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质量监督总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张志华

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召开公路建设项目定额费用和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导则座谈会-文字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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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召开公路建设项目定额费用和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导则座谈会
青海交通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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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做好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等相关计价依据的修订工作,9月2日,省交通厅造价站组织召开了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导则》工作的青海区域座谈会。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治中心陈永真工程师莅临指导工作。出席座谈会的有:厅公路处、规划处、财务处以及我省公路设计、建设、监理、试验、施工等单位,共20余人。会议由造价站副站长赵群萍同志主持。
&&& 会议传达了部公路局局长、路网中心主任李华同志在2013年度公路造价行业标准规范修订专题会上的讲话精神和此次修订工作的相关要求。与会人员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对拟修订的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部分公路定额子目、公路养护导则提出了很多修改建议。为做好这次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等修改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细读修订大纲,广泛征求意见,拿出具体数据,提交修订意见或建议。
&&& 此次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将会对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各项定额费用组成更为科学、规范,对公路养护资金的取得及合理使用提供计价依据。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维护单位 青海省交通厅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号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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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青海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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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指南
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监督登记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质量监督登记要件
1、立项批文;
2、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
3、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承诺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5、中标通知书及施工、监理合同;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申报材料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注明原件存放处,抄件人姓名和日期,并携原件查验。
安全监督登记要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5、工伤保险单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复印件;
7、深基坑图纸审查意见书及专家论证意见;
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监督机构成立项目监督组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对于已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召开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提出质量监督要求。
4、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6、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7、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8、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9、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0、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11、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2、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监督机构成立项目监督组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3、对于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4、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5、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6、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7、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依法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收到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10、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收到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11、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竣工验收备案要件
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竣工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9、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备案凭证;
1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2、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照片;
13、项目监督负责人提供的监督报告等资料;
14、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统一国际标准A4号纸,复印件文字及公章清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流程图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次申办,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2、申请表及需提交的资料请登录: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网站下载(/)。
3、联系方式: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电话:,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电话:。
&工作职能&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挂青海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牌子)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受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调查处理;负责全省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6:00&
监督电话:
   --国家部委--
中央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督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知识产权局
 --省政府各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监察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林业厅
青海省商业厅
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海省审计厅
青海省外事办公室
&&--各省市建筑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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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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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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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 邮编:810000& 青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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