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59个贫困民族乡是哪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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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整合1300亿元投入民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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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第一小学的几名藏族女学生在打篮球(3月17日摄)。当地实施集中办学,学校的硬件设施有了很大的改善。&&记者从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云南今年将整合1300亿元投入到民族地区,系统连片改善到乡到村到户的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富民产业,着力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云南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达1565万人。云南省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根据这份实施意见,云南将以整村、整乡、整县、整州推进和整族帮扶为平台,改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加快395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的脱贫发展步伐,对987个佤族、拉祜族、傈僳族聚居村进行整村推进,对59个贫困民族乡实施整乡推进。&&&&&&&&&&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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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民族乡奔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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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 小康
责任编辑:实施易地搬迁: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云南省迪庆自治州保障性住房小区一景(10月12日摄)。云南省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云南将以整村、整乡、整县、整州推进和整族帮扶为平台,改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重点加快395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的脱贫发展步伐,对987个、拉祜族、傈僳族聚居村进行整村推进,对59个贫困民族乡实施整乡推进。新华社记者 蔺以光摄
“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脱贫致富的步伐明显加快,迁出地区生态环境同时得到有效改善,收到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政研室主任施子海说。
作为我国开发式扶贫的重要内容之一,易地扶贫搬迁旨在通过对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安置,根本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环境,实现脱贫致富。我国自2001年启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以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扩大”的原则,实施范围由最初的内、贵州、云南、宁夏4省区,扩大到目前的17个省份,困扰贫困人口多年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状况,正不断得到改善。
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数据显示,“十二五”以来,我国共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231亿元,搬迁贫困群众394万人,撬动了中央部门资金和地方投资、群众自筹资金近800亿元。今年,我国共安排55亿元,支持搬迁贫困群众91.65万人。截至目前,国家累计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中央补助投资363亿元,搬迁贫困群众680万余人。
“总体来看,效果还是十分明显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司副司长刘少军表示,“十三五”是易地扶贫搬迁的攻坚期,将进一步加强扶贫搬迁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十三五’期间,国家已明确把易地扶贫作为推进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未来5年内,全国易地扶贫将再搬迁1000万人。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按照有关方案,着手做好前期规划编制工作”。
刘少军坦言,虽然易地扶贫搬迁效果显著,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比如前期扶贫补助标准相对较低,引发“搬富不搬穷”现象的出现;比如在生态保护上与搬迁扶贫结合得还不够,部分地区土地等生产资料出现不足等。
目前,全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易地扶贫搬迁需求的约1000万人,主要分布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荒漠化地区,其中西北荒漠化地区、高寒山区约300万人,而西南高寒山区、大石山区约是400万人,中部深山区约300万人,这些都将进一步成为“十三五”规划扶贫搬迁之中的具体考虑。
科学有效的资金安排成为易地扶贫搬迁的关键一环。据悉,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用于搬迁群众的住房以及安置区(点)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各地立足安置区资源环境特点,按照现行制度规定,统筹安排到省(区、市)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搬迁贫困户后续产业发展予以重点支持。
对此,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司长许昆林表示,“十三五”期间将在资源资金调配上作出调整。“十三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十二五”的情况进一步研究易地扶贫搬迁的筹资问题;通过创新资金保障方式,通过投融资机制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将大幅提升。
许昆林透露,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国家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研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方案。可以肯定的是,“十三五”是扶贫攻坚的五年,这期间国家对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扶持力度将会更大,在大幅提高相关标准的同时,配套资金规模也将数倍于此前。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快编制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继续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强政策协调指导,更加注重精准扶持,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加大安置区建设力度,强化移民技术培训,狠抓后续产业培育,促进迁出区生态恢复。
“我们的目标是,真正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搬迁群众的生计和发展问题。”许昆林表示,我们将按照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创新易地扶贫搬迁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努力提高搬迁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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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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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族乡工作,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第三条 民族乡的建立,由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一经建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撤销。 第四条 民族乡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各项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五条 民族乡应当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乡的遵守执行,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乡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和帮助民族乡发展各项事业,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 第二章 政权建设 第七条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乡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副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 第九条 民族乡人民政府是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民族乡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为民族乡配备和录用公务员时,应当照顾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民族乡应当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各种人才。 第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优秀干部到民族乡挂职;选派民族乡的优秀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挂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对长期在条件艰苦的民族乡工作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职称、福利待遇给予特殊照顾。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二条 民族乡应当根据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民族乡的经济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特殊扶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民族乡的水、电、路、邮政、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投资,对小城镇建设和人畜饮水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财力不能自给的,所辖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省、州(市)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在安排各项专项资金时,应当重点照顾民族乡,帮助民族乡发展特色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十六条 县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在对民族乡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时,所使用的系数应当比非民族乡高5个百分点。 县级财力不能自给的,所辖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在省、州(市)财政对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中补助。 第十七条 设立预算的民族乡应当设置民族机动金;未设立预算的民族乡,县级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民族机动金,专项用于贫困学生的教科书费、杂费、文具费、伙食费的补助和贫困农户的医疗救助、人畜饮水困难补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民族乡的行政事业人员工资、机关正常运转经费和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经费的支出。 民族乡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节余的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的贫困村安居工程、温饱工程和易地开发扶贫工程,应当结合民族乡的实际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贫困民族乡实行挂钩扶贫。 第二十条 民族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植树造林,并适当增加民族乡保护森林资源和植树造林的资金投入。 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分配商品木材采伐指标时,应当根据民族乡的林业资源状况给予照顾。在民族乡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的商品林征收的育林基金,应当全额返还给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采伐由国家和省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征收的育林基金,应当全额返还给民族乡,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县以上农业、林业、扶贫等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帮助民族乡发展沼气等替代能源,并对替代能源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民族乡合理开发荒山,兴办各类企业。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有条件的民族乡发展旅游业,制定发展规划,并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扶持。 第四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三条 民族乡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社会事业,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教育、民族等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发展教育事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帮助有条件的民族乡建立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对民族乡的寄宿制、半寄宿制校点设置和经费安排给予照顾。 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事业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专项民族教育补助费和师资培训费时,应当对民族乡给予照顾。 第二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乡学校的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措施引进师资,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教师。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族乡发展特色经济、劳务输出的需要,帮助民族乡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省级有关部门在安排职业技术教育专项资金时,应当对民族乡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从资金、人才、项目等方面支持民族乡的科技进步事业,在民族乡安排的资金应当高于非民族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发展民族文化、体育事业,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尊重和优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开展健康文明、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建立和完善文化站、广播站、地面卫星接收站等设施。 第三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疾病防疫控制工作,建立健全乡、村卫生保健网。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族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对民族乡卫生事业费的补助,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民族乡的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常规性设备、装备的配备以及医疗卫生人才的培养等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民族乡推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实行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族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贫困群众给予优惠和照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扶持民族乡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以上民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民族乡根据法定程序撤乡建镇的,按照本条例继续享受民族乡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参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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