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老旧车辆报废补贴技术培训补贴金一般什么时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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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公示&
稿件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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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汇总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和2015年部分数据项完整的班期的培训补贴情况,并进行了审核,现将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班期、单位、人数、职业、等级和金额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问题,请在公示时间内向受理部门反映。
公示时间:—
受理部门:
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刘滢
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王轩
附件:补贴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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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2016天津市大龄失业人员失业金补贴比例
2016天津市大龄失业人员失业金补贴比例
编辑:东兰
  为了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确保大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设立大龄失业人员失业金。下面就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天津市大龄失业人员失业金补贴比例,仅供参考!
  2016天津市大龄失业人员失业金补贴比例
  对经认定符合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男性不满55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男性达到55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可以重新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失业保险小贴士: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拓展阅读
  一、天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700元提高到8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660元提高到760元。
  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按照2%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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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市大龄失业人员失业金补贴比例相关推荐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人力社保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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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人力社保局 & &市财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坚持市场需求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开发“职业培训包”及其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和公共实训机构建设运行等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新型学徒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 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以下简称“培训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职工、农村劳动力、院校学生、失业人员、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以及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流动)站、技能大师工作室。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行政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职业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发布制度,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调查机构,对市场需求职业、等级及其培训成本进行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天津市职业和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目录》应当包括职业名称、职业技能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目录》内容。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职工培训津贴、生活费补贴、实习补贴。 (一)培训费补贴。培训人员(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100%培训费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培训费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 (二)鉴定费补贴。培训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等级和平均鉴定成本,给予100%鉴定费(包括资格审查费、考核鉴定费、材料费)补贴。资格审查费拨付给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考核鉴定费拨付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材料费拨付给实施技能鉴定的机构。 (三)职工培训津贴。企业组织职工带薪参加脱产、半脱产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享受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四)生活费补贴。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到培训机构参加《目录》内职业和等级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享受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五)实习补贴。职业院校与企业实行“双轨制”培养模式,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学生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月享受实习补贴,最长期限12个月,实习补贴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学生实习情况,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发放给学生。 (六)师资培训补贴。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参加培训或到企业实践锻炼,经鉴定考核取得《目录》内职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企业职工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津贴。 第六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对推行“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养模式,开展新型学徒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依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号)执行。 第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各类人员参加定向培训合格,6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机构可享受定向培训补贴。企业新入职职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定向培训合格的,培训机构可享受定向培训补贴。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用人单位组织在职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历职称提升培训的,在足额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基础上,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其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缴费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公共实训机构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目录》内项目培训,经鉴定合格的,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津贴,企业和职工各享受50%;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鉴定合格的,培训津贴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普通高校(非职业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全日制培训,鉴定合格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课时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最多可享受两个职业各等级的培训补贴,同一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其中企业转岗、就失业转换人员一年内可享受两次培训补贴。 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最多可享受两次培训补贴,同一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 各类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定向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拨付流程 (一)补贴申请。培训机构在培训开始前,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开班和培训费补贴申请,并提交开班备案相关材料。开班后,鉴定机构、企业、个人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审核拨付。人力社保部门按季度审核职业培训补贴,并向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社保部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拨付至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企业和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后付制,培训人员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予以拨付。 (三)资金监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工作经费 (一)《目录》调查经费。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结果安排《目录》调查经费,用于调查统计、专家论证等相关工作。 (二)检查和培训经费。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各类培训班开展实地检查,给予检查费补助。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全市培训机构、培训经办工作人员免费开展业务培训,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三)工作推动经费。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对组织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责任单位给予工作推动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补贴。对市级一类竞赛、市级二类竞赛给予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对于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及集训费用予以据实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办法》(津人社局发[2013]41号)执行。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经费。职业培训包项目经费由项目开发单位筹措,市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包的开发和持续改进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包”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经费。对“职业培训包”数字化网络教学资源开发工作,给予经费补贴,用于数字化学习资源制作、平台建设、评审验收、成果推广应用等,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公共实训机构设施设备费补贴。对市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机构给予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保养专项资金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天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设备维护保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34号)执行,并给予日常运行费用补贴。对于区县建设的公共实训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设施设备购置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随调机制。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补贴办法》印发各项补贴标准并根据物价和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对职业培训各项目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日废止。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号)于日废止,不再执行。其他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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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企业获8500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中新网天津3月6日电(记者 刘家宇)记者6日从天津开发区获悉,该区内10余家企业获8500万元人民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春风送暖惠万企 转型发展促升级――天津开发区职工培训暨职工技能竞赛动员会当日举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于茂东出席会议时称,职业培训是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民生大事,亦是支撑天津经济发展、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
  他表示,近年来,天津开发区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转型升级、技术革新步伐加快,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现象愈加凸显。
  “特别是以三星系、长城汽车、鸿富锦等为代表的一大批重点企业产能规模不断扩大,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随之急剧增长,预计年需求在3万人左右,技工紧缺现象逐步从季节性演变为经常性,培训任务十分艰巨。”于茂东说。
  为进一步营造天津开发区职业培训氛围,当日,开发区向新增10家企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及10家“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授牌,并向上述10家“开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及多年来合理、充分使用政策的5家企业青年就业见习先进单位,共计发放培训补贴及见习补贴资金共计8500万元人民币。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大众汽车自动变速器(天津)有限公司、天津航天长征火箭制造有限公司等10家区内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与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中国(天津)职业技能实训中心等相关职业技能院校签订了校企合作意向书,将采用校企合作方式,进一步完善人才培训模式。
  天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许红星在讲话中对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三点意见,要全力帮扶、充分利用政策资源,强化政策与资金支持;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提升开发区内各项服务;要着眼长远,加强校企合作,整合各方资源,保障区域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翟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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