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石灰岩需要国家林业局苏春雨审核批准吗?有没有哪位大神懂的,求解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的通知(林资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号)要求,我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完成了对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申报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结果的审核。现将审核结果通报你们,请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结果 此次补充区划,全国有26个省申报补进国家级公益林22506.24万亩,有6个省申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189.67万亩。经审核,此次补充区划认定补进国家级公益林20498.70万亩,调出国家级公益林189.67万亩。审核后,全国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为万亩(含2009年认定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西藏地方公益林8724.44万亩),其中:非天保工程区97170.71万亩,天保工程区89514.53万亩。各省国家级公益林审核结果见附件1和附件2。做好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图工作 各省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以补充区划后的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为控制数,认真做好落界工作。要结合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工作,将本地区全部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以及天保工程一期划分的禁伐区和限伐区林地落实到具体小班地块,确保区划落界质量,并制作shp格式的矢量数据库。对于天保工程一期区划的禁伐区、限伐区林地,此次未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天保工程禁伐、限伐政策要求,继续保护、严格管理。对已占用征收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各省要相应核减其面积,并按林资发〔号文件的要求,报告我局和财政部,不得以占补平衡为由补充或调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按时提交国家级公益林落界相关成果资料 国家级公益林落界成图后,各省要使用我局计财司下发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小班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汇总统计表(附件3)。 各省要将本辖区内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将区划落界情况、落界成图数据库(包括矢量数据库、小班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表等材料,刻制成光盘,一式2份,于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 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局资源司 白卫国 010- 国家林业局规划院 蒋爱军 010-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表 2.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不符合条件面积的说明 3.国家级公益林统计表样式国家林业局日 附件1 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表 单位:万亩单 位补进面积调出面积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全 国20498.70189.67北京市496.40天津市14.23河北省307.102585.51山西省1487.263411.55内蒙古3485.3317467.70辽宁省165.703600.00吉林地方4.864107.71黑龙江439.415061.38江苏省2.492.09103.85浙江省1396.80安徽省2.291767.71福建省17.292228.69江西省3.973241.27山东省110.313.831446.13河南省42.531933.65湖北省262.5145.813317.65湖南省436.1056.296016.20广东省1041.202262.16广 西91.2179.367261.91海南省1036.85重庆市208.992066.02四川省24384.67贵州省574.325141.39云南省11877.70西 藏15804.60陕西省4160.319862.81甘肃省1089.8711190.30青海省833.188902.08宁 夏197.911071.31新 疆1212.2711419.21新疆兵团1595.72内蒙森工127.413900.19吉林森工759.651785.67龙江森工3264.273646.87大兴安岭173.252941.85总后勤部2337.50 注:1.吉林森工包括吉林森工集团和延边州林管局共计18个森工局。 2.西藏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中含2009年认定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公益林8724.44万亩。附件2 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号)要求,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各省申报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成果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全国申报补进面积中有2007.54万亩不符合条件,不核定为国家级公益林。河北省。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面积385.00万亩,这部分申报面积均属于退耕还林工程中的荒山荒地造林面积,不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山西省。不符合补进条件的申报面积275.24万亩。以浊漳南源、浊漳西源、清漳东源、浊漳西源、壶流河、唐河、苍头河等二级支流源头和两岸等生态区位申报的275.24万亩不符合区划条件。内蒙古自治区。不符合补进条件的申报面积22.72万亩。一是阿鲁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草原草甸类型保护区,不属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补进的22.46万亩面积不符合区划条件;二是申报补进退耕地还林面积中有0.26万亩为宜林地,不符合补进条件。吉林省。不符合补进条件的面积305.77万亩。吉林省地方(不含森工)以“重点保护树种天然林”生态区位申报的305.77万亩不符合区划条件。江西省。不符合补进条件的申报面积8.80万亩。一是赣江源自然保护区、大岗山自然保护区为省级保护区,以此申报的0.48万亩不符合区划条件;二是以公路、铁路两侧区位申报的2.79万亩不符合区划条件;三是以江口水库、峡江水库周边区位申报的1.75万亩面积不符合区划条件;四是以长江二级支流同江两岸申报的2.78万亩不符合区划条件;五是未落实到生态区位的1.00万亩退耕地还林面积未予核定。湖南省。不符合补进条件的申报面积10.41万亩。申报的退耕地还林面积中,一是有1.15万亩为宜林地,二是在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区位中有9.26万亩为未成林地,均不符合区划条件。重庆市。不符合补进条件的申报面积21.88万亩。一是以长江二级支流御临河(大洪河)两岸区位申报的4.57万亩不符合区划条件;二是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区位中的17.31万亩未成林地不符合区划条件。陕西省。不符合补进条件的申报面积74.55万亩。一是以汉江二级支流坝河两岸区位申报的51.82万亩不符合区划条件;二是以“秦巴主要山岭”区位申报的22.73万亩退耕地还林面积不符合区划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不符合补进条件的申报面积70.43万亩。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湿地类型保护区,不属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的70.43万亩面积不符合区划条件。内蒙森工。不符合区划条件的申报面积291.59万亩,原因是毕拉河、兴安里、奎勒河3个自然保护区均为湿地类型保护区,不属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不符合区划条件。龙江森工。不符合区划条件的申报面积431.98万亩,原因是红星、乌伊岭、东方红、大沾河、友好、库尔滨河、翠北和通北南北河8个自然保护区为湿地类型保护区,汤旺河樟子松保护区为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区,均不属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不符合区划条件。大兴安岭。不符合区划条件的申报面积109.17万亩,原因是多布库尔保护区为湿地类型保护区,不属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不符合区划条件。附件3 01表 国家级公益林面积按权属分地类统计表 单位单位:万亩权 属合 计其中:天保工程区内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总 计一、国 有二、非国有(一)集体(二)个人(三)其他02表 补充区划补进国家级公益林面积按权属分地类统计表单位:单位:万亩权 属合 计其中:天保工程区内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总 计一、国 有二、非国有其中:天保工程补助的原地方公益林(一)集体(二)个人(三)其他 注:1、“补进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对应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表》中的“补进面积”; 2、“天保工程补助的原地方公益林”是指本次补充区划新增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中,2011年已纳入中央财政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费补助(每亩每年3元)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原地方公益林; 3、权属列中,总计=国有+非国有,非国有=集体+个人+其他。03表 补充区划调出国家级公益林面积按权属分地类统计表 单位:位:万亩权属合 计其中:天保工程区内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总 计一、国 有二、非国有(一)集体(二)个人(三)其他 注:“调出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对应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审核表》中的“调出面积”。04表 天保工程一期禁伐区、限伐区国家级公益林统计表单位:单位:万亩权 属天保工程一期禁伐区、限伐区面积其中:划入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甲12345678910111213141516合 计禁伐区限伐区 注:此表仅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填写。05表 国家级公益林面积按生态区位分地类统计表单位:单位:万亩单位区位情况合 计其中:天保工程区内生态区位名称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甲乙丙12345678910111213141516**省总计江河源头合计**河流江河两岸合计**河流保护区与自然遗产合计其中:国家级保护区小计**保护区自然遗产小计*自然遗产湿地与水库合计其中:湿地小计**湿地水库小计**水库边境地区合计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合计沿海防护林、红树林、海峡西岸合计05表(续) 国家级公益林面积按生态区位分地类统计表单位:单位:万亩单位区位情况合 计其中:天保工程区内生态区位名称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合计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苗圃地甲乙丙12345678910111213141516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合计其中:原始林小计自然保护区小计**保护区重点保护树种天然林小计上述范围外的2001年试点面积合计**县总计合计……………………**县总计合计……………………06表 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分级统计表单位:单位:万亩单 位权属合 计其中:天保工程区内合计一级二级三级合计一级二级三级甲乙12345678**省合计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县合计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县合计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县合计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合计国有集体个人其他07表 天保工程区国家级公益林2007年认定新增造林面积统计表单位:单位:万亩单 位权属天保工程区国家级公益林2007年认定新增造林面积合计一级二级三级甲乙1234**省合计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县合计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县合计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县合计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合计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地审核权限问题的复函
&办函资字[2002]2号
浙江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征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地审核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森林法》规定,保护区内的林地属于特种用途林地。因此,凡涉及必须征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应当按照
日颁布实施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核权限办理,即: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1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按照 《森林法》关于“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规定,审核部门依法审核时,应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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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国家林业局 2015年第6号 批准LY/T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90项林业行业标准的公告_国家林业局公告_标准图书网文档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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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豆网网友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最新文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局,)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 2015 年 2 月 15 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 年 3 月 31 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第十三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需要1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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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 2015 年 2 月 15 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 年 3 月 31 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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