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农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负责哪个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哪个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_百度知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  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  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  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  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  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  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  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  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  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  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  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  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  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  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  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  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  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  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  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  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  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  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  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  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  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  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  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  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  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  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  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  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  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  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  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  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  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  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  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  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  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  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  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  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  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  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  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  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  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  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  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  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  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  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  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  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  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  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  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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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怎么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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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08年,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目前,全国基本建立健全了省、市、县、乡农产品监管队伍。自2001年起,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目标,已由最初的追求数量增长、数量质量并重发展,进入质量安全全面提升阶段。进入十三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哪些困难,各级监管部门可以开展哪些工作作为抓手?8月12日,第二期农安公益实训讲堂在浙江省奉化市举办,听听专家的观点和地方的经验。
  &农产品占食品的7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着公众的健康、政府的形象、企业的生存、社会的稳定,乃至国际间的贸易,其重要性,可以用&天大的事&形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程金根说。
  据统计,2015年我国主要农产品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1%,其中蔬菜、畜禽、水产品分别为96.1%、99.4%、95.5%。相比之下,工业品的合格率2014年首次超过90%,2015年达到91.1%,其中,电商产品合格率为71.3%。&十二五&期间,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的合格率分别上升3.0、0.3和4.2个百分点。可以说,我国农产品质量是总体安全、向好的。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同年,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来的四段监管减少到两段,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农业部门依法履行。
  在新体制下,如何落实属地责任、解决全程监管中的衔接等新问题,不断出现。
  分解落实属地责任
  &农业部门既要保证数量安全,又要保障质量安全;既要促进产业发展,又要保障农产品安全消费;既要维护生产者利益,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程金根说。
  浙江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处调研员虞轶俊介绍,浙江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采用&属地管理+垂直管理&,即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属地管理模式,加强制度、标准、技术、管理、考核等垂直的指导和统一,对县下监管工作可实现&双重&管理;同时,对市属区一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垂直管理模式。
  &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如果能得到较好落实,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有利于强化监管工作,落实&产出来、管出来&两手抓;协调统筹地方监管资源,协调农业、食药、工商、公安等部门,做到&多措并举促提质&;同时有效防止部门推萎、扯皮、责任不落实现象。然而,如果地方政府认识不到位,不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管就会打折扣。此外,若监管能力、条件不满足监管需要时,基层乡镇监管又存在人才缺乏、技术力量薄弱的现象时,就与属地监管责任要求的差距就大了。&虞轶俊说。
  奉化市是首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有一套&源头检查,环节控制,上市检测&的监管体系。&在投入品管理上,对农资的生产流通全程监控,限用农药退出奉化;实现废弃农药与农资包装80%回收,100%无害化处理。同时,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一律关停,限养区内整改达标,全面建成市、镇(街道)、村、企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开展&绿剑&行动,严格抽查生产主体;建立追溯体系,全程监控规模以上农业主体。并依托宁波市农业信息平台,实现全程信息共享。&奉化市农林局农安科科长邬为民说。
  加快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衔接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此外,农业部门还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此同时,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虞轶俊介绍,为了更好地解决部门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的问题,浙江省在市级层面成立市市场监管局。其中,有10个市工商、食药监两局合一,舟山工商、食药监、质监三局合一;县级层面成立市场监管局,65个二局合一,25个三局合一。
  记者在奉化市看到,一个个等待销售的农产品外包装上,贴着小小的&合格证&,正面写有产品、检测等信息,背面印有可追溯的二维码。
  据了解,奉化市率先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制度。截至6月底,奉化市30多家农业生产经营已累计使用合格证6万余张,今年全市力争实现合格证使用全覆盖。
  &以合格证为载体,采取安全承诺或检测合格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收贮运环节查验制度,引入政府检测验证,逐步与食药部门对接。&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政策与信息室副主任陈松说。
  社会共治,齐抓共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坚持问题导向,严管是硬手段,有显效。通过巡查、检测寻找问题,通过行政、司法、共治解决问题。通过标准化、技术服务规范生产,保障生产出来的都是安全的。&程金根说。
  程金根分析道,强化监管,重点在于突出问题治理,属地责任落实,监管体系和机制建设。其中突出问题治理要更加注重主导产业、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治理。
  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需要社会的多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促进社会共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信用体系建设。在浙江省,已开始进行农产品主体诚信管理的探索。德清县建立了全省首个以诚信为宗旨的农产品联盟,会员单位授权使用&德清嫂&区域公共品牌,开发德清县诚信农产品信息系统,并设立&德清嫂&诚信奖励基金。而绍兴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则更侧重将信用评定与项目扶持相结合。
  开展风险交流,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为了鼓励公众参与,浙江省将农产品检测站点免费对公众开放,全省1165个乡镇快速检测室免费对外开放;同时,引入社会监督,设置9等多条热线并建立举报有奖制度。
  在滕头斯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田间地头,树立着这样的标志牌,上面详细地列着基地简介、所在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公司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图、检测报告公示和无公害大棚樱桃、草莓标准化栽培模式图。这便是奉化市创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基地公示栏建设&。
  如今,引入第三方,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北京达邦食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明升介绍,达邦&云标准&平台的思路,是通过向市县政府提供云监管平台,助力县乡监管人员和协管员深化巡查督导和执法监管,落实&管好&职责;同时,借助自有云标准、云检测、云追溯、云农商平台,开展标准服务、追溯应用、检验检测、产销对接和消费引导服务。以优质优价机制实现生产标准化、监管网格化、追溯全程化、入市票证化、营销全域化,大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农业部解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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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解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8时50分   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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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意义和《通知》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的出台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订了一系列相关制度规章,不断强化监管措施,连续多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2012年,全国蔬菜、畜禽、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7.9%、99.7%和96.9%。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依然比较薄弱,农产品生产小、散、乱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形形色色的农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根本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消费者对此还不满意。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在这样的背景下,《通知》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通知》的印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影响深远,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必将对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印发《通知》是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
今年三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业、食药两部门负责,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随后,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划转、机构改革、能力建设、责任落实等提出了统一要求。农产品是食品的源头,由于经营主体数量庞大、分散,生产环节多、链条长,监管难度很大,而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相对薄弱。此次印发《通知》,就是要在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工作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从源头上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三、《通知》再次强调了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属地管理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多年实践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能否抓好,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是否高度重视,监管责任能否真正逐级落实,只有政府重视了,责任落实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才能得到长足发展,取得应有的成效。
为此,《通知》再次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同时,为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地方政府要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依法依纪进行查处。这些具体措施的出台,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机制
我国农产品品种多、种类丰富,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多个环节,供应链条长,运用技术复杂,加之农产品品质和规格不易统一,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难度大,必须找准关键节点,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形成全程监管链条。《通知》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出发,按照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从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强化关键点的监管。对产地环境加强监测和普查,实施污染治理,在重污染区要逐步调整种植结构。对农业投入品严格管控,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环节,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把农产品产销各个环节中的生产档案、包装标识、产地准出、索证索票等信息全部串联衔接起来,实现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的全链条质量跟踪。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安全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跃上新的台阶。
五、《通知》强调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关键要从生产抓起。多年来,农业部门坚持把农业标准化作为一项带有方向性、基础性的工作予以推动。制定发布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7600多项,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2200多项,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18000多项,基本覆盖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9万多个,在591个县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活动,支持建设果菜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7288个,农业标准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从源头上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标准化生产难度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成为影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通知》对推进标准化生产做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的印发,有利于推动各地、有关部门树立绿色生产理念,统筹好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关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到与数量安全同等重要的高度,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力度,将安全控制措施转化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强化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农产品。这些“治本之策”的实施,对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维护生态和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六、《通知》明确要求加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过程中农业部门的新增职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为此,《通知》着重强调了做好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同时,为做好新增职能和旧有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求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好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屠宰检疫、品质检验监管、卫生检验监管以及打击私屠滥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职责,强化巡查和抽检,抓紧研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这些具体要求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定了重点,为职能的顺利调整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七、《通知》强调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
2008年以来,农业部门在全国持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为重点,严厉查处了一批涉农违法案件。以2013年为例,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310万余人次,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274万家,查处问题5.1万起,可以说成效显著。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一些问题始终没有禁绝,一些问题还很容易死灰复燃,必须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把专项整治坚持下去。对此,《通知》着重强调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求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认真贯彻“两高”司法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集中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严密防范系统性风险。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我们相信,通过不遗余力的打击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必将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八、《通知》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长期以来,农业的主要任务是保供给,增加产量是第一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基础相对薄弱,越往基层力量越弱。新的职能调整后,现有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不适应的问题更突出。《通知》对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为我们还清欠账,补齐短板,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指明了方向。
《通知》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设施设备。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通知》要求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通知》提出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九、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
《通知》为下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提供了良好机遇。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细化任务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履行职能,主动作为,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农业部也将召开视频会议专题学习贯彻《通知》要求,出台配套指导意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通知》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应有效果,为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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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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