提及的电子电气设备范围方面的需求。并就此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适宜时同时提交议案,考虑与电子电气设备有关的额外排除。2. 不迟于日,欧盟委员会应对本指令进行全面评审,并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适宜时,同时提交议案。第25条过渡期1. 成员国应最迟在日前采用、发布需用于符合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随后立即将法规文本通报欧盟委员会。在成员国采用这些法规时,应包括对本指令的引用,或在正式公布时随附对本指令的引用。引用办法由成员国制定。2. 成员国应向欧盟委员会沟通国家法律主要条款的文本,文本包含本指令覆盖领域的内容。第26条撤销从日开始,被列于附件VII A部分的法案修订的2002/95/EC指令被撤销。但不影响附件VII B部分规定的有关成员国转换为本国法律以及应用指令的时限的义务。对已撤销指令的引用应解释为引用本指令,并应按照附件VIII的关系表解读。第27条生效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本指令应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二十日开始生效。第28条送达对象本指令交送各成员国。 日于布鲁塞尔欧洲议会主席布泽克
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附件I本指令覆盖的电子电气设备类别1. 大型家用电器2. 小型家用电器3. IT和电信设备4. 消费电子设备5. 照明设备6. 电子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7. 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 医疗器械9. 监视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10. 自动售货机11. 上述类别未覆盖的所有其他电子电气设备 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附件II第4(1)条所指的限制物质及在其均质材料中允许的最大浓度值铅(0.1%)汞(0.1%)镉(0.01%)六价铬(0.1%)多溴联苯(PBB)(0.1%)多溴联苯醚(PBDE)(0.1%)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附件III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免于第4(1)中限制的应用豁免1单端(紧凑型)荧光灯中的汞(每灯管)不超过:2011 年12 月31 日过期;至2012 年12 月31 日每1(a)普通照明用<30W:5mg灯管可用 3.5 mg ,在2012 年12 月31 日后每灯管可用 2.5 mg2011 年12 月31 日过期;在2011 年12 月31 日后1(b)
2(a)普通照明用≥ 30 W 且&50 W:5 mg
普通照明用≥ 50 W 且&150 W:5 mg
普通照明用≥ 150 W:15 mg每灯管可用3.5 mg适用范围和期限普通照明用环状或方形灯管,管直径≤17 至2011 年12 月31 日前无限制;2011 年12 月31 mm特殊用途:5 mg普通照明用双端线形荧光灯管中汞(每灯管)不超过:正常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9 mm (如T2): 5 mg2011 年12 月31 日过期;在2011 年12 月31 日后每灯管可用4 mg 日后每灯管可用7 mg2(a)(1)正常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 9 mm 2011 年12 月31 日过期;在2011 年12 月31 日后2(a)(2)且& 17 mm (如 T5): 5 mg每灯管可用3 mg正常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 17 mm 且≤ 2011 年12 月31 日过期;在2011 年12 月31 日后2(a)(3)28 mm (如T8) : 5 mg正常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28 mm(如T12) : 5 mg长寿命(≥ 25000 h)的三基色荧光灯:8 mg其他荧光灯中的汞不超过(每灯):
线形卤磷酸盐灯,管径&28 mm(如T10 和T12) : 10 mg2016 年4 月13 日过期到2011 年12 月31 日无限制;在2011 年12 月312(b)(3)
非线形三基色灯,管直径&17 mm(如T9)其他普通照明用灯及特殊用灯(如感应灯)特殊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部电极荧光灯(CCFL 和EEFL)中的汞(每灯)不超日后每灯可用15 mg到2011 年12 月31 日无限制;在2011 年12 月31 日后每灯可用15 mg每灯可用 3.5 mg 。2012 年12 月31 日过期;在2012 年12 月31 日后每灯可用 3.5mg 。2011 年12 月31 日过期;在2011 年12 月31 日后每灯可用 5mg 。2012 年4 月13 日过期2(a)(4)2(a)(5)
2(b)(1)2(b)(2)
非线形卤磷酸盐灯,各种管径:15 mg2(b)(4)3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铅。除电容器的介电陶瓷外的其他电子电气7(c) Ⅰ元器件中陶瓷或者玻璃中的铅,例如压电设备,或玻璃或陶瓷基的复合材料中的铅7(c)Ⅱ标称电压不低于125 V AC或250 V DC的电容器中的介电陶瓷中的铅标称电压低于125 V AC或250 V DC的电容器中的介电陶瓷中的铅2013 年1 月1 日过期;此后只能作为备件用于2013 年1 月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2012 年1 月1 日过期;此后只能作8(a)单点球型热熔断器中的镉及其化合物为备件用于2012 年1 月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8(b)电触点中镉及其化合物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9腐剂的六价铬,其在冷却液中最高重量比为0.75%用于供暖、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9(b)的含冷凝剂的压缩机的轴承外壳与衬套中的铅11(a)C-压配合针形连结器系统的铅允许用于2010 年9 月24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件中2013 年1 月1 日过期,之后仅能作用于2013 年1 月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件中 允许作于2010 年9 月24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件中2011 年1 月1 日过期,之后仅能作为备件用于2011 年1 月1 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7(c)Ⅲ11(b) 除C-压外的配合针形连接器系统中的铅12 13(a) 13(b)C-环形导热模块中用作涂层材料的铅 光学白玻璃中的铅滤光玻璃和标准反射玻璃中的铅和镉 用于微处理器封装与插针之间连接的焊14 料中的铅,只要焊料中铅含量高于80%且低于85%、含两种以上元素15 16 17集成电路倒装芯片封装中半导体芯片及载体之间形成可靠联接所用焊料中的铅。 带硅酸盐灯管的线形白炽灯中的铅日过期用于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电灯(HID) 中用作辐射剂的卤化铅当放电灯被用作重氮复印、平板印刷、捕虫器、光化学和食物加工过程的特种灯,2011 年1 月1 日过期18(a) 含有磷时,比如SMS((Sr,Ba)2MgSi2O7:Pb),放电灯中作为荧光粉触媒剂的铅(占荧光粉重量的1%或更少) 用作含磷如含有BSP(BaSi2O5:Pb)的太18(b) 阳灯的放电灯中荧光粉活化剂的铅(铅占荧光粉重量的1%或更少)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紧凑型节能灯(ESL)中作为主要汞合金19的特定的PbBiSn-Hg 和PbInSn-Hg 中的铅,以及作为辅助汞合金的PbSn-Hg 中的铅20液晶显示器(LCDs)中的扁平荧光灯前后基板键合玻璃中的氧化铅用在如硼硅酸盐玻璃和钠钙玻璃表面瓷釉上的印刷油墨中的铅和镉除0.65mm或更小引脚间距连接器外的细间距元件表面处理中的铅通孔盘状及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焊料所含的铅用于结构件的表面传导式电子发射显示25器(SED)中的氧化铅,特别是熔接密封和环状玻璃所用的氧化铅26蓝黑灯管(BLB)玻壳中的氧化铅 大功率扬声器(用在长时间操作125 分贝27以上的音响系统)的发送器中的铅合金焊料29理事会指令69/493/EEC附录I(第1、2、3和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中的铅 声压在100分贝及以上的大功率扬声器中30变频器直接连到受话器上作为电气/机械焊接的镉合金焊料31无汞平面荧光灯(例如用于液晶显示器、设计或工业照明)的焊接材料的铅 为氩气和氪激光管制造窗口组件的密封玻璃熔块中的氧化铅电力变压器中直径100微米及以下细铜线所用焊料中的铅金属陶瓷质的微调电位器中的铅 直流等离子显示器中阴极溅射抑制剂中的汞,其含量不得超过30毫克/显示器 以硼酸锌玻璃体为基体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的铅用于键合铝的氧化铍上的厚膜浆料中镉和氧化镉用于固态照明或显示系统中的色彩转换39II-VI族LED内所含的镉(每平方毫米发光区域的镉小于10微克)2011 年6 月1 日过期2011 年6 月1 日过期2123允许作为2010 年9 月24 日前投放市 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备件242011 年6 月1 日过期 2010 年9 月24 日过期3233 34 362010 年7 月1 日过期37382014 年7 月1 日过期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附件IV针对医疗、监视和控制设备的免于第4(1)中限制的应用使用或检测电离辐射的设备1. 电离辐射探测器中的铅、镉和汞2. X射线管中的铅轴承3. 电磁辐射放大器中的铅:微通道板和毛细管板4. X射线管和图像增强器中玻璃所含的铅,将电磁辐射转化为电子的气体激光器和真空管组装用玻璃粘结剂中的铅5. 电离辐射屏蔽中的铅6. X射线测试物中的铅7. 硬脂酸铅X射线衍射晶体8. 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传感器、探测器和电极(加第1项)中的放射性镉同位素源1a 离子选择性电极(包括玻璃pH电极)中的铅和镉1b 电化学氧传感器中的阳极铅1c 红外光探测器中的铅、镉和汞1d 参比电极中的汞:低氯氯化汞、硫酸汞和氧化汞其他9. 氦镉激光器中的镉10. 原子吸收光谱灯中的铅和镉11. 核磁共振成像中超导体和热导体中的合金铅12. 键合MRI和SQUID探测器中超导材料的金属中的铅和镉13. 秤锤中的铅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14. 超声换能器中的单晶压电材料中的铅15. 连接超声换能器的焊料中的铅16. 极高精度电容和损耗测量桥中的汞及监视和控制设备中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中的汞,每个开关或继电器中的汞不超过20mg17. 便携式应急去纤颤器焊料中的铅18. 用于检测8-14微米范围的高性能红外成像模块焊料中的铅19. 硅基液晶(LCoS)显示器中的铅20. X射线测量滤波器中的镉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附件V第5条所述的豁免、豁免删除和豁免更新的申请申请豁免、豁免更新或相应豁免的删除可以由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或供应商中的任何角色(actor)进行,而且申请至少应该包含:(a) 申请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信息;物质在申请豁免或删除豁免的材料或元件中的具体用途及其特殊特(b) 材料或元件的信息、性;(c) 按照第5条规定的条件,豁免或豁免删除的可验证的及引用的理由;(d) 在生命周期基础上对可能的替代物质、材料和设计的分析,包括可得的独立研究信息、同行评审研究和申请者的开发活动,以及对这样的替代物质的供应情况分析;(e) 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再使用、再循环材料的可能的准备信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废弃电气电子设备指令(WEEE)附件II的适宜的处理规定方面的信息;(f) 其他相关信息;(g) 申请者建议的开发活动、开发要求和/或应用可能的替代物,以及这些活动的时间表; (h) 适宜时,指明应被认为是专利(proprietary)的信息,并给出可验证的理由;(i) 在申请豁免时,给出准确清晰表述豁免的建议;(j) 申请总结。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附件VI欧盟合格声明1. 编号……(电子电气设备的唯一性标识):2.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3. 本合格声明的发布由制造商(或安装商)承担完全责任:4. 声明对象(便于追溯的电子电气设备标识。适宜时可以包括照片):5. 上述声明对象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日关于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2011/65/EU指令:6. 适用时,采用的相关协调标准的引用或合格声明相关的技术规范的引用:7. 其他信息:为或代表……:(发布地点和日期)(名称,职务)(签名):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附件 VIIA部分替换的指令及其后续修订案(第26条提及)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95/EC指令 (OJ L 37, 13.2.2003, p. 19) 委员会/EC决议委员会 /EC决议委员会/EC决议委员会/EC决议委员会/EC决议委员会/EC决议委员会/EC决议 (OJ L 214, 19.8.2005, p. 65) (OJ L 271, 15.10.2005, p. 48) (OJ L 280, 25.10.2005, p. 18) (OJ L 115, 28.4.2006, p. 38) (OJ L 283, 14.10.2006, p. 47) (OJ L 283, 14.10.2006, p. 48) (OJ L 283, 14.10.2006, p. 50)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35/EC指令 (OJ L 81, 20.3.2008, p. 67) 委员会/EC决议 (OJ L 136, 24.5.2008, p. 9) B部分转化为国家法律的时限清单(第26条提及)指令 转换时限2002/95/EC 2008/35/EC -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附件 VIII关系表
2002/95/EC指令第1条第2(1) 条第2(2) 条第2(3) 条-第3(a) 条第3(b) 条-第4(1) 条-第4(2) 条第4(3) 条第5(1) 条, 介绍性表述第5(1)(a) 条第5(1)(b) 条- 本指令 第1条 第2(1), 2(2) 条, 附件 I 第2(3) 条 第2(4) 条, 介绍性表述 第2(4) 条 第3(a),(b) 条 - 第3(f)-(ab) 条 第4(1) 条, 附件 II 第4(3)-(4) 条 第4(6) 条 - 条5(1), 介绍性表述 第4(2) 条 第5(1)(a) 条, 第1、3段 第5(1)(a) 条, 第2段第5(1)(a) 条, 最后一段第5(1)(c) 条- 第5(1)(b) 条 第5(2) 条第5(3)-(6) 条第5(2) 条-第6条,第1,3,4 段- 第5(7) 条 第5(8) 条 第6条 第7-18条 (1)Translated by Moro CHEN陈庆今译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附件, 1-28点附件, 29点, 第1小段 第19-22条 第23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附件 I- II 附件 III, 1-28点 附件 III, 第29点, 第1小段 附件, 第29点, 第2小段 第4(2)条附件, 30-32点-附件 III, 30-32点 附件 IV, V, VI -VIII.Translated by Moro CHEN提醒您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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