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儒家道德观观黑格尔持一种怎样的儒家道德观观

道德的自律与他律
—马恩与康德的两种不同的道德自律观
日 14:10 来源:《道德与文明》1998年第4期
作者:王淑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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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们主体意识的提高,道德的自律性在日益受到人们广泛关注和重视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道德自律概念的争议。有人认为道德自律是与他律贯通的,有人则认为是完全对立的。探本溯源,这种相互抵牾的观点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道德自律观的反映。  道德的自律和他律是德国哲学家康德首创和使用的概念。马克思使用这一术语,经历了一个由最初的沿用到后来的否定改造的过程。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批评基督教立法者把道德只看成宗教的附属物,不承认道德本身独立性的错误时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1]现在有些人便以马克思的这句话为根据,认为道德只具有自律性,不具有他律性,讲他律就是宗教,完全否定道德的他律性质。这种理解离开了马恩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只是字面的解用,其结论是仓促的、肤浅的。  纵观马克思思想形成的历程,可以发现,1842年年仅24岁的马克思还是一个黑格尔理性主义者,还没有完成从唯心史观向唯物史观的转变,在道德观上也还没有超越德国理性主义的局限。我们知道,欧洲中世纪是基督教神学统治时期。按基督教的教义,道德是上帝的启示,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上帝。一切不是为了上帝、不皈依上帝的思想和行为,都是没有价值的。上帝就是万物的尺度。文艺复兴的觉醒,否定了上帝,回到人自身;批判了神性,高扬人性;否定了上帝的尺度,肯定人是万物的尺度。于是把道德价值的根据从上帝移到了人自身。德国哲学家进一步弘扬了文艺复兴的人文精神,他们崇尚理性,认为道德律令不是由上帝创造的,而是源于人的理性,按照康德的观点则是来自纯粹理性。总之,在康德等理性主义者看来,道德律的根据既不是神,也不是社会历史。道德的自律就是表明道德是人自身之内的规律而不是人之外的规律。尽管这种理性主义观点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不是唯物主义道德观,而是一种唯心主义道德观。马克思的这句话表达的也是这种理性主义的观点。因此,我们不能把马克思的这种不成熟的道德自律说看成是马克思主义的自律观。马克思在超越黑格尔,创立历史唯物史观后,完全摒弃了这种理性主义的自律说,并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重新确立了道德的自律性,认为道德是历史的产物,道德价值的根据存在于社会历史之中,道德不仅有自律性,而且也有他律性,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对于康德的道德自律说的主观主义的片面性早在马克思之前的黑格尔就已进行了批判和纠正。在黑格尔看来,作为“客观精神”发展阶段的道德,虽然是意志内部的、主观的规定,但善和恶的标准不能是内部的、主观的,要有外部世界的客观根据,这就要求道德必须向客观精神阶段的伦理转化,使道德从属于伦理。伦理作为客观精神的实际发展过程,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表明,黑格尔已把道德同人的一切实在活动及其现实的社会关系相联系,使道德具有了客观基础,使道德价值有了客观根据。尽管黑格尔的这一天才思想是以颠倒的、唯心主义形式表达的,但正像恩格斯所指出的,“在这里,形式是唯心的,内容是现实的。法律、经济、政治的全部领域连同道德都包括在这里。”[2]由此而知,黑格尔已把道德范畴同人的社会生活、人们活动的各方面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为道德寻找到了客观基础。他对道德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承认,表明了黑格尔在肯定道德自律性的同时,也肯定了道德的他律性。对于黑格尔的这一深刻思想,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给予了高度的评价。马克思说:“黑格尔把私人权利说成抽象人格的权利,或抽象的权利。而实际上这种权利也应该看作权利的抽象,因而应该看作抽象人格的虚幻权利,这就像道德(照黑格尔的解释)是抽象主观性的虚幻存在一样。黑格尔把权利和道德都看作这一类的抽象,但是他并没有由此得出结论说:国家,即以这些环节为前提的伦理,无非是这些虚幻东西的社会性(社会生活)而已。相反地,黑格尔由此得出结论说:这些虚幻东西是这种伦理生活的从属环节。……黑格尔给现代的道德指出了真正的地位,这可以说是他的一大功绩。”[3]马克思认为,在黑格尔之前的康德,只是从纯粹理性上讲道德,不讲伦理,使道德从根本上离开了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制约,而黑格尔改变了康德的路线,不停留在人自身,不再把道德看成是理性自身的规定,而是把道德看成是“理念”发展的一个环节,从属于伦理,使道德根基于市民社会之中,这样,黑格尔就把道德落到了实处,为道德找到了客观的基础。所以马克思说,黑格尔把道德放在了真正的地位。马克思对黑格尔道德观的这种肯定,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道德的他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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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伦理观
摘要:黑格尔主张在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都是绝对精神运行的产物,事物的更替和发展,只是&绝对精神&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形式的外在表现。在此基础上,黑格尔提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观,是黑格尔思想中对于&市民&和&社会&关系的一种认定和解读,是黑格尔将&&和&&应用在社会研究领域得出的研究成果。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会公民和国家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观&
  中图分类号:B516.35;B82-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
  一、黑格尔眼中的&与&(一)黑格尔眼中的&&&
  在《法原理》一书中,黑格尔曾经把&&定义为&自为地存在的自由&[1]。从这个定义来看,在黑格尔的眼中,&&是一种&自由&,是人由内心中决定的,为了适应社会的要求而在社会中存在,给自己设定的一种存在的条件。换句话说,人的&&并没有&善&与&恶&的差别,因为无论&善&还是&恶&,都是个人为了在社会上生存而从内心中为自己的存在设定的条件。黑格尔曾经说过:&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2]其实这句话放在对&&的理解中也是十分贴切的。&
  从黑格尔对的定义来看,&&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存在,但是会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善&或者&恶&都是可以用来形容人根据&&做出的具体行为表现的,但是,&善&或者&恶&却并不适合用来评价人的&&,因为&&本身是人的绝对精神基于人在社会上存在和立足的自我判断建立起来的一种条件反射。所以人和人的&&不必一样。(二)黑格尔眼中的&&&
  简单地说,在黑格尔眼中,&&是一个基于群体意愿产生的概念,这个概念与&&的最大差别在于&&是个人基于个人的主观判断形成的,而&&是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基于共同的主观判断形成的。黑格尔曾经指出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同一&或者&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3]的存在,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有些人眼中,黑格尔的是&反&。这种观点是对黑格尔思想的片面解读。如果将黑格尔的思想放在君主制社会的体制下来进行理解就不难发现,黑格尔眼中的是建立在&君主意愿&基础上的,换句话说,只有当个人顺从&绝对精神&为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制定的标准与君主的&绝对精神&为社会的发展制定的标准相互吻合的时候,人的思想和行为才可以被认为是&符合&的,反之,则被认为是违背。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及其现实影响(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是黑格尔思想中对于&市民&和&社会&关系的一种认定和解读,是黑格尔将&&和&&应用在社会研究领域得出的研究成果。简单概括,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强调的是,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相互制衡之后形成的稳定结果,只有当个人放弃个人的&&而接受社会的&&,个人才能在社会中找到真正的自我和社会认同感。也就是说,个人的和社会的最终都是&绝对精神&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的基础上成立,,在的基础上存在。(二)黑格尔市民社会观的现实影响&
  黑格尔的市民观对现实社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而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对社会体系的影响。具体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显示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联邦制国家结构的出现&
  正是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指导下,德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发生了改变,德国从一个君主立宪制的&王国&改革成为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和议会共和制形式的&国家&。国家制度的改变,在根本上分清了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力界限,避免了社会的发展和继续按照顺从一名国家君主的个人观而发展的历史再次重演的可能。不仅如此,在将国家的统治权力进行界定的同时,德国政府还将除外交、国防等&国家权力&之外的发展建设地方的发展权、权等下放给了各地方政府。&
  2.公民权利的明确&
  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来看,黑格尔坚持认为市民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所以只有&市民&积极地参与到社会事务当中,将自己的&&与社会&&相统一,&市民&才能在社会中找到归属感,&市民&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黑格尔的这一观点对于国家政治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也是产生了深远影响的。&
  3.公民自治的繁荣&
  在黑格尔的市民观中,黑格尔十分强调市民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他不仅明确定义了市民的&善&,还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市民的&善&的表现形式。黑格尔对于市民的&善&的理解是非常到位的,他在市民观中对市民的&善&的表现形式的描述,非常精妙地解释了市民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微妙关系。黑格尔的这一思想被很多国家应用在了社会工作当中。三、反思市民社会观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建议(一)完善对市民权益的保护力度&
  尽管德国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关系与我国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也是为了促进国家的发展建设,为了让全国人民都过上幸福健康的高品质生活。因此,在我国的发展建设过程中,也需要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不断地提高我国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热情,并且逐步完善我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和效果。(二)明确对&社会组织&的法制监管&
  从我国当前时期频频发生的各种不现象来看,在我国政治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法制建设和法治改革相对滞后,社会公众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差距非常明显,这是非常严峻的&危机&[4]。但是,&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还比较落后。由此出发,我国政府应当在当前阶段的工作中就及时建立起能够全面监督&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展情况的体系。(三)对政府职能的法制化约束&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的努力,将那些完全可以由公民自治组织承担起来的社会服务保障工作委托给社会公民组织来承担。只要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对政府的职能进行必要的法制化的约束,就能避免社会组织在正常的工作过程中受到政府的干扰而无法顺畅运行的情况发生,就能有效地调动起社会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同时有效地实现政府职能的积极转变,更好地提升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四、结论&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是非常有影响力的理论。尽管学术界对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有着这样那样的争论,但是,只要能够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这个诞生在遥远的19世纪的理论仍然能够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提供积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2]黑格尔.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1.&
  [3]黑格尔.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
出处:法制博览&&作者:余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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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0-黑格尔的道德观黑格尔持一种怎样的道德观?他和康德的道德命令以及马克思道德观有什么不同?黑格尔道德观的相关论述主要在那本著作中?
联盟巨猩8Jw84
请参考下列资料,希望对你有用伦理思想 黑格尔集以往西方伦理思想之大成,特别是继承和发展了康德的伦理思想,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理性主义伦理思想体系.黑格尔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他的法哲学,其中包括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部分,中心是揭示自由理念的辩证发展过程.黑格尔把法看作自由理念的体现,它的出发点是自由意志.在他看来,自由意志借财产私有权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抽象的法;它在个人主观内心的规定,就是道德,所以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他指出,道德意志表现于外,便构成行为;行为通过故意的或有意图的活动所达到的结果,就是福利;法与福利的结合就是善,而良心是对善的内部规定或认识.黑格尔总结全部伦理思想史所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行法之所是,并关怀福利,——不仅自己的福利,而且普遍性质的福利,即他人的福利.”(《法哲学原理》第136页)黑格尔认为,道德行为的外部体现是复杂的综合体,是必然与偶然、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理性与情感的辩证统一,善与恶也是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在他看来,良心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它在道德阶段即在主观意志阶段只是形式的,既可能为善,也可能为恶,还处在“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要达到对普遍的善即绝对价值的认识,只有在伦理阶段的普遍关系中才能实现.黑格尔认为,扬弃了的道德就是伦理,并在伦理中显示出人类共同体的有机形式,其发展过程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家庭是单个人以爱相维系的联合体,它的分化及其外部联系所形成的共同体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一个包含复杂需要的体系,集中表现着个人与社会、利己与利他的矛盾.在黑格尔看来,人的现实活动表现为需要、劳动和享受三个环节,个体满足自己需要的劳动,既是自己需要的满足,同时又是对其他个体需要的满足,每一个个体要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只能通过别的个体的劳动才能达到.因此,他强调,他人和社会整体离不开个体,个体也在为他人和社会整体的献身活动中实现自己的价值,从而达到“为他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的统一,这种“活的精神”的伦理表现,是“他们为我,我为他们”.黑格尔力图克服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自爱论与仁爱论的片面性,提出应通过劳动和交换,在对立中使个人的利己心转化为有利于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实现个人利益和他人、社会利益的统一.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划分为不同阶级、具有严格等级是国家的主要基础,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是伦理理念的最高体现,因而也是调解社会矛盾和个人生活的神圣力量.他强调,个人只有把自我规定在普遍的等级和阶级关系中,才能获得客观性和人格;个人只有隶属于国家,才能使形式的良心提高到真实的良心,实现法与福利、权利与义务、主体与客体的统一,达到至善和自由.从哲学上看,黑格尔伦理思想的形式是唯心的,但其内容是现实的,方法是辩证的,它的成就对后世伦理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以上:宋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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