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性食品能用脱氢乙酸气相纳吗?

“脱氢醋酸钠”是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吗&&& 【案 情】&&& 职业举报人王某于日向浙江省杭州市质监局萧山分局(以下简称萧山分局)申诉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月饼的食品添加剂项标注有“脱氢醋酸钠”。“脱氢醋酸钠”未被收录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被申诉人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广式月饼的行为属于超范围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王某认为:经查询“脱氢醋酸钠”并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通用名称,其行为违反了该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应给予申诉人10倍赔偿金,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萧山分局书面回复称:“脱氢醋酸钠”与“脱氢乙酸钠”是同一种物质,“脱氢醋酸钠”是俗称,“脱氢乙酸钠”是学名,因此,被申诉人标注使用的“脱氢醋酸钠”就是“脱氢乙酸钠”,不属于违法添加行为。至于被申诉人在标注食品添加剂名称时未标注GB中的通用名称“脱氢乙酸钠”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在9月18日的检查过程中予以指出,企业已整改完毕。&&& 王某认为:第一,萧山分局认定“脱氢醋酸钠”与“脱氢乙酸钠”是同一种物质缺少依据,《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明确指出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是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具体名称,既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没有“脱氢醋酸钠”,那么被申请人认定“脱氢醋酸钠”是通用名称是错误的。第二,既然萧山分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了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立案,却在没有依据的前提下对违法行为指出改正,属于乱作为,涉嫌玩忽职守。故于日向杭州市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萧山分局于日作出的处理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对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对被申请人的乱作为情况给予纠正。&&& 【调 查】&&& 复议机关对本案进行了调查:9月21日,被申请人萧山分局收到王某的申诉书后,认为“脱氢醋酸钠”与“脱氢乙酸钠”是同一种物质,因此,被申诉人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标注使用的“脱氢醋酸钠”就是“脱氢乙酸钠”,不属于违法添加行为。但“脱氢醋酸钠”并非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故该公司的标签确属不规范。萧山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诉书之前,即在9月18日的日常巡查中,已发现此问题,并向被申诉人提出要求其整改,被申诉人在随后提交的整改材料中,也已对此问题进行了整改。萧山分局考虑到被申诉人的食品标签确实存在问题,故当时也要求被申诉人对申请人王某给予一定赔偿,当时同意给予王某所购买产品等值的赔偿,即1250元。但王某不满意此数额,要求公司赔偿6000元,后又降为5000元。萧山分局将王某的要求反馈给被申诉人后,最后同意赔偿申请人1500元。王某仍未接受。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印证。&&& 【评 析】&&& 笔者认为,被申请人萧山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处理了申请人的申诉举报,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并就赔偿要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程序规定。在确认处理申诉举报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点:其一,“脱氢醋酸钠”与“脱氢乙酸钠”是否属同一种物质,如何加以认定?其二,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认定“脱氢醋酸钠”与“脱氢乙酸钠”是否属同一种物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脱氢醋酸钠”与“脱氢乙酸钠”是同一种物质的两种不同称法,“脱氢乙酸钠”是通用名称,“脱氢醋酸钠”是俗称,“脱氢醋酸钠”与“脱氢乙酸钠”属同一种物质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直接认定。因此,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标注使用的“脱氢醋酸钠”就是“脱氢乙酸钠”,不属于违法添加行为。王某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 第二,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的规定,企业在标注食品添加剂名称的时候,必须标示其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而GB2760中规定名称为“脱氢乙酸钠”,故被申诉人生产的涉案月饼的标签确属不规范。萧山分局在收到王某的申诉书之前,即在9月18日的日常巡查中,已发现此问题,并向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整改要求,该公司在随后提交的整改材料中,也已对此问题进行了整改。故该公司的此种行为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但并不会误导消费者,也不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综上,萧山分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最终杭州市质监局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1月刊
&&?&&&&?&&脱氢乙酸纳能防治肉毒杆菌污染食品吗_百度知道脱氢乙酸钠 本品是国家卫生部允许使用的食品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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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食品防腐剂
产品型号:
食品防腐剂
产品规格:
1kg/袋,10kg/箱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2 天内发货
广东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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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产品特点】
本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由德国进口原料进口并配合国外先进技术发,经过二次提纯的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高纯度高品质,产品色泽亮,使用起来更加安全高效。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主要通过抑制易使食品、饮料、医药制剂腐坏变质的细菌、酵母菌、霉菌等微生物的繁殖,使产品保质期明显延长;抗菌范围广,抑制作用不受食品酸碱度和加热的影响;当使用环境的pH值小于9时效果最佳,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的水溶液稳定,不会在加工过程中受热而使得脱氢乙酸钠分解,或随水蒸汽挥发。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QQ
【主要成分】:脱氢乙酸钠
【适用范围】:
1、黄油和浓缩黄油、腌渍菜、发酵豆制品、果蔬汁(浆)、腌渍食用菌和藻类等(0.3g/kg);
2、面包、糕点、烘焙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复合调味料、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等(0.5g/kg);
3、淀粉制品(1.0g/kg)。
【使用量】
按成品总量计,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的最大添加量可根据GB 2760使用。
【使用方法】
用少量水溶解脱氢乙酸(脱氢醋酸钠)钠或直接将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添加到配料中,确保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充分溶解并在食品中混合均匀。
【注意事项】
使用时应先将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溶于水,不可与酸性物料共溶或一起投放,应先拌均匀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后再加酸性物料。
【产品应用举例】
1 、 面包、糕点防霉 一般市售的面包、糕点在25℃,相对湿度为70~90%的环境下,放置三天就开始发霉;若在面粉发酵后将脱氢醋酸钠(面粉发酵前加入,影响发酵)随料一起用水溶解加放,再进行烤制面包,用量可在0.1g/kg ,放置6天不发霉;如果浓度增加到0.3 g/kg防霉时间可更长。而且面包口味纯正,无不良味道。
2 、焙烤食品馅料防霉 用脱氢醋酸钠0.3 g/kg,先用少量水溶解后拌入馅中搅拌均匀,按正常生产烤制点心,然后放入塑料袋中,可保存180天不霉变。
3 、果汁饮料防腐 用量0.02%,按正常生产工艺使用,保质期比用苯甲酸钠明显延长。
4 、泡菜防腐 若用脱氢醋酸钠加入泡菜中还可以不用泡菜坛,全国各地可随时制作泡菜。在泡菜制作过程中先用凉开水溶解脱氢醋酸钠,制成0.03%的水溶液,再加入泡菜的材料与配料,能很好地防止染菌,可保持30~50天不长,且味道鲜美。
1kg/袋裝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20kg/箱裝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25kg/袋裝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或根据客户要求包装。
请将脱氢乙酸钠(脱氢醋酸钠)放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晒。开封后绑好袋口,并尽快使用。
【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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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认证&
联系人林小姐(女士)&客服&
会员 [当前离线]
邮件电话手机地区广东-广州市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墩和路189号海珠科技创业园吃脱氢乙酸钠对人体有什么不好的影响?_百度知道卫生部再次公开告知&&脱氢醋酸钠&的使用依据
近日再次申请脱氢醋酸钠的适用范围& 依据
卫生部告知&& 脱氢醋酸钠 在新实施的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没有该物质,使用依据2008年第4号公告& 公告中脱氢醋酸钠
适用范围不包含& “糕点、月饼” 脱氢醋酸钠在2008年公告之前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2007中也没有脱氢醋酸钠,因此& 脱氢醋酸钠 不论依据哪个标准
都是不能在糕点类食品中使用的。
& 而对于脱氢乙酸钠 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2007中就有收录,同时卫生部公告2010
第16号公告公布了“脱氢乙酸钠”的扩大使用范围,同时新实施的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2011& 中有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的使用规定。
& 以上述图片如下可以明确了脱氢醋酸钠的使用规定应该依据卫生部信息告知中的事项。
&卫生部向公众信息告知如下:&&
卫生部公告2008年4号公告&&
关于脱氢醋酸钠的规定&& 以及2010年卫生部公告第16号
关于脱氢乙酸钠的规定&&
一、卫生部近期给公众公开信息告知&
时间卫政审复[号&&
&&&&&&&&&&
卫生部2008年第4号公告&&&
公告增加了脱氢醋酸钠的适用范围& 但不包括 糕点月饼&
同时 也没有脱氢醋酸钠&
因此脱氢醋酸钠事实上就是这一规定。&
脱氢乙酸钠在老版强制性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中就有明确规定&
2010年卫生部公告再次增加了脱氢乙酸钠的使用范围,同时2011年新版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011明确规定了脱氢乙酸钠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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