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的proe小平面特征转实体有哪些 实体性 单一性 永存性 物质性

所谓单一性是指一件或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这也是一般说的“一发明创造一申请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能把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放到一件专利申请提出,而应分别提出专利申请。
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判断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应当看其在技术上是否相互关联,是否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1)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2) 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3) 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4)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5)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6) 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同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判断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出,应当看该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是否属于我国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产品分类表中的同一个小类,以及该项产品的设计构思是否相同和在习惯上是否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例如用于钥匙环上的设计构思相同的十二生肖设计,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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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光荣榜&>&&>&参考答案版———知识产权阶段练习一(总论)
参考答案版———知识产权阶段练习一(总论) 8404字 投稿:谭馼馽
2 0 1 4年第 3 期 C u r r i c u l u m r e s e a r c h ■哑圈 镙夕 { I 诗 丈 有效练笔 ,张扬个性 王 映 蕊 ( 福 建省福 州市温泉 小 学 ,福 建 福 州 3 5 0 0 0 0 ) 【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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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阶段练习一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5:DADAA
6-10:ACBCC
1.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包括( D )。
A.智力成果
B.经营性标记
C.专利技术
D.特定的行为
2. 知识产权是一种(
A.无形财产权
3.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工业产权的是(
C.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4、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业产权保护范围的是( A
A.《日出日落》电影文学剧本 B.可口可乐商标
C.断路器生产工艺专利
D.内联升厂商名称
5、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是(
A.无形财产权; B.产地标记权; C.商号权; D.商业秘密权。
6、国际上第一部专利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是(
A.英国的《垄断法规》; B.英国的《安娜法令》;
C.美国的《专利法》;
D.日本的《专利法》。
7、《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期限内之权利法》为称为(
A.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B.美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C.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D.世界上第一部国际公约。
8、我国目前业已形成的是以( B )为龙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民法通则
9、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 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B、美国兰哈姆法 C、法国备案商标保护法令D、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注: 尽管1618年英国就出现了处理商标权纠纷的判例,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09年,法国颁布了第二部《备案商标保护法令》,申明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受到保护;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记和商标的法律》,首次确立了已注册为基础的商标法律制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此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
10、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 C )。 (可以说是“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知识信息”, 见附注2)
A、有形物 B、无形物 C、信息
11、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B )。
A、知识产权法属于经济法 B、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 C、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知识产权法属于行政法
12、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C )。
A、无过错责任原则 B、公平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严格责任原则
13、我国知识产权法确定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原则是(
)。 见附注1
A、惩罚性原则 B、补偿性原则
C、惩罚性原则为主、补偿性原则为辅 D、补偿性原则为主、惩罚性原则为辅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5:DADAA
6-10:ACBCC
1、对于( BD
),不授予专利权。 (产品发明、技术发明)
A. 能制造伪钞的复印机 B. 疾病的治疗方法
C. 动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D. 智力活动的规则
2、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包括(ABCD )。
A、宪法 B、合同法 C、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ABD )关系。
A、归属 B、利用 C、创造 D、交换
4、属于工业产权的知识产权有(CD )。
A、著作权 B、著作邻接权 C、专利权 D、商标权
5、知识产权是(AC )。
A、对世权 B、对人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注:1.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对世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对世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2. 对人权,又称为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如债权,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
3.区别债权和物权,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6、不具有法定时间性的知识产权有( CD )。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商业秘密权
7、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的知识产权有(AD )。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表演者权(表明身份、保护形象不受歪曲)
8、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ABCD )。
A、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B、权利人有财产损失
C、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有过错
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理论或学说
(1)三要件说。认为应包括过错、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类似于倾销的界定。 (2)四要件说。认为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绝大部分学者及司法实践均采取的是采纳的四要件说。
(3)五要件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侵害权利、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又分为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王泽鉴)
(4)六要件说。认为包括: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以及因果律。其中归责性之意态包括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过错,违法性之行为包括行为的违法性和权利遭受侵犯,因果律包括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史尚宽)
(5)七要件说。胡长清认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类要件。其中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的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黄立教授认为应包括:加害行为、行为违法、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损害的发生、所受损害须为他人权利、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简答题
1、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答: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类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受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相应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之。
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非指知识产权中的每一类具体权利都具有这一特性。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就没有保护期的限制;又如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可长可短;而原产地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2、简述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
答:(1)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征是:
a.国家授予性。知识产权须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
b.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c.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严格地限定在相应的主权国家领土或地区范围内。
d.时间性。超出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即自行消灭。
3、试述知识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
答:(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1-5:DADAA
6-10:ACBCC
四、案例分析题
【案情介绍】
××市华珠鞋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生产标有“耐克图形”商标的运动鞋11,040双,非法经营额达188,112元。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鞋商品上的“耐克图形”商标,是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运动鞋11,040双;3、罚款人民币5.7万元整。
本案中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能否对侵权人做出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法律保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同时,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知识产权实现的重要的一环。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对侵权的救济措施和防止侵权的措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也规定了救济的各种途径和措施。
(一)民事救济措施
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的作用。这是民事案件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救济手段。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民事救济,主要是采用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等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额,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一是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得利润计算。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以使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与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有效的威慑力量。TRIPS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主要内容包括:有权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或者将侵权商品进行销毁,而不给予任何补偿;有权将用于制作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进行处理,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而不给予任何补偿,以尽可能地减少进一步侵权的危险等。 行政救济措施主要包括警告、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和销毁有关的制作侵权设备和工具、罚款等。
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海关中止放行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当权利人怀疑有假冒商标货物或者版权盗版货物可能进口时,可以向行政或司法专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海关对这些货物中止放行,进行扣押,以免进入自由流通。海关经查实如被扣货物是侵权商品,则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如果扣押错误,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的合理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权。如我国商标法53条规定: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和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示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综上,本案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行政处罚权;其行政处罚就包括上面所说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罚款等行政救济方式。
(三)刑事救济措施
刑事救济措施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严厉的一种救济方法。TRIPS协议对各缔约方做了最低限度的要求:至少应制裁假冒商标或剽窃版权作品的犯罪,其使用条件包括:一是非法使用人主观上处于故意;二是侵权使用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
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一般都超出了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我国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章节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等犯罪行为。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赔偿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明确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以补偿权利人实际损失为限。如《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均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此基础上法律还规定了法定赔偿,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如《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专利法》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法定赔偿为辅,但赔偿数额均以实际损失为限。作为传统民事责任制度核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其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的基础性作用毋庸赘述。但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侵权方式的隐蔽性,依现行立法计算出的损失往往低于实际损失,无法真正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让侵权人有利可图,产生再次侵权的侥幸心理。显然,单一补偿性损害赔偿难以满足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的需要,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反观国外知识产权法,一些国家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同时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再生,其立法经验可提供思考和借鉴。
2.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什么?
对象是知识产权,但是如果问知识产权又细分为哪些产权,我直接告诉你,从狭义上讲 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 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
具体地说要分对象和特点,这样才比较好理解。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一)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或本体是形式,知识产权不是无形财产权,也不等于无体财产权。
回答什么是创造,什么是知识,知识的本质是什么,就如同物权法理论需解释物的本质及其分类一样,是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需要。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译为知识产权最为允当。一方面,知识产权发生的根据之一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称智力或智慧财产权,容易使人误解为仅凭智力的活动就可以产生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智力成果权并不包含工商业标记在内,因此,知识产权所说的“知识”,是指依法保护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知识的一部分,但是,它们却具备了知识的全部特证;知识几乎是现代社会使用率最高的词汇。它涉及人类的全部生活方式。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对“知识”有三种描述方式:无形物、无体物、形式。
无形,即无形式。中国清末就把知识产权归于无形财产权,今天仍有人笃信不疑。其实,恰恰相反,知识是“形式”的。“形式”是知识的本体。是知识的普遍存在方式。英文的intangible一词,在用于说明知识产权时,汉语通常取其“无形的”之意,值得商榷。该词主要有两种意思:触摸不到的,无实体的;无形的,不可捉摸的,难以确定的。“知识”是具体的、确定的,不是无形和不可捉摸的,它只是无实体的。在经济学中,确有无形贸易(invisibletrade)的概念,但并不包括知识产权贸易。所以,结合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intangible译为“无实体的”或“非物质的”或许更为贴切。知识并非无形,以知识无形为由认定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无体,即无实体,或称非物质。认为知识不属于物质范畴,是无体物这一说法,比无形之说要接近事实。我们知道,大脑不能生产物质。知识是大脑的产物。非物质,或无体是知识的重要属性,但不是它独有的性质。知识产权属于无体财产权。除此以外,债权、商业信誉以及贸易中的服务、劳力的收支,都属于无体财产。在美国,商业票据和无记名债券、物权证书、公司股票、流通货币、信托基金以及商业信誉等都被看成无体财产。在日本,20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版的学术著作,大都称知识产权为无体财产权。九十年代以后,改称“知的所有权”即知识所有权。所以,知识产权与无体财产权之间不是等号,无体财产权或非物质财产权之称谓,不能反应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上述分析说明,无形或无体、非物质,不能揭示“知识”的本质。无形说、无体说、准物说或非物质的说法,回避了正面回答问题的逻辑,用否定语式指出“知识”不是什么,却没有回答“知识”是什么这一实质问题。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用所谓“准物权”、“无形财产权”、“无体财产权”、“非物质财产权”等传统财产权观念和模式来形容与描述知识产权,其方法就不正确,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它的本质。知识产权是因知识发生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最恰当的描述方式,就是它自己。
知识的本质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和描述“形式”的过程。思想和创造是人类的天性。据此,人具备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知识则是这种能力的结晶。这种能力,决定了人类在自然界的王者地位。需要是创造的动力,创造则是知识的源泉。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想,要想告诉别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信号(即符号)系统描述出来。人类运用信号表达思想和情感的过程,就是创造。就创造而言,无论其内容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都是构造形式的活动。这些人造的“形式”,就是知识。它是人类创造活动的惟一产品。无疑,科学技术即形式,文学艺术即形式,知识即形式。除去形式,便没有知识。这就是知识的本质。
物质世界分为自然的和人造的。相应的形式也有自然和人造的区别。除去自然形式之外,描述自然所用的形式,与纯粹表达思想和情感所运用的形式,都是人的创造物,是知识。可见,所谓知识,是人类对认识的描述。知识已经是智力成果或产品,再用“知识产品”的说法,固然不失符号学上之美感,但在逻辑上却不免有蛇足之嫌。知识产权概念中的知识,只是知识的一部分。它是指由人类创造,并经由法律的标准加以“检疫”而获准予以保护的那些“形式”。
(二)知识的特征
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形式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他人感知。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材料,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靠了这种品格,知识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统一体,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因此,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并维系其寿命。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知识产权阶段练习一班级: 学号:姓名: 成绩: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5:DADAA 6-10:ACBCC 11-13:BCB1.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包括( D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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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文档: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性的答复思路以及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王玉桂超凡知识产权通常,马库什权利要求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要求,其采用列举出可选择要素或可选择项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目的在于解决化学领域中的多个取代基彼此之间不具有共同上位概念的问题。实践中,马库什权利要求通常出现在通式化合物和制药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马库什权利要求是化学医药发明专利申请中单一性问题涉及到的一个特殊问题。关键词马库什权利要求 &单一性 &共同的性能或作用 &同一化合物类别 &修改方式一、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通常,马库什权利要求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要求,其采用列举出可选择要素或可选择项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目的在于解决化学领域中的多个取代基彼此之间不具有共同上位概念的问题。实践中,马库什权利要求通常出现在通式化合物和制药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马库什权利要求是化学医药发明专利申请中单一性问题涉及到的一个特殊问题。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审查指南(2010 版)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8.1节中规定了“如果一项申请在一个权利要求中限定多个并列的可选择要素, 则构成马库什权利要求。马库什权利要求同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一项马库什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要素具有相类似的性质,则应当认为这些可选择要素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可被认为符合单一性的要求。这种可选择要素称为马库什要素”。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十章第8.1.1节中规定了“当马库什要素是化合物时,如果满足下列标准,应当认为它们具有类似的性质,该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1)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性能或作用;(2)所有可选择化合物具有共同的结构,该共同结构能够构成它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对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或者在不能有共同结构的情况下,所有的可选择要素应属于该发明所属领域中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从审查指南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马库什化合物权利要求来说,只有同时满足上面的(1) 和(2)两条标准时,才能够认为它们彼此之间具有类似的性质,从而使马库什化合物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针对上面提及的情况,笔者分别通过下面的案例1和案例2来说明在马库什权利要求中涉及“共同的结构”和“公认的同一化合物类别”时单一性的答复思路。二、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性的答复&&&&案例一【相关案情】权利要求1:一种具有式(I)的化合物,或其立体化学异构体……,其中,R1为C1-6 烷基;C3-6 环烷基;三氟甲基;经以下各基团取代的C1-3烷基:三氟甲基、2,2,2-三氟乙氧基、C3-7环烷基、苯基或经C1-3烷基、C1-3烷氧基、氰基、卤基、三氟甲基或三氟甲氧基取代的苯基;苯基;经1 或2 个选自由C1-3烷基、C1-3烷氧基、氰基、卤基、三氟甲基及三氟甲氧基组成的组中的取代基取代的苯基;或4-四氢吡喃基;R2为氰基、卤基、三氟甲基、C1-3烷基或环丙基R3为式(a)或(b)或(c)或(d)的基团: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式(I)的化合物。然而,由于R1、R2、R3的定义均包括多种可变化的基团,因此,式(I)化合物的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共同结构仅为。对比文件1(WO A1)公开了具体化合物3-{5-〔8-三氟甲基-6-(4-三氟甲基-苯基)-咪唑并〔1, 2-a〕吡啶-3-基〕-〔1,2,4〕?二唑-3-基}-苯磺酰胺,其具有结构,并且其可作为mGLuR2受体拮抗剂,由此可见结构不能构成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之间不具备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并列选 择的技术方案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另外,审查员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本申请至少可以分成以下4组发明:1)R3为式(a)的式(I)化合物2)R3为式(b)的式(I)化合物3)R3为式(c)的式(I)化合物4)R3为式(d)的式(I)化合物申请人应当根据对比文件1对式(I)化合物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缺乏单一性的缺陷。针对上面案例一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对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结构进行了分析,并且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具体地,对于案例1,在对通式化合物的结构进行分析后,申请人应当重点强调,由式(1)中的R3的结构特征(a)到(d)限定的四组化合物之间由于以下原因而具有单一性:示例性的化合物均具有共同的性能或活性,即,它们对mGluR2 受体均呈现出正变构调节活性;并且,所有示例性的化合物均具有构成与现有技术的化合物结构的区别部分的共同结构单元。在本申请的情况下,该共同结构单元是连接在一起的单独部分的组合,并且对通式化合物的共同作用或性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根据本申请的示例性化合物具有在7位和8位被取代的咪唑并〔1, 2-a〕吡啶-3-基核,相反,对比文件1中的重要要素是在6位被苯基取代和可选地在8位取代的(1,2,4-?二唑-5-基)-咪唑并〔1,2-a〕吡啶-3- 基核,这导致在mGluR2受体中具有拮抗活性的化合物:因此,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具有显著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披露的化合物的取代模式,并且由这种取代模式形成的结构构成了本申请化合物的共同结构,且该共同结构能够构成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且该共同结构对要求保护的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从而使得本发明的化合物对mGluR2受体均显示出正向变构调节活性。由于作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的化合物的区别特征的共同结构不能由对比文件1已知或者启示,且该共同结构对要求保护的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所有可选择化合物之间均具有类似的性质。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满足审查指南中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性的规定:(1)示例性的化合物均具有共同的性能或活性,即,它们在mGluR2中均表现出正变构调节活性;(2)所有示例性化合物的结构均具有在7位和8位被取代的咪唑并〔1, 2-a〕吡啶-3-基核,即这些化合物具有共同结构。而且,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具有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化合物明显不同的取代模式,即,本申请化合物之间的该共同结构能构成本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并且对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本申请的示例性化合物在mGluR2受体中均显示出正变构调节活性。因此,本申请的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所有可选择化合物之间具有单一性。针对这类审查意见,在实践中,在所有的可选择化合物具有与现有技术区别的共同结构且具有共同的性能或作用的情况下,有时还需要说明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该共同结构和所述共同性能或作用之间的关系,以说明该共同结构对要求保护的通式化合物的共同性能或作用确实是必不可少的,即,所有可选择的化合物均具有类似的性质,从而可以认为所有可选择的化合物在技术上是相互关联的,即它们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从而具有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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