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如何注销已注销有没有注销成功怎么查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将于日起施行。您认为提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队伍形象最重要的是什么(-6.30)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改变执法手段和方法
&完善执法体制机制
&市民积极理解、配合
当前位置:&>&&>& 详细
信件标题:关于二级建造师注销的疑问恳请您解答。
来信者:曾工
信件内容:您好,
关于二级建造师注销有以下疑问恳请您解答。
1、经过南昌市建委初审,已将注销材料提交建设厅,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也审核通过,并回收了证、章,但为何当天在网上查询,依然是“当前岗位:省初审;状态:未受理”,请问是否受理成功?
2、工作人员收取材料后,没有提供《受理表》,请问这对注销有影响吗?
3、注销一般几个工作日完成?可否在注销二级的同时申请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4 、可否由他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注销?是否需要《授权委托书》?
感谢您在百忙中的回答。
来信时间:
回复内容:您好:
&&& 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提出来的问题,1、建造师注销注册办理时间是5个工作日,您可以在江西建设信息网上查询到办理状态。2、窗口收取材料后会开具相关的受理单给您,您没有收到可以到窗口咨询。3、一级建造师注册,如果您有同专业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是需要注销后才能注册的,要不然会导致重复注册的情况发生。4、建造师注册等相关业务,建造师本人应在知情的情况下,提供相关的证明原件来办理。
受理部门:行政审批处
回复时间:大项名称:
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含4个子项)
事项编码:
办件类型:
申报对象: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事项类型:
实施部门:
主办处室:
厦门市建设局(建设审批管理处)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出件
申报材料:
注销注册(一式一份)
聘用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建设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1、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建造师信息管理系统”生成自动生成并打印,不得修改或由第三方下载填写,且须在空白处加盖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折遗失声明原件(报纸刊登遗失声明范本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http://zczx./]下载专区中下载));
&3、建造师注册所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符合《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材料领取方式:
监督和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形式:
在线咨询投诉:
http://www.xn./wyts/
结果在线查询:
http://www./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说明:
是否收费:
缴费方式:
已实现网上缴费
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
早上9:00-12:00 下午13:00-17:00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
网上申请到窗口最多
次数(含领取结果)
承诺到窗口最
多次数说明
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收到纸质材料后才能受理)
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1.《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号)
1、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投诉电话: 市长专线:968123 市效能办投诉电话:5111510
建造师中标情况:
江苏东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
浙江港都建设有限公司:建造师&&&&&
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
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
杭州绿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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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
国家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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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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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销注册条件: []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受理程序: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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