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段停车问题书面家长反馈意见怎么写怎么写

目前,三明市区的停车位日趋紧张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关于停车收费的问题也是一再引起市民的热议,而这一问题也逐渐伸展到了三明的各个小区。就在上个月,三明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已经处理了多起有关小区、居民区的停车收费的问题。
仔细查看市民的诉求内容
鱼妹发现近期三明小区停车存在
“公共区域出现固定停车位”
“小区业委会私自决定收取停车费”
以及“三明小区停车费过高”
针对这些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也给出了相关的解释并采取措施
一、小区公共区域出现固定停车位有列西某小区居民反映,小区的公共区域出现了某些私家车的固定停车位,给小区内其他车主造成了不便。针对此问题,梅列区列西街道给出了以下答复意见
经列西街道办事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列西盛景嘉园业主委员会为规范小区车辆的出入和停放,并确保小区业主车辆能有车位停放,经业主委员会研究,提出具体的小区车辆停放的方案:自日起,将茶街现有车位,拿出50%车位共计60个作为固定车位,实行固定车辆停放(即在车位上注明车牌号,作为专有停车位),提供给小区业主车辆办理包月停放。收取场地占用费50元/辆.月(作为全体小区业主公摊费用)、物业管理费50元/辆.月、路面损坏修复费用20元/辆.月,三项费用合计收取120元/辆.月。小区业主公开认购,先到先得。列西盛景嘉园业主委员会于日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了《关于茶街停车秩序管理的征求意见的通告》,将此方案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有个别业主向业委会反映了不同意见。
盛景嘉园业主委员会于日发布了《关于茶街停车秩序规范管理的通告》,并于日正式实施上述小区车辆停放方案。
停车位是占用的小区公共区域,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也应当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对收取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业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列西街道办事处将继续加大对盛景嘉园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力度,进一步引导业委会规范、完善停车管理办法,加大对小区业主规范停车管理的宣传力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谢谢!
(梅列区列西街道于
17:08回复)
二、小区业主共有面积收取停车费有市民提出质疑,小区面积是所有业主公摊,属于业主共有面积,停在自己买的土地上还要收取停车费?对此,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了以下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由于车位有限,仅能满足部分车辆停放,同时并非所有业主都拥有车辆,造成车位为业主共有却是部分业主使用,若由全体业主分摊场地及设施维护费用,与法与理不合。物业公司向使用公共车位的业主收取停车服务费,该收入除满足停车服务所投入的人工成本外,剩余部分用于公共设施维护或补充到公共维修资金中。故占用全体业主共有场地停车的业主交纳一定的停车费合情合理。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之规定,新建小区前期业主为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若有约定车位服务费事项,即为征得业主同意,可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进行经营,车主向物业公司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合法。 
三、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服务企业参与经营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之规定,前期物业在与业主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约定的,并按照约定执行的即合法、合约。 
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明价〔2012〕65号)第六条:“以下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六)款:“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所;及附件2(三明市区住宅物业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中小车地面车位临时停放每次5元,隔夜加倍,同时“说明1”中明确小区业主车辆停放服务费,小车每月不超过150元等规定显现,小区业主在小区内停放车辆交纳停车服务费合法。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09:13回复)
(图片来自网络)
三、业委会私自决定收取停车费有居住在某小区的居民反映,小区业主曾自发组织取消停车费签名活动,由住建局批复说明将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收费事项。但事后小区业委会并无召开业主大会,还把楼道的架空层出租出去,侵害到了小区业主的利益。对此梅列区徐碧街道回复:
经了解及前期协调,架空层车位属业主共有。街道已通知社区督促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但由于涉及业主人数众多,难度大,因此需要较长筹备时间。
(梅列区徐碧街道于
09:43回复)
四、居民区路段,路上划分的停车位也要收费有市民反映,居民区附近的路上都划分停车位,收取停车费。马路本身就已经很窄,这边也有很多居民有车,每次进出都要收停车费,这样很不合理。针对此问题梅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复到: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梅列区在公安部门指导下,对城区主次干道、街巷、居民小区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不影响消防通道的前提下,施划停车泊位,规范居民停车。2011年至今在城区主次干道共施划1700多个停车泊位。在市区部分路段试行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通过停车收费管理,提高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实行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大大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2016年我区再次进行公开招投标后,列西片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服务项目由三明市星宫园物业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已于5月1日全面进场收费运营。凡在收费车位内停放的车辆,均应按物价标准缴纳停车费。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严格执行《三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价[2012]65号)文件精神,收费路段、收费标准均在三明日报、三明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播,并在各收费点设立标识标牌75块,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办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电话等。
由于道路停车收费服务管理中标公司新接手停车收费服务工作,目前尚属于试行阶段,存在一些问题。6月17日下午,我局召集三个街道、停车收费服务公司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开会沟通当前停车收费服务存在问题,及时协调明确整改措施,学习其他城市成功经验,近期将拟定道路停车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停车收费服务管理工作。(梅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
15:57回复)
五、三明部分小区停车费过高问题某小区居民反映,自己居住小区的停车费过高。并称为了规范管理,该小区大部分业主并不反对小区收取停车费,但是过高的价格,让他们产生了疑问,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出相应的解释。针对这位业主的疑问
三明市物价局给出了以下几点解释:现将“三明市翡翠城小区天价停车费问题”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反馈如下:一、三明市翡翠城停车费每月800元实为开发商所有的地下停车位租赁租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号),停车位租金不在我省定价目录之内,属于市场价格行为,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二、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日常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公共停车场所管理”,住宅小区内的停车服务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同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已授权当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因此,住宅小区内相关停车管理及收费问题,建议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三明市物价局于
17:15回复)
(图片来自网络)
针对三明停车难的问题
三明鱼网也在论坛上发起了
“关于三明市区停车位、
停车难和停车收费的现状”调查问卷
对于“您认为在三明找停车位难吗”的问题
有大部分参与者表示
“困难,经常找不到合适的车位”
“您所住的小区是否因为争抢停车位(非固定)而发生纠纷?”
有70%以上的参与者表示
自己居住的小区发生过该类事件
从市民朋友的上诉内容以及调查问卷的结果来看
小区停车收费的矛盾
也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得不正视的问题
车库是否属于公摊面积?
小区停车位是否属于业主?
什么才是全体业主共有车位?
针对这一系列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有关小区物业作出了以下解释
1、车库是否属于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不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中、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2、人防车库属于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供全体业主免费使用?答:地下人防车库属于小区配套设施,供全体业主使用,但不代表所有权也是全体业主的。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3、物权法规定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需交费?答:这是对《物权法》相关规定的曲解。《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所以,目前多数商品房在销售时,开发商和购买者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通过出租、出售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其归业主专有或专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4、什么才是全体业主共有车位?可以收费吗?答:根据《物权法》在第74条第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一般均是挤占了业主的公共空间建盖或者是把业主的公共用房改为车库。该类车位、车库应属于业主共用,房产公司无权对外出售。对这类车位、车库,物业公司可以收取停车费,所获收益应当扣除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后用于补充公共维修等费用。5、开发商可以销售、租赁车位吗?答: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房产公司所有,房产公司有权出售给业主。6、未租、未买车辆可否进入小区?①、你本人可以进去。②、你的车辆也可以进去;但你的车辆因为没有租赁停车位,所以只能停放在规定的临时停放区域短暂停留。③、根据三明市物价局明价(号,《关于规范三明市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情况不收费:a)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以内不收费;b)业主搬家或临时送货车辆;c)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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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区道路通行能力,为市民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对市内部分街路的交通流量、人口密度、道路现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测后,决定依法在以下路段实施禁止停车的管理措施,通告期结束后,交警部门将采取固定和流动电子抓拍的方式进行取证。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1、中心大街(祥光路至北环路段)道路两侧禁止停车。
2、广益街(兴国路至市政路段)道路两侧禁止停车(施划停车泊位的地点除外)。
3、丰泰街(兴国路至永昌路段)道路西侧禁止停车。
4、祥光路(中心大街至鸿雁街段)道路两侧禁止停车。
5、富强路(与健康街、光明街、建安街交叉口以及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门前)上施划网格线的交叉口,网格线上禁止停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后生效。
特此通告。
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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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再问城投公司为什么不公布收费停车地段明细
网友你好!
& && &你反映的问题,我公司现作出以下回复:
& && &江油城区现有临时占道停车场(点)120处, ...军车也不应该收费。
免费的都在政府,机关单位……我没说错吧?
&哈哈,有道理&
& && && && && && && && & 还有免费的啊?请公布下在什么地方嘛?下次我就知道在哪里停可以省钱了
他妈的城里边全都是收费的地方都没有一个地方不收费,那个地方不收费呀。你怎么不把那个不收费的地方给公布出来,
这个必须顶顶顶
还不错,终于有回复了,
不过希望明确收费标准,不然5元6元乱收的真的容易惹事。
其他免费停车点,应明确标示。
不是私人承包?
应该是承包了的
何止89处,到处都是!钱收到哪个包包拉?拿出来
具体的点?
收费的比免费的多
我晓得花园路有半个街都是免费的
免费停车的地方应该在地上写起大字免费 多写几个 收费你要有东西栏嘛
今天中午到移动营业厅去办事,把车停在摩尔博美大楼后面,车还没停稳,一个穿保安服装的人过来收费,问他多少钱,他说肆元钱,问他有收费依据没有,他不开腔,问他为什么收肆元钱,他说都是收的肆元,给我一张江油地税五元发票,问他是什么单位或人允许他在这收费的,他说是蒋XX叫他在这收的。 我记得在其它地方,如人民医院门口对面,划有停车线,收费员有胸牌,有收费依据,有些城市在收费停车地点还设有告知牌和收费依据,而今天中午这个收费连什么也没有,给的票上面也没有盖鲜章,感觉是什么地痞流氓,把属于国家、属于百姓的资源,占为己有,谋取私利,还似乎正大光明的收,江油这么小个城市都管理这么混乱,试问公信力在哪?国家法规在哪?ZF的口号是:我们的一切工作,是为人民谋福利!
89处免费,31处收费?但怎么感觉全城绝大部份都是收费的啊?怎么止31处呢,会不会有些是假收费停车点哦?其 ...同意!大部分免费的地方很少有人去
scjyzfm 发表于
<font color="#处免费,31处收费?但怎么感觉全城绝大部份都是收费的啊?怎么止31处呢,会不会有些是假收费停车点哦?其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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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小事 网友评说
&关于城市道路停车收费问题的法律探讨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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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总数: 198
会员编号: 67252
时下,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在大街小巷划线圈地,收取停车费。其理由是为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功能,规范车辆行停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等等。不可否认,各地政府在城市公共道路划线圈地收取停车费前都经过了集体研究并发布了相应的法律文件。但这些法律文件能否作为地方政府在城市公共道路划线圈地收取停车费的合法依据?笔者试图从法律权限的角度予以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一、对城市道路收取停车费是行政许可行为。不容置疑,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原则上利用公共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但是,如前所述,各地政府为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发挥价格调节功能,以行政决定的方式,将城市公共道路的部分区域改造成“收费停车场”或者“收费停车位”以“停车收费”,实质上是政府以收费的形式准许行政相对人(交了费的驾驶员)在特定的时间(计时收费的时间)和地点(收费的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从事特定的行为(停放车辆)。因此,这是一种变相的行政许可行为,当然受《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和规范。二、国家对城市道路管理事项的法律规定在国家层面,目前有《物权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城市公共道路的权属和管理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不能作为地方政府对城市道路收取停车费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临时占用道路需经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是否能够作为地方政府将城市公共道路划线圈地收取停车费的上位法依据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法条全文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其一,法条明确“占用”的前提是“(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而时下各地的做法是政府在城市公共道路的特定区域划线圈地改造成长期固定的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然后收取停车费,当然不是临时的,也不是因申请人特殊情况需要(去申请),失去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其二,法条规定“占用”的程序是“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既然是批准,当然有一个行政执法审批的程序,至少需要当事人分别向当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各该部门执法人员初审、单位领导审批、缴纳费用、领取证照等程序。而时下各地的做法是政府在城市公共道路划定一个区域改造成长期固定的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然后聘请一些临时工计时收费了事,完全不是按行政执法审批程序进行。其三,如前所述,既然当下各地将城市公共道路划线圈地收取停车费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前提和程序,地方政府当然不能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划线圈地来收取“停车费”,没有其他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交。四、城市道路收取停车费事项的法律权限。1、从《立法法》角度看城市道路收取停车费的权限我国宪法明确授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当然有权制定法律来规范城市道路管理中的停车收费问题。另外,我国《物权法》规定,城市的土地以及公路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同时,城市道路停车收费问题属于《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城乡建设事项,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来予以规范。那么,各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单独立法来授权当地政府对城市公共道路划线圈地收取停车费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除中央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特别授权的事项外,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单独立法的事项只有“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同时,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和道路都属于国家所有,统一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既然是国务院行使所有权的事项,当然不是地方性的事务或者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无权私自立法授权当地政府对城市公共道路划地圈线收费。2、从《物权法》角度看城市道路收取停车费的权限我国《物权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地方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管理和处分。而在城市公共道路划线圈地收费的行为当然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事项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政府在没有法律和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对城市公共道路划线圈地收取停车费用,有“违法越权”之嫌。3、从《行政许可法》角度看在城市道路收取停车费的权限。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收费问题应当属于该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常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那么,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否有权对城市道路停车收费行为新设行政许可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在中央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无权对城市公共道路划线圈地收费行为单独立法,既然无权单独立法,那么就失去了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前提。因为,《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务院于2004年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又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在中央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尚未出台规定在城市公共道路停车收费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在城市公共道路划线圈地停车收费似乎缺少上位法依据,其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值得商榷。(石兰轩律师,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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