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展什么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cs1.6增强普及版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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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2016年中考思想品德一模试卷(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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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关于在全市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共筑美好家园”主题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共筑美好家园”主题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市、区委宣传部、依法治市办、综治办、司法局、普法办、妇联,市直各单位,中直和省直驻江门各单位: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共筑美好家园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进一步营造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良好氛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共筑美好家园”主题法治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工作部署,准确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熟练掌握《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责任;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六进”(进机关、进单位、进校园、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工作,使全社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全市人民遵法、依法、护法的自觉意识,为《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活动主题
反对家庭暴力&共筑美好家园
三、目标任务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二)促进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学习、宣传、贯彻《反家庭暴力法》,强化“反对家庭暴力&共筑美好家园”理念,为《反家庭暴力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责任,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和夯实主体责任;
(四)积极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四、活动内容
(一)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宣传活动。一是要加强各类责任主体的学习培训。深刻理解《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注重把握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注重把握怎样预防家庭暴力、如何处置家庭暴力以及不同部门、单位、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责任。通过开展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要引导家庭成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面向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宣传法律。动员村(社区)法律顾问、巾帼维权志愿者、女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新闻工作者),深入到基层宣传法律、解释法律。三是充分利用“3·8”国际妇女节、“6·1”国际儿童节、“11·25”国际反暴力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宣传活动。用各具特色、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吸引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自觉遵守反家庭暴力法,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真正地落到实处。
(二)大力强化基层维权服务。依法履行好职责,做好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投诉受理、求助帮扶、心理辅导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发挥基层妇委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掌握家庭暴力等涉及妇女儿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维权服务落实在基层、送到妇女儿童身边。
五、具体步骤
(一)集中学习阶段(2016年3月1日—2016年4月30日)。
一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2016年度江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江府办函〔2016〕30号)的安排,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再学习、再培训,认真领会《反家庭暴力法》的内涵。
二是依托江门广播电台《以案说法》节目(100.2频道,每周六11: 30—12: 00),开展2期《反家庭暴力法》节目。
(二)集中宣传阶段(2016年5月1日—2016年11月30日)。
一是各市(区)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在每条村(社区)至少举办一场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要内容的法治讲座。
二是充分利用报刊平面、广电时段、网络电信、微博、微信、发送短信提示、刊播公益性广告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形成多视角、全媒体的立体宣传格局。已开通微信公众号的单位,要编辑1-3期《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微信。
三是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把社区、机关、单位、学校、企业、农村作为主阵地,通过张贴《反家庭暴力法》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大讲堂”、悬挂宣传横幅、现场咨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
(三)集中考核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
把《反家庭暴力法》列为2016年度全市公职人员学法考试的考核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法》的学习宣传,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学习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统筹协调,加强督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协调,落实宣传措施。宣传活动要突出主题,贴近生活,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抓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展开宣传教育,确保宣传效果。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办、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和妇联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区)、各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宣传情况进行及时督导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完善制度,落实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按《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和国家、省、市反家庭暴力有关工作部署,抓紧制定和完善反家庭暴力工作制度,做到与学习宣传同步实施、协同推进,并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教育宣传篇 - 鸡东法院网
当前位置:
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教育宣传篇 根据将于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为有效预防家庭暴力,所应采取的教育宣传措施包括:  (一)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三)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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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市秦淮区中考第一次模拟考试思想品德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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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南​京​市​秦​淮​区​中​考​第​一​次​模​拟​考​试​思​想​品​德​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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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反家庭暴力法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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