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是哪年实行减免农业税的?那年实行的内蒙古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3】
&&&&【提要】内蒙古法律知识管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3】
镇和林业等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标准、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逐乡、逐
村、逐户、逐地块进行检查,不得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检查结果,必须经退耕户
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档案台帐,绘制“退耕还林建设分布
图”,并将自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旗县自查工作,并将旗县自查结果汇总后报
自治区林业厅。?(二)自治区复查?在旗县自查的基础上,以旗县为单位,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
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复查。自治区复查后,向国家上报复查成
果,并申请国家核查。?第十五条 按照旗县自查结果,严格兑现国家有关>策。?(一)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
检查验收,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一式
四份,林业、财政、粮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
以户为单位,以《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为依据,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无偿发给退耕户),作为农
户领取兑现粮食、生活补助费的依据和凭证。?(三)粮食补助应与退耕还林成活率、保存率挂钩,按报帐制发放补助粮。退耕
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
预先兑现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全面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余额。每次兑
现补助粮的数量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以后每年要及时对退耕地的保存率及幼林抚
育、管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承担粮食供应任务的
企业要根据旗县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的检查凭证,按国家确定的补助标准,凭《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证》向退耕户发放粮食。粮源不足的旗县,由所在盟市
负责统筹粮源或申请自治区协调解决。有关粮食供应办法及补助资金的管理、结算
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下发。?(四)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费标准及年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五)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粮食折算成现金或代金
券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要直接面对退耕户,必须做到谁退耕、谁持
证、谁领粮、谁签字。禁止乡镇、村社集中领取。除农业税外,禁止扣收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复查结果作为对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也是下达年度计划调控的依据。经验收没有完成任务及组织管理情况差的旗县,调
减或取消下年度工程任务。?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后,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造册,当地旗县
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发林(草)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作相应调整。凡未落实林(草)产权和管护责任的,不兑
现粮食和生活补助费。?(一)逐级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依法治林护林。?(二)退耕还林后,还林地承包经营期可延长至7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
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承包。?(三)严格实行项目区禁牧制度,大力推行舍饲圈养。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的旗县,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禁牧、休牧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保护退耕还林成果。?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第十九条 生活补助费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
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第二十条 退耕还林工作应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村民大会的监督管理作用,鼓励
退耕户参与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任务分配、验收兑现等环节要坚持村务公开,张榜
公布。?第二十一条 以本级承担的退耕还林及荒山荒地造林任务面积为基数,自治区、
盟市分别按每亩0?6元,旗县按每亩1元的标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费、管理费和验收费。调运粮食费用由旗县人民政府负担,不
得向补助粮承供企业和退耕户分摊。对不落实上述费用影响工程实施的地区,核减
或取消该地区退耕还林工程任务。?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均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
责成专人处理有关事宜。?第二十三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工作动态网络,及时、准确地反馈工作
中的情况和问题。根据国家建立信息反馈和定期报告制度的要求,实行工程统计月、
季、年报制,盟市、旗县、乡镇均应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发布和统计上报工作。
春、雨、秋季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年终对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作出
全面总结。?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档案管理体制,
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一定档案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建立
较为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应用电脑数字化技术,改善档案管理条件和手段,不断
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档案管理工作不合格的,不予验收。?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地还林、还草和相应的宜林荒山
荒地造林。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
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提示】本文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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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退耕还林政策持续性研究.pdf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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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
博士学位论文
我国退耕还林政策持续性研究
姓名:贾卫国
申请学位级别:博士
专业:森林经理学
指导教师:佘光辉;张敏新
中国以上的坡耕地约万,其中大部分分布在长江、黄河流域,陡坡开垦
是造成上述区域水土流失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是中国进行西部大
开发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政府进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进行外部性改进的路径选
择,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进行退耕还林的国家主要有中国和
美国以及欧洲的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而且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工业化时问较中国
早许多,对环境问题和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较中国早许多,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和相关政
策探讨也比较早,他们均适时运用适当的政策或进行政策转换,保持了退耕还林的持续性,
实现了政策的最初目标。
而中国在经济起步阶段,工业化的初期阶段,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尤其在广大中西
部地区甚至温饱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吃饭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仍居于首要地位,社会上对
环境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中央政府必须有坚定的决心和足够的魄力,同时还必须妥善
解决、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才有可能实现持续的退耕还林政策。因此,退耕还林政策的持
续性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本研究在对退耕还林政策持续性内涵分析的前提下,在对案例县详细调查的基础上,
采用与文献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社会林业参与性的角度对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持续性
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指出了退耕还林政策持续性的影响因素的现实状况
和未来可能的趋势,以及对退耕还林政策持续性的可能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退耕
还林政策持续性的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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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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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第二条&&& 自治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下列单位和个人,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一)集体组织,农村合作组织;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  (三)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个人。&&&&第三条&&& 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和薯类作物收入;  (二)棉花、麻类、油料(不含葵花籽)、糖料和其他作物收入;  (三)明地蔬菜收入。&&&&第四条&&& 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制。各盟市、旗县的平均常产和税率,分别按照原各自的平均常产和税率执行。尚未确定平均常产和税率的,比照毗邻地区的平均常产和税率计算。&&&&第五条&&& 各盟市农业税计税主粮分别是:  (一)巴彦淖尔盟、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包头市和乌海市为小麦;  (二)兴安盟、哲里木盟、伊克昭盟、呼和浩特市和赤峰市为玉米;  (三)呼伦贝尔盟为小麦、玉米;  (四)乌兰察布盟为小麦或者玉米(由盟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 农业税计税价格,由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年规定的粮食定购价格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农业税计税面积,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播种面积,采取一年一定或者一定几年的办法确定。原计留的免税地除农户庭院种植外,一律征收农业税。&&&&第八条&&&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在科学试验期间所取得的农业收入,给予免税;  (二)利用宅旁、隙地种植的零星农作物收入,给予免税;  (三)因退耕还林、还牧、还草减少计税面积的,按实际退耕面积免税;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开发的耕地,1年至3年内免税;  (五)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和尚未达到温饱、收入在国家规定的贫困线以下的贫困农户,给予免税;  (六)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减产的纳税人,实际产量折主粮后低于常年计税产量或者由嘎查村委会民主评议确定为歉收,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1·歉收一成以上(包括一成)不到三成的,在实际歉收成数的基础上,加半成减税;  2·歉收三成以上(包括三成)不到五成的,在歉收成数的基础上,加二成减税;  3·歉收五成以上(包括五成)的免税。  前款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程序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嘎查村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旗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由旗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减征、免征农业税机动数。&&&&第十条&&& 农业税随同正税征收12%的地方附加。&&&&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开垦荒地的,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加征应征税额30%至50%的农业税。&&&&第十二条&&& 农业税及地方附加以折征代金为主,具备征粮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直接征收粮食。征收折合率由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在中等粮食收购价格适当确定。&&&&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以1995年度实际入库数为基数,按不高于5%的比例从增加的收入中提取征收经费,用于征收业务费支出。&&&&第十四条&&& 农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五条&&&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联:&&&&&&&&&&&&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原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布的《自治区农业税征收办法》(62蒙财农逸字第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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