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的员工餐费计入什么科目应计入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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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时个人餐费发票能够记入业务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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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一般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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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一般指什么?  无论在财务制度上还是在税法上都没有对差旅费和工作餐费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或者定义,那么是否有可以参考的说法呢?翻阅了相关文件,发现有一定说法的有:  1、《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号):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2、《税务师事务所办法》(国税发〔号)(该文件已经失效,但概念可以参考):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3、《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由此,我们可以有一个相对比较容易接受的概念:  差旅费,泛指因公(企业)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工作餐费,泛指用于为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现行对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的征免税规定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对(国税发〔1994〕89号)进一步明确: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何妥善处理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很显然,工作餐费作为一种单位提供的就餐福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差旅费问题:  差旅费是非常复杂的事,当前比较明确的是对政府、事业单位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对企业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也仅仅是参考政府、事业单位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所以,一直是困饶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事。  企业的差旅费一般采用据实报销、“半包”报销(一般是路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日固定标准报销)和“全包”报销(即按日固定出差费用总费用报销)。  (1)实行据实报销:能够全部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  (2)实行“半包”报销,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部分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对“包干”补助部分,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实行“全包”报销,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明确真实合理的补助不征税,仅仅对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征个税。为此,容易引起税企的争议。  建议: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2、误餐补助问题  误餐补助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采用定额(即每餐补助标准)补助。与企业差旅费补助一样,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对企业误餐补助的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仅仅原则性规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3、个人(或者部分人)大额发放、人人有份发放、临时性发放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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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一般指什么?  无论在财务制度上还是在税法上都没有对差旅费和工作餐费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或者定义,那么是否有可以参考的说法呢?翻阅了相关文件,发现有一定说法的有:  1、《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号):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2、《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号)(该文件已经失效,但概念可以参考):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由此,我们可以有一个相对比较容易接受的概念:  差旅费,泛指因公(企业)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工作餐费,泛指用于为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现行对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规定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对(国税发〔1994〕89号)进一步明确: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何妥善处理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很显然,工作餐费作为一种单位提供的就餐福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差旅费问题:  差旅费是非常复杂的事,当前比较明确的是对政府、事业单位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对企业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也仅仅是参考政府、事业单位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所以,一直是困饶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事。  企业的差旅费一般采用据实报销、“半包”报销(一般是路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日固定标准报销)和“全包”报销(即按日固定出差费用总费用报销)。  (1)实行据实报销:能够全部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  (2)实行“半包”报销,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部分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对“包干”补助部分,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实行“全包”报销,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明确真实合理的补助不征税,仅仅对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征个税。为此,容易引起税企的争议。  建议: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2、误餐补助问题  误餐补助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采用定额(即每餐补助标准)补助。与企业差旅费补助一样,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对企业误餐补助的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仅仅原则性规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3、个人(或者部分人)大额发放、人人有份发放、临时性发放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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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一般指什么?  无论在财务制度上还是在税法上都没有对差旅费和工作餐费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或者定义,那么是否有可以参考的说法呢?翻阅了相关文件,发现有一定说法的有:  1、《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号):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2、《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号)(该文件已经失效,但概念可以参考):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工作餐费是指用于为事务所工作人员(含为事务所工作的外请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由此,我们可以有一个相对比较容易接受的概念:  差旅费,泛指因公(企业)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工作餐费,泛指用于为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现行对差旅费、工作餐费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税规定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对(国税发〔1994〕89号)进一步明确: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税发〔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何妥善处理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很显然,工作餐费作为一种单位提供的就餐福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1、差旅费问题:  差旅费是非常复杂的事,当前比较明确的是对政府、事业单位有较为明确的标准,对企业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也仅仅是参考政府、事业单位做了一些规定,但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所以,一直是困饶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事。  企业的差旅费一般采用据实报销、“半包”报销(一般是路费、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日固定标准报销)和“全包”报销(即按日固定出差费用总费用报销)。  (1)实行据实报销:能够全部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  (2)实行“半包”报销,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部分出差人员就不存在取得个人收入问题。对“包干”补助部分,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3)实行“全包”报销,如果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没有异议;但如果超过国家规定发放标准的,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对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明确真实合理的补助不征税,仅仅对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征个税。为此,容易引起税企的争议。  建议: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2、误餐补助问题  误餐补助相对比较简单,一般都是采用定额(即每餐补助标准)补助。与企业差旅费补助一样,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伙食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事实上,对企业误餐补助的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仅仅原则性规定: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3、个人(或者部分人)大额发放、人人有份发放、临时性发放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以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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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的衣服已经被撕开,双脚也被透明胶带捆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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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发票可计入哪些费用?餐饮发票是企业财务人员日常工作最常见的发票之一,但是对于餐饮发票涉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很多财务人员却陷入一些误区。
  一、所有的餐饮发票都入“业务招待费”是个误区
  业务招待费主要包括的内容就是宴请,所以最常见的就是餐饮发票入“业务招待费”,因此被一些财务人员误认为所有的餐饮发票都入“业务招待费”。虽然会计与税务都未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实践中无论是税务还是会计,“业务招待费”招待的对象至少是“外人”――企业以外的人员。因此,如果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不是“外人”时,还是统统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是不是就错误的呢?
  二、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在企业日常实务中,经常会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的情况,参与餐饮活动的人员全部是企业员工。另外,还有员工野外作业或者加班加点等,由于员工吃饭不方便,企业向员工提供工作餐。
  上述的情况,会计上属于“非货币性福利”,税务上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属于“职工福利费”。
  三、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
  企业职工出差,一般都规定有出差补助或补贴标准。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餐饮发票。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
  对于出差补贴是否必须提供发票,全国政策并不统一。北京市地税局明确要求出差补贴须提供发票,否则无票补贴部分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广西区地税局则明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出差补助可以无票补贴。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了解所在区域对此的政策。
  四、餐饮发票可以计入“会议费”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经常也会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专家、客户、官员、媒体、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作为会议费,必然包括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因此会议费中有餐饮发票实属正常。但是,税务局为防止企业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对于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
  五、餐饮发票可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对于职工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可能在发生的费用里面会有餐饮发票,对于餐饮发票是否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目前存在一定争议。虽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号),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规定了11大类,但是问题就出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实务中有人认为职工外出参加培训期间,必然要发生与培训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等,因此应该作为“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在职工教育费中进行列支并税前扣除。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这样做会挤占职工教育费,不符合财建(号文件的精神,同时也有将业务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转移到职工教育费的嫌疑。
  对于因职工培训而发生的餐饮费发票,企业在税前扣除前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餐饮费可以通过职工教育费税前扣除的话,可以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少数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餐饮费发票,可以作为“差旅费”进行列支;如果职工集体培训发生的集体餐饮活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六、餐饮单位售卖食物可能不是餐饮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餐饮单位外卖食物的应提供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是传统的餐饮发票。
  七、餐饮发票的形式要求
  在实务中,餐饮发票一般有两种形式:卷式机打税控发票和定额发票。要想发票得到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机打发票应该规范开具,手工开具或手工涂改的无效,发票上应有规范的企业发票专用章、消费项目、付款方单位名称等。定额发票各地格式不一致,有些地方的定额发票上也要求填写付款方单位名称,如果未填写的应该补充填写。定额发票也必须要有规范的发票专用章。
  2、注意防止假发票。餐饮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假发票较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税务局网站等进行甄别,把假发票挡在报销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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