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攻有利原则则和尊重原则存在冲突的原因

是指在诊治、护理过程中,不使病人受到身心损害的是哪一原则 A.不伤害原则B.有利原则C.公_答案_百度高考
是指在诊治、护理过程中,不使病人受到身心损害的是哪一原则
A.不伤害原则B.有利原则C.公正原则D.尊重原则E.平等原则
第-1小题正确答案及相关解析自主原则:道德权利与病人权利——临床生命伦理学
9.自主原则:道德权利与病人权利
自主性可以看成是一种
值得占有和追求的绝对价值。
── Gleen C.Graber
案例9-1& 病人选择与家属愿望相冲突怎么办?
拉尔夫·沃特金斯是一个75岁的已婚老人,由于呼吸衰竭被安排在一所大学医院的加强医护病房中。他显得忧虑,但很清醒,并渴望帮助。作为退休工人的沃特金斯先生患慢性肺病已有50年了。在最近5年中,他的病发展为进行性呼吸衰竭,因此被限制在家中,日常生活主要靠夫人照料,如没有夫人的帮助,他不能自己穿衣吃饭。他从来就是一个极端独立和无约束的人,并且乐于支配其周围的人。他的妻子和已婚的儿子全力照料他。
医生确诊他两侧肺患肺炎后,给他用了抗菌素,并用机械呼吸器补充氧气。两周后,肺炎基本控制,医生开始试图让他摆脱呼吸器。不幸的是他对呼吸器产生了依赖性,这是由于营养缺乏、肺部可能有新的损害、呼吸肌肉无力,与病人本人害怕呼吸两方面结合的结果。尽管医生缓慢小心地试图撤掉呼吸器,但是屡试均未成功。沃特金斯先生呼吸短促,感到恐惧,并要求继续用呼吸器。
拉德伯恩医生估计成功撤掉呼吸器最大可能的机会只有20%。病人越来越对无望的前景和日复一日的医疗措施所带来的痛苦(包括静脉给养,经常性的动脉血气穿刺,引流等)失去耐心。在无任何成功保障的3周后,沃特金斯拒绝同医生合作,试图撤除呼吸器。他的妻子和儿子担心他放弃活下去的愿望,并恳求医生采取措施救他。虽然他变得沉默寡言,但头脑仍清晰,按医生的观点,他仍有充分的能力做决定。他告诉拉德伯恩医生,他希望撤掉呼吸器,他说:“我想死!”
在本案例中,医生的责任是什么?医生应该满足病人的要求吗?如果我们假定病人有作出医疗决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能力,那么根据医生可以拒绝病人停止生命支持的要求,或者继续拖延病人的生命?病人家属希望拯救病人的愿望应给予何种程度的重视?
案例9-2& 如何对待自杀病人?
D先生超速驾车撞上电话杆后,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急救室。医生检查后建议手术,治疗严重的内出血。但68岁的D先生拒绝了,表示希望听任死亡。同时,医生了解到3个星期前,D先生被诊断为患有舌癌。他拒绝对此进行手术,并嘱咐医生不要将他身患绝症的事告诉他妻子。
医院的医生们认为D先生若不实手术,会因出血而死亡,他们找来一位精神病医生会诊。M医生与D先生进行交谈时,发现他神智清醒,D先生认为自己珍视独立,觉得自己作为1名工程师的职业生涯令人满意,与妻子和两个孩子的家庭生活美满。他对自己的病情感到忧虑,但他说:“我已拥有充实的人生,但现在结束了。”
M医生指出这起车祸是一起自杀未遂事件,对此D先生没有否认。M医生该提什么建议呢?病人拒绝立即进行手术是一个有理智者的行为吗?不应对此默认,而以有自杀企图,系精神不健全为依据,要求法庭传令进行手术,这样做合适吗?
案例9-3& 医生强制手术对吗?
某患者,男,主述“舌异常感”,被确诊为舌癌。医生未告诉患者病名,但说服患者入了院。癌症病灶尚未转移,早期切除为最佳选择。医生将这一情况向患者家属说明,“病灶是溃疡,因为是恶性的,所以必须切除舌的三分之一”。虽经家属劝说,患者仍然坚决反对手术。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医生在违反患者意愿的情况下做了手术。术后,患者上告,要求医生承担责任。
9.1 自主原则:自由主义的生命伦理学
自主原则的理解
自主(autonomy),在西文中是由“autos(自身)”和“nomos(法则)”组成,意思是拥有自己决定的权利。从个体的角度来说,人是肉体与灵魂的双重存在,人的高贵就在于他有意识、意志,人的灵魂、意志决定了人具有自主权利的个体条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民主的社会规定了人身自由的权利,这是自主原则法律来源。John&
Stuart& Mill
认为:在任何人的行为中,关心自身的独立是完全合法的,而关心他人仅仅是对社会的义务。 Justice
Cardozo认为:“每个成年的、具有健全思维能力的人都有权决定其自身的行为。”
在医疗领域里,自主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有独立的、自愿的决定权力。医疗道德的核心是医务人员应对病人尽其义务,此义务的宗旨是对病人有利和无伤,但仅有这点还不够。作为一切医疗活动目的病人,有权力对在其自身所实施的诊断、治疗方案作选择,尤其是对一些有伤害性的诊疗措施。因为一切医疗活动的结果均要落实到病人身上,无论结果怎样,或好或坏,或利弊兼有,或不可预测,病人对是否采用这些医疗手段均有自主决定的权力。
自主原则第一次正式写入中国的伦理学教科书,是由何伦、施卫星主编的《现代医学伦理学》。自主原则从根本上表达了病人的选择的权利。患者的选择权是维系医生与患者间的治疗与被治疗关系的核心。一种医患关系是看不见的,摸不着的。虽然患者需要医生治疗,但在法律和伦理上,只有病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这种关系;只有病人才可以随时随地,合法地终止这种关系。
自由主义的生命伦理学
自主原则作为医师在诊治疾病的过程中尊重患者在理性地选择诊治决策时由他本人或家属做主的伦理原则。自主有三个基本的特征:一、志愿性,是病人本身或家属的志愿行为;二、目的性,是患者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关注后果的选择;三是坚定性,它不是因为外界干扰而妥协的选择。自主原则的实质是对患者独立人格和自主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广义的尊重原则的主要内容。
因而,自主原则从理论渊源上来说是自由主义、人道主义、个人主义等理论的共同要求,其中最重要的理论依据就是自由主义伦理学。西方自由主义伦理学有着十分浓厚的文化背景,中世纪以来由于启蒙运动的兴起,整个西方经历从中世纪对上帝道德“义务”的绝对服从向追求个人自由的“权利”的转换,喊出了“不自由,勿宁死”的时代口号。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西方医学伦理的传统也发生了微妙的转变。从传统医学伦理学到后现代的生命伦理学,除去内容的不断扩大以外,最重要的变化还是道德理论的转向,其中尤其是“义务”与“权利”概念的变化。按恩格尔哈特所描绘的画面,实质上是从责任医学伦理学到自由主义的生命伦理学转向。从自由内涵上来说,近代以来的自由基本上都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若是没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有根本的认同和在制度上的落实,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即关于人在社会中的价值就是自由主义的目的。因为自由主义是致力于普通个人的普遍幸福。自由主义的根本目的是致力于增加个人的普遍幸福。自由在本质上就是“在经济上表现为受保障的财产权、自由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在政治上表现为以普选为基础的代议制和法治;在道德文化上表现为个人的权利观念和自主观念。”自由主义的生命伦理学就是强调以追求人的幸福为目的,表现为在道德文化上对个人权利观念和自主观念的重视。因而这样的理论思想在临床上的表现为对自主原则的重视,强调病人在生病期间不能因为身患疾病而忽视其基本人格、理性思维的存在,他们有权利自由理性地选择自己的普遍幸福。
在中国,近代以来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却只用自由主义来追求国家的强盛,把自由主义以个人的幸福为目的变成了以国家的富强为目的。而忽视了自由主义的本质是实现普遍的个体幸福。加之与中国传统的儒家传统文化的部分冲突,导致长期以来我们对个体权利的漠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医学伦理学充当了中国“义务”伦理向“权利”伦理转换的马前卒。
此外,自主原则中体现的对病人个体自主选择的尊重,无疑是吸收了个人主义、人道主义等思想的合理因素。
自主性的道德价值
自主原则从伦理价值上来说,根本上体现和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在理论上推进医学人道主义的深化和拓展,在实践上有利于各方面的正当利益的兼顾和调节;从道德价值上来说,就是体现了个体主体性的觉醒,在医学伦理上表现为通过自主原则出来的道德自主性。
“自主性(self-determination),是人们在社会道德生活及职业生活中,为克服盲目屈从、由人摆布的被动状态,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的人们在正确认识和正确选择的基础上,自我主宰、控制、处理和支配具有道德意义之事件的行为能力。”自主性在伦理学就表现为主体伦理学的兴起,从伦理思想史角度出发从苏格拉底至近代人道主义是主体伦理学真正诞生的历史前奏,到康德主体伦理学建构有了决定性意义,而萨特在现代又做了一次可贵的尝试。主体伦理学“充分显示了作为主体的人类道德意识的超越性(理想);道德行为的自觉性(独立性);道德情感的纯洁性(非功利性);而这些特性汇聚的焦点即是主体道德意志的自由(自律性),它是主体伦理学的最本质的特征所在。”
在临床医学中对病人自主性的认同,结合主体伦理学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自主性的道德价值主要有:一、从道德意识来看,病人虽然在身体上患有疾病,但在道德意识上还是健全的,他具有对自身健康、未来幸福理性的理想选择,自主原则的体现了对个体人格的尊重;二、从道德行为来说,病人可以理性的处理自己的行为,如在案例9-1、案例9-2,中病人对自己的行为选择都是理性的道德自觉;三、从道德情感来说,作为医院医疗机构以及医护人员无权决定病人的生死、不经商量对病人纯主观的决定病人的医疗措施,注重自主原则就是对病人道德情感的关爱;最后,这一切都是基于对病人个体自由意志的承认,“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病人享有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性的道德核心正在于此。
正如Becky Cox
White博士认为:“伦理学概念支持个人的奉献是自主权。按照自主权的道德概念,每个人的价值结构和最多选择是建立在必须受到尊重的基础上的。”对病自主性的尊重,就是对病人道德意志自由的基本认同与道德情感、道德行为自主权确证。可以说,“自主性可以看成是一种值得占有和追求的绝对价值”。
9.2 谁最后决定:自主原则是终极原则吗?
在案例9-1、案例9-2中,我们能听从沃特金斯老人和D先生的自主选择权利,让沃特金斯老人放弃生命吗?不兼顾他的家人的意愿吗?我们能让D先生选择死亡吗?能无视他的自杀性动机而放任他的生命吗?这就涉及到对自主原则与其他原则交叉使用的问题,自主原则是不是病人决定的最终原则呢?作为医护人员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原则之间进行抉择?
自主权的生命伦理困境
在案例9-1、案例9-2中,我们显然不能漠视病人的生命而一味的尊重病人的自主选择。那么这样的决定是不是就违背了“自由主义伦理学”的宗旨呢?如王海明所言,我们在讨论自由时要注意一个区别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与“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区别。在自由的概念中要区分的是“意志”与“愿望”,因为一个人只有在他认为有能力做某事时,才会有做某事的意志;若他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愿望去做某事,可能不是因为他不自由,而是因为他无能力。进言之,一个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想望去做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都是因为有障碍、强制的存在。但前者的障碍往往存在于自己本身,是自身能力所构成的障碍和强制;后者的障碍和强制在于自身之外,是外界、特别是他人所构成的障碍与强制。那么在医学临床中,面临的问题就是病人“意愿”如何,可是他自己又没有能力最终决定。因而自由主义伦理学所提供的自主原则显然不能成为医学伦理的终极原则,而只能是医疗临床中的原则之一。显然,也不能就此论断医护人员或病人家属就是对病人“自由的剥夺”。那么在案例9-3中,医生显然不能为为了挽救病人的生命而违背了他的意愿,对病人的这种强制治疗承担责任。在案例9-1中,对于这个75岁的老人我们应该尊重他“自己意愿”吗?很明显,这里违背了自主原则背后的自由主义思想。在这里自主原则显然是不能成为老人选择的最终原则。
从原则优先序列来说,在医学生命伦理学的众多原则中,“一般主次序列是:生命价值是最基本的,其次是有利与无伤原则。再次是公正的与公益原则。最后是病人自主原则,”不同原则是基于不同的伦理思想,但是在不同的现实境遇中,原则优先使用是不同的。(在“自主与公正”、“自主与生命”中我们将进一步阐述)而我们所要表述的不是决定谁是最后的原则,而是将确立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原则。然后,将其放在一个开放性的对话体系中来使用,具体的优先与否视不同的医疗境遇加以不同的选择应用。
自主与公正
我们自主与公正都是临床伦理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对话是临床伦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其实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对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人道主义思想理解以及理论优先的问题。我们的基本看法是聚集多元的思想理论源,当他们发生冲突时,在二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对话,区别不同的境遇,以达成共识。
我们在前面已论述,伦理困境其实就是不同的原则交叉冲突形成的。在解决和评价道德难题时,原则的主次序列显得很重要。如前所述,在医学生命伦理学的众多原则中,“一般主次序列是:生命价值是最基本的,其次是有利与无伤原则。再次是公正的与公益原则。最后是病人自主原则,”例如,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是根据病人自主原则。但拒绝治疗后果使病人受害甚至危及性命,便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与无伤原则发生冲突,医务人员应以主要原则为根据,继续治疗病人或拯救病人生命。
如何处理公正与自主原则,在解决具体问题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原则应用中的统一&
确定主次原则,并不是只考虑主要原则而不考虑次要原则。除非行为的根据明显对立,无法使原则统一。如贵重药品对病人疾病恢复有利,但并不是无限制使用贵重药品,以获取病人最大利益,还需要考虑到公正与公益原则。
&原则主次序列变化&
原则应用中的主次序列变化体现了应用原则的灵活性。在某些领域中,次要原则可以上升为主要原则。如在卫生政策、经费分配中公正与公益原则为主要原则。再如对安乐死的确认,首先遵循病人自主原则,其次是生命价值原则,最后是公益原则。
&原则应用的结果&
原则主次序列选择,还要看原则指导的行为后果,就是说按原则做不一定都是正确的。这点我们在行为功利主义中已论述。
自主与生命
自主权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体现的就是对人道主义与自由主义理论基本观点的差异。同样,不同的境遇要有不同的抉择。
在案例9-1、案例9-2、案例9-3中,其实都是因为面临的病人自主意愿与病人生命生存之间的矛盾,作为医护人员应该如何面对?其实自主原则的前提理论依据就是认为,人身权是现代社会中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具有独立人格和正常理性的患者有权自主对自己进行医疗决策。在三个案例中的患者都是具有独立人格和正确理性的人,但是他们的问题在于放弃了自身生存的“人身权”,在理论上自主原则的前提,他们已经自动放弃。因而,在生命与自主之间,作为医护人员必须从人道主义的尊重生命出发来进行自己的医疗选择。
其实,在医疗临床中,作为医生要注意一个基本的个心理调试的问题。弗罗姆认为,“人对自身之自由存在的两种可能的态度或心理定向:即对自由的追求与对自由的恐惧和逃避”“从时间上看,人们对痛苦的感受往往延长得悠漫难熬,而对快乐的感受却常有稍逝即失之感,即所谓‘快乐与痛苦在记忆中的不相等性’;在强度上看,痛苦的感受强烈而又深刻,而快乐的感受却显得轻松恬淡,即人类的‘不可忍受性情感’”因而我们在医学临床中我们要注意这种“自由的恐惧”,特别是人们面对生命的存亡时的抉择。
在案例9-1、案例9-3中,老人与患者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的“不可忍受性情感”等心理作用。在这样时刻,作为医护人员如何准确的表达,寻求讲真话艺术,又如何达到人道主义对生命的基本尊重就显得尤为重要。
9.3 病人权利:从义务伦理到权利伦理
病人权利:从义务伦理到权利伦理
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是以义务伦理为主要言路的,鲜有权利伦理的论述,即使是近代,乃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重要的伦理学著作中,也很难看到“权利”的概念,这是中国历史的特殊性造成的。在伦理学实践中,高歌“权利论”无疑是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开创了先河。“病人权利”概念在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中的普及,为中国的义务伦理走向权利伦理充当了马前卒。
“权利”并不是一个经典的伦理学概念,而是一个政治与法学的概念。“权利是个人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意思自由),其在私法上居于本位,是法律关系体系的本质内容。而自然权利或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常常被区分开来。前者又称“天赋人权”,是指人生而就具有的权利”。经过长期的理论发展,对权利的不同使用,也就形成了权利不同层次。一般说来,“权利”有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之分。作为一个“人”有资格提出的要求,往往称为“人权”,也称为“道德权利”;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资格提出的要求,由于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所以称之为“法定权利”。无论是“道德权利”还是“法定权利”都是普遍权利;“道德权利”是“法定权利”的依据,并往往纳入宪法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此外,依据契约当事人各自所享有的权利,称为“约定权利”,它仅仅与当事人有关,因而是特殊的而不是普遍的。
一些法律所不能或无法确认的道德权利、伦理权利或行动权利等,如“聊天权”、“拥抱权”、“抚摸权”、“亲吻权”等等。这些“权利”从本质上讲都是行为自由,“生来就有”;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是“后天赋予”。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当今中国,有一种权利泛化的趋势。所谓“权利泛化”,指的是对法定权利的泛化,即泛化者将一些自然权利或法定权利以外的得受法律保护的一些正当利益,未经法定程序,扩大、推广到法定权利形态,以法定权利的救济方式来寻求救济的现象。因为法定权利的类型在现行法上是明确的,每一具体法定权利在现行法内均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而“泛化”者往往忽视或不知法定权利与自然权利的区别,同时也忽视或不知法定权利的限定性,而任意逾越了法定权利的边界,从而戏剧性地创造出
“聊天权”、“拥抱权”、“抚摸权”、“亲吻权”等“权利”。法律权利是受特定法律制度本身的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法定权利的存在虽以道德、利益、义务等各种观念为基础,但并非所有得到称许的道德方面的要求都被认作法定权利,并非每种利益都得到法定权利的保护,并非每一义务都有特定的法定权利与其合致。
在医患关系中强调病人自主原则是对病人权利的肯定与重视。对自主原则的坚持,将传统的医患关系的主体从医护人员、医疗机构转换到了患者方面,确立了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绝对地位,实现了传统医患关系中患者被动接受义务责任向参与治疗的主动权的转换。因为临床医学面临的最为迫切的现实医患关系问题,病人权利问题成为了当代中国临床伦理学中最为重要的议题之一。
病人权利的概念
&病人权利(patient's
rights)是指病人在医疗卫生中应享受的权益或利益。病人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规定的根本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健康权,使患有疾病的公民早日恢复健康。此外,我国的其他法律尤其是卫生部门的法律法规都对作为公民的病人的各种权利作了规定,或提供了法律依据。
病人权利不仅是一个涉及法律规范如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等的法律概念,更是一个伦理学概念,涉及更多的是伦理道义上的内容。因为,病人权利的许多方面有赖于医务人员的道德义务和病人的义务来实现。例如,病人有对自身疾病认知的权利,但如果病人不履行在治疗中应有的很好配合治疗的义务,如果医生不向病人作必要的说明解释,病人这一权利就实现不了。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病人权利与作为伦理意义上的病人权利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各自特点,但在本质意义和作用上是一致的。
首先,病人权利的法律方面是在各国宪法、法律、条例上规定的已有权利,病人权利的伦理方面是指在道德或伦理上可得到辩护的要求,是指病人应该有的权利。道德权利不决定于法律上有无规定,它们可以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也可能在法律上没有规定。道德权利可以作为批判法律权利或为法律权利辩护和立法的基础;同时,有些道德权利是法律权利的理想,经过努力,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就成为病人权利的法律内容。但有些道德权利并不能用法律的形式具体加以规定和确定。如病人有受到尊重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很难用法律手段加以强制规定。
其次,道德权利不一定得到法律保障,而已有的法律权利有的可能是不符合伦理的或不道德的。例如病人有不受医疗事故之害的权利、不受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滥用检查之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另外,有的国家有的法律或一个国家某时期的法律,如禁止人工流产、禁止器官移植的法律往往可能是错误的或不道德的。
最后,法律权利可以通过立法机构修改、废除,可通过选举或改变体制而被取消;而道德权利则不能通过立法机构的决定或权力转移而改变。道德权利的变动依赖伦理学论证,依赖理性的力量。
病人权利提出的背景
正如前面的论述,病人权利的伦理思想背景是人权思想加道德自由主义,就具体的社会与医学背景分析,病人权利是生物医学发展到20世纪商品化社会下的产物,是医学临床伦理学中所涉及的医患关系的最核心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病人权利还有一些复杂的、具体的医疗与社会背景:
a.公众和病人对自身的健康日益重视;
b.人们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
c.医患医学知识的差距逐渐缩小;
d.医患关系的淡漠;
e.医源性疾病的增多;
f.侵犯病人权利而造成病人身心伤害的案例增多;
医院工作合理目的与病人的合理要求和利益之间的矛盾,如医院除了直接为某个病人医疗服务的目的外,还有为其他病人以至社会公众健康服务的目的,还有促进临床教学、科研、节约费用、提高医院和医务人员收入和声誉等目的,这些方面的目的往往会因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而与某一病人的直接利益或要求发生矛盾。因而,必然提出了维护病人权利的问题。
9.4 病人权利的历史与内容
病人权利的历史
病人权利问题的提出是近代的事。
最早的病人权利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并与当时简陋的医疗服务相关。那时,每张病床要睡2人以上,多则达8人,引起了病人的极大不满。在病人和公众的强烈要求下,1793年法国革命国民大会规定,一张病床只能睡一个病人,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应有3英尺。从此,不少西方国家开始重视病人权利的研究和实践。1946年对纳粹的审判和当时通过的《纽伦堡法典》以后,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了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试验的原则。《纽伦堡法典》对病人的知情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和有能力。这时病人的自主权成了知情同意的核心。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由人体试验扩大到治疗,并已包括在病人权利之中了。
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标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病人权利的权力。1972年底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Patient's
Right),其前提是:“当医疗在一个组织机构中提供时,传统的医患关系呈现新的方面……机构本身对病人负有责任。”该病人权利法案规定了病人多方面的权益,包括:
病人有权得到考虑周到的、尊重人的医疗护理;
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处得到有关他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完全而最新的信息;
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处接受在任何措施或治疗开始前提供知情同意所需的信息;
病人有权在法律的限度内拒绝治疗,并拥有被告知他的拒绝行动对他健康后果的权利;
病人有权不受任何人的干扰考虑有关他自己的医疗计划;
病人有权期望有关他对医务人员的谈话和记录严加保密;
病人有权期望医院在它能力的范围内必须对病人有关提供服务的要求作出合理的反应;
病人有权获得他的医院与同他的医护有关的医学教育机构关系的信息;
病人有权拒绝参与影响他医疗护理的人体实验研究计划;
病人有权期望医疗护理的合理连续性;
病人有权检查他的住院费用,并且得到解释;
病人有权知道医院哪些规章制度适用于他作为病人的行动;
该法案还有一些鼓励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院中建立亲密关系的条款。
在当时,美国就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定有关病人权利的章程,强调医院应有效地把病人权利告诉来院治疗的病人。1980年美国召开了第一届全美病人权利会议。1975年12月欧洲议会理事会将一个有关保证病人权利的建立草案提交给它的16个会员国,其中列出了病人的“基本权利”内容与《病人权利法案》内容相似。目前,病人权利问题在各国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的情况也是如此。
病人权利基本内容
美国医生协会的病人权利法案,基本体现了病人在医疗中的权利内容。邱仁宗教授在他的《病人的权利》一书中,把病人权利概括为病人医疗权、病人自主权、知情同意权、病人隐私权、病人保密权这五个方面,有其独到之处。
适合我国国情的病人权利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病人享有必要的和相应的医疗与护理的权利
&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最基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以及由此延伸的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即公民一旦有病,他就有权获得医疗的权利,这种基本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容受到侵犯。这是宏观层次上理解的最基本的病人医疗权。在微观层次上,作为一个病人进入医疗关系之后,病人就拥有特定的医疗权利,任何病人都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的诊断、治疗和护理。并要求在这种服务中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公正和一视同仁的待遇。这种权利是无条件的。
病人参与医疗和对疾病认知的权利&
病人参与医疗是现代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模型所特别强调的,是病人权利最为实质的内容之一。就是说,只有让病人参与到有关自己的医疗过程中,病人权利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得以体现并得到保障。对自身疾病的认知是病人参与医疗、病人自主权实施的基本前提。当人一旦患病后,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在通常情况下都希望能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的好坏等,这一对自己所患疾病的认知要求也应看作是病人的基本权利。医生应该用病人能够听懂的语言,告诉病人有关诊断、治疗和预后的全部信息。如果这些信息由于医疗原因不能告诉病人本身,则应告诉病人的代理人。
病人享有医疗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尊重病人有两个方面:一是把病人作为一个人来尊重,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二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病人自主权(autonomous&
right)是指病人在医疗中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动。强调病人自主权首先要承认病人有参与医疗过程的权利,并且承认医疗很多方面的决定应由病人自己来判断。知情同意是病人自主权的一个重要和具体的形式,现已成为医学研究和实验、临床医疗领域最受人关注的伦理问题之一。在临床医疗和研究中,知情同意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不只是为了争取病人的合作、增进医患关系、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体现在有利于病人、尊重病人,有助于病人自主权的合理行使。在英国、美国、德国等国,没有知情同意的治疗是非法行为,医方要赔偿损失。
病人享有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
包括病人隐私权和病人保密权这两个密切关联的方面。我国法律有对公民隐私权的条文。如私人信件、日记等不被泄露而受法律保护。医生的职业特点和病人出于治病的需要,出于对医生的信任,决定了医生可以了解病人的隐私。这种知晓是医生的权利,但医生没有权利泄露病人的隐私。隐私权问题最终是保密的问题。病人有权利要求医生对其告知的隐私保密,要求医生对其有关的医疗信息保密。在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对病人隐私权、保密权的保护,对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唯一能否定病人隐私权、保密权的理由是:如果继续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保密权给病人自己、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危害大于放弃这种权利给病人带来的损失。
病人享有拒绝治疗和实验的权利&
这实际上是病人自主权的一部分,是知情同意权的延续。在一定条件下,在权衡各方面利益的基础上,病人有权拒绝治疗。不管治疗能给病人带来多大益处,医生不能强迫病人接受其治疗;不管实验与治疗是否有关,病人有权拒绝各种类型的医学实验。倘若病人的拒绝可能对其自身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则另当别论。拒绝医生建议的治疗不等于医务人员就没有医护病人的义务和责任。拒绝治疗的权利也就包括了病人有要求转诊、转院、申辩的权利。
病人有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既然我们承认病人有普遍的平等的医疗权利,那么,毫无疑问,我们就应该承认病人有维护这种权利实现的权力。对于各种妨碍医疗权利实现的错误行为,对于自己生命受到疾病的威胁而又被拒绝治疗或草率治疗时,病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社会舆论提出批评或谴责,有权对不负责任的、质量低劣的、危害或有损健康的医疗卫生服务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病人有权要求医生降低或节省医药费用,有权要求医生对医药费用做出合理解释。
上述六个方面是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这些基本权利在医疗实践中的实现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如有赖于医生对病人利的认识,有赖于病人自身的权利意识,有赖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项目和资源的多少等。此外病人权利之间也会发生冲突。尤其是病人自主权和医疗权的冲突。例如当病人拒绝治疗时,病人在行使他的自主权。但他拒绝治疗的决定意味着放弃特定的医疗权,并可能与病人治愈疾病、恢复健康的利益相冲突。病人权利之间冲突的解决办法是坚持病人利益第一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具体解决。
最后要强调的是: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病人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医疗中相应的义务。病人的义务应该建立在对自身健康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基础之上。病人在医疗中应履行下述三方面的基本义务:a.保持健康和恢复健康,建立合理的生活方式,摒弃不良生活习惯,积极锻炼身体,增强机体抗病能力,减少疾病发生;b.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c.支持医学科学研究和实验,支持医院的教学活动。
9.5 父权主义与医疗干涉权
传统医学中的父权主义
父权主义(paternalism)也称家长主义。它是指为了另一个人本身的利益而不考虑或限制他的愿望和自由的行为和意志。这是一种限制自由的伦理思想。父权主义在家庭内常存在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之间。孩子在玩火,父母去加以干涉,这是为了孩子的利益,不要让孩子“引火烧身”,对孩子玩火的愿望不予考虑,这就是家庭中的父权主义。这种父权主义有两个明显的特点:①仁慈的父母心中装着子女的利益。父母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②父母不让子女就有关他们自己的问题做出决定,而是代替子女做出决定。
医学中的父权主义思想一直占据于传统医学和医患关系之中,在临床的医疗中由医生决定病人的医疗问题,医生的权威就如父亲在家庭中的权威一样是不可动摇的。当然,作为仁慈的医生心中始终装着病人的利益,在医疗决策中会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但医生不会或认为根本不必考虑病人的意见和愿望,不会让病人自己就有关的医疗问题做出决定,而是代替病人作决定。如有的医生认为病人做肝穿刺对弄清病情有好处,有利于病人,但没有与病人商量,没有把可能有的副作用告诉病人,怕这样会引起病人不必要的恐慌。有的病人要求了解他有关疾病的真实情况,但医生认为告诉他患癌症或心脏病的实情后会产生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医学中父权主义表现。
父权主义在医学中的应用有其根据和理由。毕竟,医生与病人在医学知识和技能的拥有上的确存在很大差距。病人不懂医学,病人不能像医生那样知道如何诊断、治疗疾病并做出预测,加上病人患病后精神紧张、情绪不稳,身心处于不利地位,都影响病人的决策能力而不能做出合乎理性的决定。为了病人的利益,应该由医生做出决定,医生能够成为病人的医疗决策者。尤其是在急诊急救时,病人处于昏迷状态,病情紧急,没有时间征求意见,必须立即抢救,稍有迟疑都可能对病人有生命危险。这时父权主义是完全合理的。
父权主义的衰落
在现代医学临床实践中,父权主义的衰落是与病人权利的兴起相伴随的必然现象。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现代医患关系发生了变化,还由于在现代医疗中,人们的价值观念有了变化,都使传统医学中的父权主义影响减弱。现代的病人越来越不喜欢那种一切都自己说了算的“家长式”的医生。
此外,还有诸多复杂的因素促使医患关系中父权主义伦理观的衰落。譬如:
a.由于先进技术在医学中大量应用以及医学越来越细的专业分化,医学中“见物不见人”、迷信技术、“治病不治人”、医患关系淡化等倾向的发展,社会上公众和病人怀疑医生能不能完全代表病人的最佳利益;
b.人体研究和实验中用病人作试验的丑闻有所揭露,也使社会上和病人怀疑医生能否完全代表病人的最佳利益;
c.由于市场经济对医疗卫生领域的冲击,以及医疗事故丑闻的爆光,社会和病人怀疑医院和医生能否真正维护病人的利益;
d.人们发现,虽然在医疗决策的技术方面,医生比病人懂的更多,但在医疗决策的个人价值取向方面,医生并不比病人懂得更多。例如临终病人是否愿意用带来极大痛苦的手术来换取延长几天的生命,只有病人才知道;
e.社会和人们更重视、更尊重个人对涉及自己的问题做出决定。
总之,从整体来说,父权主义对现代医学是不完全合适的。毕竟,病人不是小孩,他有自己完整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生活目标和理想,他有对自己的问题做出合乎理性决定的能力。临床生命伦理学不同于传统医学伦理学之一,就是取向从似乎理所当然父权主义转向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当然,这并不否认医学中父权主义在一定情况下、一定范围内仍然适用的客观事实。
父权主义与医生干涉权
病人自主选择与医生义务的矛盾&
在有关生命与死亡的生物医学领域,病人是否有决定一切的权利?倘若有,那么有如何来看待医生的自主权利。
在案例9-1、案例9-2、案例9-3中充分反映了病人自主选择权利与医生根据医疗经验以及对于病人义务而行使的医疗自主权利的矛盾。此类问题并不是个别现象,在临床实际工作中,诸如拒绝治疗、讲真话、保密等都会存在。
对病人自主的限制&
国内医学伦理学界在讨论对病人自主权的限制时,用了“医生干涉权”这个概念,并认为其是与医学中父权主义相关联的。所谓医生干涉权是在医学伦理原则指导下,医生为病人利益或为了他人和社会利益,对病人自主权(包括病人意愿、行为、决定)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做出决定的一种医疗伦理行为。医生干涉权是医疗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医生一般的诊断治疗的权利是服从于病人权利的基本要求,而医生干涉权这一特殊权利正好相反,它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用来限制病人自主权利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病人尽义务为目的的。很显然,医生干涉权也包含有父权主义的两个特点:即一是医生的行为是慈善的,一切都是为了病人的利益;二是有关决定由医生代替病人,而不是由病人做出决定。
其实,临床实践中病人的自主权利与医生的医疗自主权利均有其使用的范围,但当两者在某一个问题上发生分歧时,道德难题就产生了。
在现代医学临床实践中,父权主义的合理性是用来限制病人的自主权利。这种限制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从医生主观愿望出发的父权主义,而是从除了维护病人利益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例如:
a.拒绝治疗。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但这种拒绝首先必须是病人理智的决定,同时必须得到有经验的医生的认可。倘若拒绝治疗会给病人带来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可以否定病人的这一权利要求。如一个患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的病人,面临阑尾炎穿孔的危险,但他因惧怕开刀而拒绝手术治疗;又如某些自杀未遂的病人,拒绝输液、洗胃等抢救措施。对此医务人员应耐心说服,陈述利害,劝其接受治疗,必要时可在取得家属、单位同意后,不考虑病人意见进行预定的治疗,但绝不能在不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采取强迫手段(
对意识不清者或发作期的重症精神病人例外)。
b.讲真话。病人有对疾病认知的权利,病人希望能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以及预后好坏等,医生一般应尽说明的义务。但是,如果病人了解自己疾病的诊断及预后可能会影响治疗过程或效果,甚至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医生不得不对病人隐瞒病情真相,而不考虑病人对疾病特定认知要求是必须和正当的。
c.保密。病人有权要求医生为其保守个人秘密,但当病人的这一权利对他人或社会可能产生危害时,医生的干涉权可以超越病人的这种权利要求。如病人患有特定传染病,病人有自杀的意念等情况,尽管病人要求为其保密,医生还是应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的人。
d.行为控制。发作期间的精神病人或因外界刺激导致过性精神失常的病人往往意识不清或丧失自知力,为了避免对己、对他人和社会可能的伤害行为,医生有权采用合理、有效、暂时的措施控制病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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