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无检测文件化方法,违背评审准则哪一条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6〕33号)
核心提示: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及修订,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
【发布单位】 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 国认实〔2016〕33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日,我委印发了《》(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及修订,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 &
  3. & 【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
编辑:foodlaw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总局令号)【废止】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工程师,工作经验5年以上,很多方案类资料自己整理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2015最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解读
下载积分:3000
内容提示:(2015最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解读
文档格式:PPT|
浏览次数:327|
上传日期: 06:35:04|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2015最新)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解读
官方公共微信据群众举报,经缜密侦查,共查获嫌疑人数百名。
女子在郑州高速上被踹下车,哭诉一年被打二十次。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国家认监委于日公布最新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
  1. 总则
  1.1 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 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4. 评审要求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4.5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4.5.5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4.5.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审核方案。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
  a) 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划要求和报告;
  b) 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围;
  c) 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
  d) 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理者;
  e) 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 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的证据。
  4.5.1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 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况;
  b) 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化;
  c) 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馈;
  d) 质量目标实现程度;
  e)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f)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g) 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h)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i) 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j)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k) 资源的充分性;
  l) 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m) 改进建议;
  n)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改进措施;
  b) 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
  c) 资源需求。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在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在使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应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业指导书。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征得客户同意。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经确认。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的程序。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适用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再确认。维护计算机和自动设备以确保其功能正常。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k)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4.5.21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4.5.22 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明。
  4.5.25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7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欢迎举报抄袭、转载、暴力色情及含有欺诈和虚假信息的不良文章。
请先登录再操作
请先登录再操作
微信扫一扫分享至朋友圈
搜狐公众平台官方账号
生活时尚&搭配博主 /生活时尚自媒体 /时尚类书籍作者
搜狐网教育频道官方账号
全球最大华文占星网站-专业研究星座命理及测算服务机构
此账户主要介绍计量校准科技知识,解析,资讯。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baby14岁写真曝光
李冰冰向成龙撒娇争宠
李湘遭闺蜜曝光旧爱
美女模特教老板走秀
曝搬砖男神奇葩择偶观
柳岩被迫成赚钱工具
大屁小P虐心恋
匆匆那年大结局
乔杉遭粉丝骚扰
男闺蜜的尴尬初夜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您的位置: >
来源:  作者:吴占兴;
新评审准则对砌墙砖检测机构体系文件改版的要求与编制思路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0《合格评定 各类检验定评审准则》及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可以建立和保持适宜的管法》相配套的15个文件将于日完成过理体系;渡并实施。由于其与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3)增加了保持可信度要求,并明确引用GB/T存在巨大差异,一时使许多检测机构管理者对如何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标准作为保完成体系改版并与之相适应很是困惑。希望本文持诚信的依据要求;能够帮助大家在改版编制过程中确定适宜的思路。(4)增加了危险源识别、评估与实施的要求,并1 新评审准则对砌墙砖检测机构管理体系的主要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影响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1)新评审准则从编制思路与架构上是对旧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评审准则的颠覆性变化。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5)增加了开发特定检验方法的控制要求;审准则》中的19个要素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6)增加了能力验证控制要求;部分,除了“记录”和“人员”两个要素同时涉及管(7)增加(本文共计5页)          
相关文章推荐
看看这些杂志对你有没有帮助...
单期定价:8.00元/期全年定价:6.40元/期 共76.80元
      查看: 28607|回复: 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年版)
在线时间2279 小时
阅读权限90
签到天数: 152 天[LV.7]常住居民III
主题帖子积分
钻石会员, 积分 3708, 距离下一级还需 2292 积分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已于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我委现印发《资质认定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发纸质版,请在认监委网站下载,网址:),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员管理要求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及其使用要求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证书及其使用要求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评审工作程序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
在线时间2279 小时
阅读权限90
签到天数: 152 天[LV.7]常住居民III
主题帖子积分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1:36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下载积分: 粮票 -1
68.5 KB, 下载次数: 775, 下载积分: 粮票 -1
(建筑队专职给厨房打酱油)
在线时间1115 小时
阅读权限90
签到天数: 353 天[LV.8]以坛为家I
主题帖子积分
在线时间88 小时
阅读权限30
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主题帖子积分
最近都在苦找一个文件啊,太感谢了!
湛江市步赢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公司),如果您有检测方面的需求,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业务QQ:)!
在线时间2 小时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主题帖子积分
好像不对呀,8.1发布的那个
在线时间244 小时
阅读权限30
签到天数: 182 天[LV.7]常住居民III
主题帖子积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在线时间244 小时
阅读权限30
签到天数: 182 天[LV.7]常住居民III
主题帖子积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局 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及期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质检总局决定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5日内”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第三项“6个月内”修改为“45个工作日内”;第四项修改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第二款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六、将第三十五条“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修改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
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建议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
根据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 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第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的;
(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
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
第三章 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组以及评审人员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评审人员的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
(一)未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活动的;
(二)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三)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收受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评审结论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活动。
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对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检验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以保证食品检验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并鼓励食品检验机构参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际组织、合格评定机构等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二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
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
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检验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检验合同的约定出具食品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食品检验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资质认定部门举报,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食品检验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在线时间2279 小时
阅读权限90
签到天数: 152 天[LV.7]常住居民III
主题帖子积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时间: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在线时间31 小时
阅读权限20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主题帖子积分
谢谢,先看一下吧
在线时间32 小时
阅读权限20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主题帖子积分
谢谢分享& && && && && && && && && && && && && &
在线时间159 小时
阅读权限30
签到天数: 35 天[LV.5]常住居民I
主题帖子积分
在线时间25 小时
阅读权限20
该用户从未签到
主题帖子积分
正在找呢 多谢~
钻石会员勋章
钻石会员勋章
特邀主讲人
特邀主讲人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6检测机构管理评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