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人叫张伟赵向红

赵向红(个体经营),主营:仿古装饰 , 东阳木雕 , 仿古配件 , 仿古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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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赵向红(个体经营)
公司类型:
企业单位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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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仿古装饰 ; 东阳木雕 ; 仿古配件 ; 仿古家具 ; 仿古门窗 ; 欧式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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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向红与宋义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全文】CLI.C.
赵向红与宋义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321民初110号  委托代理人:王霞,桓台兴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向国。
  被告:宋义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仕峰,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
  负责人:张成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强。
  原告赵向红诉被告宋义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营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滨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江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向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霞、赵向国,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仕峰,被告人保财险滨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义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红诉称:日22时30分左右,张银龙驾驶鲁16/75517号运输型拖拉机在桓台县东外环后毕路口北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前方赵向红驾驶的顺行的鲁03/93766号大中型拖拉机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赵向红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银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鲁16/75517号运输型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赔偿问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宋义江未答辩。
  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分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依法赔偿,医疗费限额10000元已赔付完毕。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滨城支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该车辆在我公司仅投保有商业三者险,医疗费在商业险范围内已赔付完毕,对原告的其他合理损失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法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等我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日22时30分左右,张银龙驾驶鲁16/75517号运输型拖拉机在桓台县东外环后毕路口北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前方赵向红驾驶的顺行的鲁03/93766号大中型拖拉机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赵向红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日,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桓台大队作出淄公交(桓)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银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涉案车辆鲁16/75517号运输型拖拉机的注册车主为宋义江,实际车主系宋义江,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系张银龙,张银龙系宋义江雇佣的司机,涉案车辆在人保财险东营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投保时的车牌号码为东B1341。涉案车辆在人保财险滨城支公司投保有一份商业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5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赵向红于日就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向桓台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主张,法院于日作出(2015)桓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向红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于日前一次性付清。将该款打到桓台县人民法院账户。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向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35999元,于日前一次性付清。将该款打到桓台县人民法院账户。三、被告宋义江赔偿原告赵向红超出保险范围的医疗费467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650元和保全费1020元,以上费用共计6341元,于日前一次性付清。将该款打到桓台县人民法院账户。四、原告赵向红自愿放弃本次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原告赵向红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其他费用保留诉权……后赵向红就涉案事故发生的其他费用索赔未果,形成纠纷。
  日,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作出齐都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赵向红之损伤评定为玖级、拾级、拾级伤残。
  经本院审核,赵向红因涉案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为:
  1、医疗费565元。原告赵向红提交了桓台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桓台县起凤整骨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门诊单据,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历、收据,证明原告除上次已处理完毕的医疗费用外又支付医疗费565元。对此,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分公司和被告人保财险滨城支公司有异议,被告人保财险东营分公司认为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滨城支公司认为桓台县起凤整骨医院仅为县级医院,且该费用发生在鉴定之后,不予赔偿,但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核,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误工费15356.79元。原告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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