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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间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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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重庆市民间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文 件 号】重府令第53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正  文】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民间办学,加强对民间办学的管理,维护民间办学者和学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办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非在职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收取学费作为主要办学经费的各类校班(含培训中心和教学辅导机构等)。
国家机关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校班,属民间办学范畴,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子弟中小学和单位举办的对本系统、本单位职工进行的培训教育,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间办学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地方教育事业。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民间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师资培训、教学研究、参加相关会议、勤工俭学、征地建校、督促评估、表彰奖励等方面与相应的国办学校同等对待。
第四条 市、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民政、财政、物价、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职能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助管理民间办学。
第五条 管理民间办学事业应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六条 鼓励有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的单位,按照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兴办各级各类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鼓励和提倡优先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岗位培训。
欢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国外有志之士来市捐资助学、集资办学。
第七条 民间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接受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民间举办的学历教育校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计划和大纲,使用国家审定的教材。
第八条 民间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思想品德,具备相应的文化、技术(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教学业务的专职校级领导;
(二)有与办学性质、规模相适应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
(三)有正常教学所必须的场所、教学设备及图书资料;
(四)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民间办学的审批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举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由市教委审核合格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报国家教委审批;
(二)举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班),由市教委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三)举办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校,由市教委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四)举办普通高级中学校(班)、中等专业和职业高中教学班,由市教委审批;
(五)市属以上单位举办除大中学历教育以外的助学性质的各类文化技术校(班),由市教委审批;
(六)民间办学跨地区设校(班)招生,需经市教委和所涉及的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区、市、县属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和幼儿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八)区、市、县属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高等教育层次以下的助学性质的文化技术的校(班),由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办学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重庆市民间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回复申请者。
第十一条 民间举办的校班(以下简称民办校班)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二)按有关规定决定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大纲、教材和教学内容;
(三)决定教职工聘任(解聘)和工资标准;
(四)按有关规定决定学校经费收支办法;
(五)按有关规定集资建校;
(六)按有关规定开展校办产业和有偿服务;
(七)按有关规定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民办校班收取学费的标准按优质优价、逐步放开的原则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教育、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刻制印章应按有关规定持批准机关的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向公安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民办校班张贴、刊播招生广告,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刊播、张贴手续。
第十五条 业经批准的民办校班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并报批准机关备案:
(一)领导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学籍管理制度;
(四)财务管理制度;
(五)教职工聘任(解聘)管理办法;
(六)校产管理办法;
(七)其它必须的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业经批准的民办校班应本着以学养学、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户后,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民办校班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学校各项行政管理费用的开支可参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执行。学校主办单位不得从学校收入中提成。
第十八条 民办校班停办时,除按原审批办学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外,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由主办单位和学校清理财物及债权债务,如资不抵债时,其亏损部分由办学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凡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校班,不得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发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民办校班、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民办校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选择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顿、吊销许可证、勒令停办的处罚,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建立教学分支机构者;
(二)擅自更改校名、类别、层次、隶属关系或擅自跨省市招生的;
(三)违反办学、教学有关规定,学校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违反物价和财务管理规定,滥收学费、强行募捐、侵占、挪用和私分学校财物的;
(五)非法刊播、张贴、散发招生广告的;
(六)伪造、买卖、转让《重庆市民间办学许可证》的;
(七)擅自许诺和乱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专业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民办校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选择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顿、吊销许可证、勒令停办的处罚,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生办学或学校已被注销或已被取缔仍擅自办学的;
(二)弄虚作假,蒙骗学生,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的;
(三)妨碍或阻扰公务人员执行监督检查民间办学公务的。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学或弄虚作假给学习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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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抬高入门槛 重庆培训机构有了“硬指标”
“初期办学经费不得少于20万,办学场所不得低于200平,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保安。”记者今(24)日从市教委获悉,重庆市教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共同发布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近日正式实施,对于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有了诸多“硬指标”。
华龙网10月24日20时讯 (记者 周梦莹 实习生 邵晓洁)“初期办学经费不得少于20万,办学场所不得低于200平,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保安。”记者今(24)日从市教委获悉,重庆市教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共同发布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近日正式实施,对于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有了诸多“硬指标”。
据了解,《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或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具体来看:
经费:初期办学经费不得少于20万元
《标准》要求,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2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同时在培学员超过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
场地: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也许过去随便一间小房就能开个培训班,可这已经成为“历史”。《标准》指出,培训机构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100—2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超过200人的,生均办学场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3平方米。培训机构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资本:申办培训机构的法人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万元
除了在硬件配套上有要求,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也必须“达标”。除了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师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标准》强调,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辅导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辅导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职培训辅导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培训辅导人员总数的1/3。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及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1名及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1名及以上的专职保安人员。
经验:机构负责人至少要5年教学经历
根据《标准》,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的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年龄不得超过67周岁,并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
预收费:培训机构预收费最长不超6个月
与《标准》同时发布的《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按学期或课时收取培训费。具体规定为:培训机构按照学期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1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培训费;按照课时收费的,预收费最长不超过60个课时。培训机构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学期或超过60个课时打包、捆绑收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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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新出网证(渝)字002号300分读本科包提档 重庆民办高校拦截统招生源
  特别提醒:填报志愿有疑问?
  8月25日,菜园坝火车站,各校的接待人员在出站口前举牌迎接来自全国各地的新生 首席记者 钟志兵 实习生 李小雪 摄 
  重庆市招办:未报到学生的电子档案退回市招办后将被封为死档,没有任何民办学校能提走
  新学期即将开始,在龙头寺火车站出站口,众多重庆高校纷纷设立展位,负责新生的咨询和接待。很多民办高校声称300分即可读本科,已被统招大学录取的学生改读民办高校,学校可以帮忙去统招大学提档。市招办负责人称,此类高校不具有新生录取资格,也没资格去提档,其自建档案也不被国家教委所承认。
  300分可读本科 还有补贴
  8月25日,记者在龙头寺各大展台前发现,众多民办高校的招生负责人热情招呼着学生及家长,称考没考上大学都可以就读他们的学校:没考上大学的可以现场让你填一份录取通知书,考上统招大学专科的,可以到学校读本科,学校负责去统招大学把学生的档案提走,调入该学校。
  记者刚在三峡联合职业大学的展台前停留了一下,就被该校接待人员拉去坐下,递过一大堆资料,称300分可在该校读本科,每年发放1200元生活补助,毕业后颁发重庆医科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并推荐到主城各大医院就业,
  当记者告知自己的档案在统招大学里提不出来时,另一名女生忙上前介绍,她是该校物流专业大二学生,与记者情况类似,去年就读该校时就是学校帮忙去提的档。随后,记者又以同样的“身份”来到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展台前咨询,得到了相同的答案:档案问题学校可以帮忙解决,300分即可就读本科,每年还有元不等的生活补助,毕业颁发各类重点院校的毕业证。
  许诺可给学生重新建档案
  三峡联合职业大学龚校长表示提档的事情全部交给学校:“档案在统招院校也一样,我们晓得去提,这个你们不用管。”记者对此表示疑惑,他进而解释,9月底后档案会自动退回,到时学校会给学生建立新档案,那个档案提不提都无所谓。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接待员带着记者来到该校位于龙头寺火车站不远处的长江校区。范校长说:“统招学校提走的档案根本不用管,开学后用身份证、户口簿和高考成绩在我们学校重新建一个档案就行了。”
  民办校没资格到统招校提档
  “我们和该校没有合作关系,不可能颁发我们学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重庆医科大学校办主任周建军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轻易相信这些民办高校的说法。
  重庆市市招办相关人员介绍,考生一旦被录取,招办就会将其电子档案通过网络递送到相应院校。一旦过了新生入学注册时间,该院校就会将未前去报到学生的电子档案退回市招办,市招办就会将其封为死档,没有任何民办学校有资格提走档案。招办人员提醒,没有就读高考填报的院校,就不再是统招生。如就读其他院校,只能以成考生或自考生的身份,“300分读本科”所发毕业证是不被国家教委所承认的。(来源:重庆商报 记者 张思思 实习生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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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 Corporation家长注意!这几所学校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针对近期部分群众咨询三峡联合职业大学等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的性质和招生政策等问题,市教委昨天专门发布通告,公布了我市2016年度具有高等教育助学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单:三峡联合职业大学、重庆新世纪专修学院、重庆民族专修学院、重庆经贸管理专修学院、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
  其中,三峡联合职业大学经批准仅为北京师范大学网络远程教育教学校一个外办学点,办学地址:巴南区界石公路物流园区北区;重庆新世纪专修学院、重庆经贸管理专修学院仅招收职业技能类非全日制培训学生;重庆民族专修学院仅招收中职学历教育学生;经学校主动申请,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2016年暂停招生。
  市教委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为主,不具备独立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格。
  学生和家长要注意识别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界限,明确就读学籍身份,审慎选择就读院校,避免上当受骗。凡未达到普通高考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均不能注册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市教委提醒,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在校学生目前只能通过3种培养方式获得高等学历教育相关文凭:自考助学、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办学点、网络远程教育教学点。学生必须首先取得3种学习形式的学籍资格,再通过相关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才能取得成教、自考或网络教育的毕业证书。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网教学生,必须取得主办院校同意、经市教委批准,方可设立成人教育函授站和网络远程教育教学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自考学生,必须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记者 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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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注意!这几所学校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网教学生,必须取得主办院校同意、经市教委批准,方可设立成人教育函授站和网络远程教育教学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自考学生,必须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
  针对近期部分群众咨询三峡联合职业大学等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的性质和招生政策等问题,市教委昨天专门发布通告,公布了我市2016年度具有高等教育助学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单:三峡联合职业大学、重庆新世纪专修学院、重庆民族专修学院、重庆经贸管理专修学院、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
  其中,三峡联合职业大学经批准仅为北京师范大学网络远程教育教学校一个外办学点,办学地址:巴南区界石公路物流园区北区;重庆新世纪专修学院、重庆经贸管理专修学院仅招收职业技能类非全日制培训学生;重庆民族专修学院仅招收中职学历教育学生;经学校主动申请,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2016年暂停招生。
  市教委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为主,不具备独立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资格。
  学生和家长要注意识别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界限,明确就读学籍身份,审慎选择就读院校,避免上当受骗。凡未达到普通高考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均不能注册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市教委提醒,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在校学生目前只能通过3种培养方式获得高等学历教育相关文凭:自考助学、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办学点、网络远程教育教学点。学生必须首先取得3种学习形式的学籍资格,再通过相关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才能取得成教、自考或网络教育的毕业证书。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网教学生,必须取得主办院校同意、经市教委批准,方可设立成人教育函授站和网络远程教育教学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自考学生,必须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记者 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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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 frameborder=0 height=90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到1993年,全国各地均实行此项制度。
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大力发展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意见》。
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根据90年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任务。
-25日,党的十四大召开,江泽 民作《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提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培养大批人才。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各级政府要增加教育投入,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提出了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方针及任务。
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
日,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有起施行。《教育法》以宪法为依据,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着重抓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其目标是,争取到2000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形成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职责分明,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经费投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为主,条块有机结合的体制框架。
日,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出《关于进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通知》,启动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从1995年至2000年,中央财政拨出39亿元支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加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套资金等,工程资金投入总量起过100亿元。这是建国以来中央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投入规模最大的全国性教育工程。
日,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提出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日,教育部启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与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国家助学代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通过银行贷款帮助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责任编辑: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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