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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长宁县佳鑫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根据不同中药材品种提供两类收益分配方式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科技系统、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它由大量相互作用的元素组成,如主体元素包括农户、合作组织、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还包括诸多子系统,如农业物资供应系统、农技服务推广系统、生产销售系统等(梁鸿飞,1991;樊亢、戎殿新等,1994)。据前人研究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带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其提供的主体一般多为政府等公共服务部门。但由于农户对于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呈现分层次、多样化的结构特征,单靠政府的农业公共服务无法满足。私人企业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多是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龙头企业由于占据技术、资本和人才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极易形成价格垄断,挤压农民的增收空间。而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户真实利益最重要的代表,进行社会化服务时更能提供贴合农民需求的服务(苑鹏,;郭红东等,2004;王孝莹,2006)。
近些年来,许多学者(Porter & Fuller,1993; Andreoni,1995;Nalbeuff & Brandenbugrer,1997 ; Kraus,1997; 迈克尔?波特,1997;等)通过对联盟的研究,发现,现代社会组织间的博弈形式不再是“竞争”与“合作”的抉择,而更像是是Nalbeuff和Brandenbugrer(1997)所定义的存在“合作竞争”这一博弈形式。正如美国麦肯锡公司两位专家Joel Blekee和David Ernst(1997)的观点:完全损人利己的竞争时代已经结束,企业组织间应该进行合作,通过联盟来取得市场优势。但不管是在现实社会中,还是从诸多实验研究结果来看,可观察到的另一个普遍现象是:伴随着非合作行为,合作总会出现,但往往难以持续(Chaudhuri, 2011)。由于参与者复杂的个人偏好和其个体私利,可能会激励利己之心,挤出个体的社会偏好,便使合作难以持续(Frey & Jegen,2001;连洪泉等,2013)。而要真正解决合作非连续性这一难题的办法便是确定长期合理的,令博弈各方都能接受并满足各自利益的收益分配方案。基于此,本研究致力于在众多理论中找寻限制性条件,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过程中与其他主体的博弈行为,并借实际案例说明,并非统一标准的方案就能解决现实的中利益分割问题。
二、概念介绍与基础定义
众多文献共识,非合作博弈的参与者关心的是什么策略能使自身盈利最大化;合作博弈的参与者更关注最后结果,而非过程,他们更重视最终的盈利或效用,以及最终收益的分配。本文研究农业社会化服务,从其构成主体元素入手,引入三类主体,它们分别是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代表公共部门的政府 、代表市场化组织的企业 。通过分析它们的行为,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一)合作博弈的的特征函数与解
定义1: (式1)为合作博弈的特征函数。最小最大化特征函数 体现了联盟 中所有参与者在面临 ( 中除 外的所有参与者)的最猛烈威胁和“攻击”时所能保证自己获得的最大盈利之和。特征函数 “体现了联盟 中所有参与者共同创造财富和分得由此产生的全部盈利”的基本思想。根据合作博弈的两个重要属性——超可加性和凸性可知:合作博弈可以促使互不相交的联盟间,通过联合改善各自的期望收益;且在一定范围内,伴随着联盟规模的增大,新加入联盟的成员边际贡献也越大;谁对大联盟边际贡献越大,收益分配额就应更大。
&&& 本文目的在于研究联盟收益分配,前提便是合作社、政府、企业要形成大联盟,再在联盟的基础上,分析它们的博弈行为及结果。为解决联盟收益分配,本文引入“博弈的解”进行处理,所谓博弈的解,就是至少存在一个盈利向量 ,其中 是分配给参与者 的盈利。直观的讲,“博弈的解”必须考虑每个参与者的分配所得和每个子联盟的分配所得,因为若存在任何一个子联盟对分配不满意,它们就有脱离大联盟的动机,使得大联盟合作成为泡影。要使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联盟成立,所有参与者在加入联盟后的收益都不应该小于各自单干时的收益,并且要保证最终分配给参与者的盈利之和恰好等于参与主体合作总所得。
(二)合作博弈的解——核与其局限
根据吉利斯(1959)的阐释,核的定义可以由占优原则 得出。占优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反映了联盟维持自身的能力。即,与分配方案 相比,如果分配方案 给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分配更多,那么联盟成员将选择 分配方案,则原有联盟不稳定。博弈的核用 表示,是分配集 中不被占优的子集。它表示在核中,没有任何子联盟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收益的有效改善。
虽然核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对合作博弈的收益分配进行研究,但是作为合作博弈解的集合,“核”存在局限性,它的局限包括(1)可能存在无数多个解;(2)会出现“逆直观”现象;(3)核有可能为空。任意局限都不利于确定究竟怎样的分配才能更好的满足联盟成员的要求。其中,最严重后果的莫过于核为空,而具有公共品属性的社会化服务博弈极有可能出现“空核”情形,一旦合作博弈的核为空,无论采取怎样的分配方案,至少存在一个联盟可以通过有效谈判来改善该联盟中某一成员的处境,从而推翻原来的分配方案,造成原联盟瓦解。那么有没有办法求得在一定条件下合作博弈可行且惟一的解呢?这正是本文目的之所在。接下来,我们采用两类收益分配方案去破解社会化服务空核博弈这一难题。
三、合作博弈的收益分配方案
(一)注重公平:收益分配的核仁法
合作博弈中的核仁是由施迈德勒(1969)首先提出的概念,他证明每一个合作博弈都存在非空的核仁,当核存在时,核仁必定包括在核中,并且核仁是在可转移效用合作博弈的内核中选出的惟一产出。舒比克(1982)进一步指出,如果博弈的核为空,核仁可以被想象为核的“潜在位置”。运用核仁法思想求解,就是要找出使所有联盟剩余都最小的一个分配向量,联盟的剩余可以看做是对不满的度量,因此,核仁就是联盟成员对不满的最小值点。核仁的这一点特性将增进联盟的稳定性,有较高正剩余的联盟通过拆分会获得更多,即使剩余为负,背离联盟的可能性也会随着剩余的减少而减弱(克里斯汀和丹尼尔,2011)。
核仁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分配属于核仁的条件下,最不理想的联盟也要优于其他最理想分配的联盟。马希勒(1992)研究指出,核仁的产出满足某种公平分配方案。针对本文所研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而言,要求出惟一的核仁解,可根据以下步骤。
步骤1: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各方把一致认为对合作产出做出贡献的重要指标列出,如资金、劳动、政策、器械使用、信息服务、专有技术、品牌等;利用因子分析法或主成分分析法评定出各方在这些指标下的权重分值,其基本标准是份额占比越大,权重越大,价值占比越大,权重越大;最后将同一指标进行归一化处理。
步骤2:设定有 个指标与& 个参与者,记 为合作中的成员 在第 个指标下的分值。定义合作博弈联盟 (共 个)内部的联盟 的第 个指标值为: ,定义联盟 的特征函数为 , 由如下线性规划求得: , (式2)。
步骤3:定义2(超额剩余):对联盟 ,存在超额剩余 (式3),即合作联盟 所得总收益与实际单独各方收益 的超额剩余,剩余越大,采取这种策略就越不被接受;剩余越小,联盟 的满意度越高。
步骤4:在可转移效用博弈 和 中的向量闭集 ,对每个 中的 ,我们定义一个向量 : 它的元素( 个联盟的超额剩余)以降序排列,核仁为 。由此,收益分配由线性规划: (式4)求得,从而得到参与各方的收益分配向量 (式5)。
核仁法根据农合社、企业和政府实际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比例最小化了所有供给者对最终收益的不满意度,并求出了惟一的收益分配向量,尽可能的保证了分配的公平性与结果的惟一性。
在实际生产活动中,我们需要保证公平和效率“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一原则,在介绍了偏好公平的分配方案后,我们介绍注重效率的分配方法。而最终的收益分配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
(二)注重效率:收益分配的夏普利值法
根据夏普利(1953),杨(1985),哈特和马斯克莱尔(1989)等对夏普利值的研究,为确定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合作博弈夏普利值的支付配置,非常关键的一点是确定供给主体在加入联盟时的边际贡献,基于单个参与者的边际贡献确定联盟的边际盈利向量,而夏普利值是边际盈利向量的算术平均。夏普利值法根据参与者在不同排列中自身对联盟的边际贡献的平均值来进行收益分配,贡献越多最终分配也就越多,因而体现了重视效率的分配特点。
供给者的边际贡献为其加入联盟 后的联盟总收益减去其未加入前的联盟总收益,体现了供给者 对联盟 的重要性,函数表示为: (式6)。定义3:在不同的排列 中,每个参与者的边际盈利 都是获得他与排在他之前的参与者组成联盟之后所产生的边际贡献 ,即 ,所有参与者的边际贡献构成了边际盈利向量: (式7)。根据排列 、边际贡献与边际收益向量,夏普利值为: (式8),即对博弈 ,夏普利值是博弈的边际向量的平均值。参与者 的期望支付 为, (式10),其中 表示在排列 中所有排在参与者 之前的其他参与者的集合。
除此之外,根据夏普利(1953)给出的有效性、可互换平等待遇、虚拟人条件和可加性,这四个公理 ,还可以通过 (式10),求的惟一支付配置 ,其中 , 代表联盟 中参与者数量。这一公式的优势在于考虑了参与者 能够参加的所有联盟,并将 的夏普利值表示为其对所有联盟的边际贡献的加权和。
四、案例分析
(一)模拟算例
1、理论假定与数值设定
在本算例中,为更符合客观事实,突出政府和农合社,企业各自的初始禀赋差异,以及不同社会化服务供给主体地位的区别,我们引入智猪博弈模型(政府是“大猪”),通过假设的数量关系和赋值,运用简单的算例直观的介绍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过程中,供给主体间的利益博弈。
假设1:供给主体 满足个人理性。假定2:供给主体 重视长期收益,并在长期中追求声誉。假定3:产出具有正外部性,以总的社会福利衡量供给主体 提供服务的效益。假定4:政府、企业、农民合作社三方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博弈为智猪博弈,政府的供给水平是市场和农合社的三倍 。假定5:任意供给方不存在成本优势,令各方投入与产出比保持4:3 ,并且收益以货币形式存在。假定6:满足可加性,各方收益等于所有产出减去自身供给成本。
令:企业和农合社可提供1单位社会化服务,各自成本为4,产出为3;则政府可提供3单位服务,成本为12,产出为9。根据上述条件,做出三方智猪博弈的收益表(表1)。
表1 智猪博弈收益
&政府(G)
&提供&不提供
&企业(E)
&提供&不提供&提供&不提供
农合社(C)&提供&11,11,3&8,12,0&2,2,6&-1,3,3
&不提供&12,8,0&9,9,-3&3,-1,3&0,0,0
如果供给主体 选择提供服务,则其收益为社会化服务总量减去其供给成本,选择不提供社会化服务则其收益为其余各方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总量。如表1中当农合社选择不提供,而市场和政府选择提供时,且不考虑转移支付:农合社的收益12,而此时市场收益8,政府的收益0;总的社会收益为20。
2、有限次的非合作博弈解
假定7:信息完全,参与者不仅知道自身的投入与回报,也知道在其他参与者所有策略形式下的收益。假定8:不存在转移支付的情形。
在不存在任何限制约束的有限次非合作博弈中,政府、企业、市场都有偏离动机,任意一方第一次的偏离都可以在当期获得超额收益。若在 时期,三方均选择合作策略,大联盟存在收益向量为 ,假如农合社在 时期背离大联盟, 期的收益向量为 ,农合社获得1单位超额收益,企业收益减少为8,政府净收益为0。作为理性的市场或政府会选择在 期选择不提供而获得 阶段的超额收益。假如在 期只有企业退出, 期收益向量变为 ,相对于-3这一收益,政府在 期选择不提供便是理性的选择,这样一来该博弈便存在唯一纳什均衡 ,三方均不提供农村社会化服务。即说明了,短期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非合作博弈无效。因为哪怕任一方选择提供服务,总的社会福利会获得改善。
3、有约束条件的合作博弈的核
假定9:存在可转移支付。假定10:无论农合社与企业策略如何,政府都选择提供社会化服务,并且政府可以发挥自身行政职能,对社会收益进行重新分配。定义5:联盟 为政府和其他参与者所组成,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联盟。在 中,政府自身或凡与政府联盟的参与方都选择提供服务,而未联盟方(背叛大联盟方)将采取搭便车策略。
根据表1,为了达到总的福利改善,政府义不容辞的组织农合社和企业,通过战略协调,订立协议,组成大联盟 。假如农合社脱离大联盟,政府与企业形成联盟 ,那么政府可以选择向农合社征收至少3单位的税费,通过转移支付形成类似这样一组收益向量 (当然还有其他收益向量形式),对比大联盟和不存在转移支付时合作社脱离联盟后的两组收益向量 、 ,使农合社的背叛无利可图,甚至产生损失,从而迫使农合社回到联盟 ,选择提供服务,形成(提供,提供,提供)这一策略组合。原有组合策略(不提供,提供,提供)的总收益为20,现在总收益为25,总收益增加5,形成帕累托改善。如果政府不对农合社立即采取惩治,那么企业继续脱离联盟 ,在下一期即可获得额外收益1,形成 的联盟结构,新的收益向量就是 ,总的福利在联盟 基础之上进一步减少5。若此时,政府发挥其财富分配职能,分别从企业和农合社收取3单位税费,收益向量变为 。在保证政府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收益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农合社和企业相继从合作大联盟脱离,使得社会总收益减少10单位,而这10个单位也可以看做企业和农合社对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边际贡献,占大联盟供给总量的40%,由此可见,企业和农合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要保证大联盟不会轻易瓦解,或者有长期来看,大联盟瓦解之后能够重新建立,首先要保证政府收益至少为3(由于假定7明确了政府必然提供社会化服务,因此,政府不会要求因不提供服务而获得6的收益),且要保证企业和农合社的收益至少为12。综合来看,当三方的总收益至少为 时,大联盟才能保持稳定,而实际的大联盟总收益只有 ,所以大联盟是不稳定的,此博弈为一个空核博弈。
4、合作博弈唯一解——核仁法与夏普利值法
(1)注重公平的核仁法
根据农合社、企业以及政府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水平,分别赋予农合社、市场、政府在该条件下的权重值为: 。再根据表1提供数值,按照第三部分给出的核仁法求解步骤,将博弈 的子联盟形式、特征函数,超额剩余在表2中列出。
表2 子联盟的特征函数值与超额剩余表
{C}&5&6&{C,G}&20&12
{E}&5&6&{E,G}&20&12
{G}&15&18&{C,E,G}&25&0
{C,E}&10&6&&&
由表2可以发现,超额剩余最大的是联盟 ,其超额值为18,表示单独由政府提供社会化服务,联盟 的不满意程度达到最大;超额剩余最小的是联盟 ,其超额剩余为0,表示由农合社、企业、政府三方组成的大联盟提供服务,对联盟 而言不满意程度为零,是在此条件下最能接受的方案。
根据表1、表2,就联盟 而言,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投入贡献大小排列是 ,这说明从收益享受的角度讲,政府应该最大,企业和农合社应该相同,最终收益分配结果应该是 。根据收益分配权重对大联盟总收益进行分配 (式11),其结果为 , , ,收益分配向量 。
为体现农业社会化服务过程中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倾斜,现给予合作社更大权重,修订后,各主体权重为: 。根据表1中收益数值,按步骤,得到表3。
表3 政策影响后各子联盟的特征函数值与超额剩余表
{C}&20/3&5/3&{C,G}&20&0
{E}&5&0&{E,G}&55/3&-5/3
{G}&40/3&5/3&{C,E,G}&25&0
{C,E}&35/3&5/3&&&
对比表2发现,由于对各供给主体赋予不同的权重,导致表3中超额剩余为0的子联盟有3个,子联盟 的超额剩余为负,其余子联盟超额剩余为正。此时,要选择合理有效的联盟形态,我们需要分析本研究的主要任务,即提供更多样化、更多更好的服务满足农村地区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因此在满足各供给主体最小不满意度情况之下,我们选择产生总福利最多的联盟 为标准,此时的收益分配向量 。我们可以发现,最终的收益分配结果与联盟总的产出和由因子分析法或主成分分析法确定的权重密切相关。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根据出资比例和实际投资量确定的权重体现了公平,而将政府倾向引入模型,展示了政策的重要性。
(2)注重效率的夏普利值法
根据表1中给定的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夏普利值给出的收益配置。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作为社会化服务供给中的“大猪”,其在随机的进入过程中所产生的边际贡献 (式12);农合社在随机进入过程中产生的边际贡献 (式13);企业在随机进入过程产生的边际贡献 (式14)。
由于 ,说明企业和农合社在该情况下对社会总收益的边际贡献相同,根据可互换平等待遇公理,他们应该获得相同的收益支付。并且我们可以计算发现 , , ,又根据“虚拟人”公理,若参与者对任何联盟的边际贡献都恰好等于自身行动收益,则他应该在价值配置中被赋予这个值。因此,我们得到夏普利值的最终收益配置 ,这个配置满足群体理性, 。夏普利值法收益分配方案根据各参与者的边际贡献率,体现了分配的效率性。
本文介绍了基于公平的核仁法和基于效率的夏普利值法对联盟的收益分配,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更好的结合政策目标进行方案选择。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案例分析
1、案例一:浙江省上虞市新田野农机专业合作社: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农民自己的合作社
浙江省顺应农村经济集约化发展的要求,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自2007年起陆续颁布《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合作社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并确立了以农技推广为基础、集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于一体的“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
上虞市新田野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6年4月,地处上虞市沥海镇,是一家完全由当地农户自发组织形成的,主营农田机械作业、农机全程维修,兼营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在浙江省政府各项政策多方位立体支持下,坚持“本乡本土、素质良好、重视农机”的立社宗旨聚集农户。由成立之初25名社员,12500元自有出资,发展至2013年拥有211名会员,总资金规模达到80万元,全部是当地农民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并组织成立了上虞市金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目前,合作社拥有主管行政和经营事务的理事会,管理财务的会计部,负责机械使用和维修的机械管理维修部,负责农副产品加工的生产技术部。同时外聘农机专家1名为社员提供专业农机技能指导。合作社制定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维修配件管理制度,形成了一套简介高效的合作社经营制度。
合作社在100%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生产资料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和农业机械服务,满足社员农机使用和维修需求后,对外开展生产服务和农机维修服务,构成了合作社利润的重要来源。2011年,营业收入73.5万余元,农业技术生产社会化服务支出约占营收的一半为36.75万,经营净利润约为12万元;2012年合作社营业收入80.85万元,农业技术生产社会化服务支出约为36.75万,净利润增加10%。合作社目前采取每股定价收益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方式,对净利润按照每股500元进行现金分红;对参加农机服务,农机维修,生产加工和行政管理的社员以按劳分配发放工资。合作社对社员作用相当大,就收入水平一项,该社社员年均纯收入约为3.5万元,远远高于该地区非合作社社员年均纯收入仅8000元的收入水平。除此之外,由于加入合作社,在农机使用上一视同仁,有利于所有社员进行更大规模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不仅如此,调查发现该农机合作社还增加了全镇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总供给,满足了该地区特别是该社成员的农机、农技需求,各项服务满意度指标都达到了A等。
政府在新田野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及发展中给予了很大帮助,不仅委派农科职业教育学院专业人员对合作社农业机械使用与维修进行专业指导,组成专项小组对合作社财务与行政管理进行培训、监管,并对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还在成立初期提供16万元的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其后合作社又获得政府各类项目资金合计12万,获得政府奖励资金4.5万元,这些资金经由全体社员一致投票决定,全部用于农机购置和维护,为合作社扩大规模,形成专业的社会化服务提供了有效支持。
(资料来源:全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现场交流研讨会典型发言材料,浙江省农业厅。阮月丽、王莉莉、金佳瑜同学对浙江省上虞市新田野农机专业合作社调研资料的整理)
本案例突出体现了在推进现代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及专业合作社满足农民急切需求的现实作用。政府不仅从项目建设上给予农户、合作社政策支持,从资金上给予适宜的补助,从技能上给予帮助,还在法律上给予保障。而新田野农机专业合作社在政府鼓励支持下,提供当地农民亟待满足的农机服务,合作社不仅为社员提供了全面、满意的生产服务、农机维修服务。不仅如此,合作社还通过对外开展农机服务满足了部分非合作社成员的需求,并获得了可观的收入。针对农民社员集体出资,合作社按照每股定价对收益进行分红,体现了倾向公平的核仁法分配,并辅以效率的按劳分配方式。
对比没有加入合作社的农民,无法享受政府给予的专项资金支持,也不能享受优先优惠的农机服务,导致规模化生产没有延续性。一旦选择参与到合作社中,不仅能一视同仁的享受高质量的农机服务、农技支持,还能参与到农副产品加工中,最终产品由合作社统一与市场协商定价,保证了产品价格的稳定性,避免了单个农户产品的价格波动与销售不畅等风险,最终的收益也可以从加入农合社中获得大大提高。新田野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增加了农业服务的供给总量;随着会员的增加、规模的扩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双双实现增长;不仅增加了会员的收入,满足了更多农户的农机需求,还增加了税收,极大的改善了该地区的社会福利。
2、四川省长宁县佳鑫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根据不同中药材品种提供两类收益分配方式
长宁县佳鑫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6月,注册资本1272.86万元,是由长宁县神龙医药有限公司发起,联合长宁县7个乡镇共计285名农民组成的专门从事中药材从育种到种植,再到收购、加工,最终销售的合作社。该合作社采取“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目前已设立7家分社,创办了神农药业责任有限公司中药材产品加工厂,同时依托神龙医药有限公司的营销网络,构建了从专业化统一生产到终端销售的纵向链接体系。
该合作社第一股东出资折合人民币737.16万元,占比57.91%;前十大股东累计出资1267.16万元,累计占比99.55%;入社农民按照200元/人缴纳社费。由于该合作社农民出资占比非常小,合作社在采取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的同时,创新性地为入社农民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生产工作和收益分配方式。
方案一:为了最大可能的利用川南山区地形进行可操作的规模化农产品种植,该合作社以每亩600元/年的价格,按社员优先的顺序从零散农户家庭租赁闲置可耕地,租期15年,目前7个分社共流转土地2000多亩用于中药材育种。社员自身还拥有3000多亩可耕地,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提供租赁或自行种植中药材。合作社及其分社则主要负责育种,免费提供标准统一的生产资料,生产技术和信息支持。由于国家对中药材初始产品没有相关的农产品补贴政策,合作社最后是按照市场价格收购药材。合作社每培育一亩种子可给社员提供十亩种苗,这样就可通过育种基地带动更广阔的中药材种植。合作社给社员在流转土地上提供中药材种植工作,按照平均60元/天给予报酬,月平均实际工作时间约为20天,这样年人均纯收入可达到14400元,如果按照平均每人2亩地参与租赁流转,则合作社社员年人均纯收入将超过1.5万元。
方案二:针对某些一年生或多年生,且亩产值超过1万元或更名贵的中药材,例如百合、佛手、麦冬、栀子等,合作社将种苗以一定折扣出售给拥有自留地的社员,社员自行进行种植,并可根据市场行情自行销售,合作社可按市场价优先购买。合作社为这些社员无偿提供标准统一的生产技术和信息,且在农闲时优先考虑招聘此类社员进入中药材加工工厂,提供五险、采取按劳分配进行工资支付。照此种方式计算,自留地超过1亩的社员年均纯收入也将超过1.5万元。两类生产工作和收益分配方案给合作社社员带来了收入的大幅提高,与长宁县农村家庭年纯收入6900元相比,至少增加1倍。
目前,合作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各分社基地和部分社员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但是效果仍不明显,很多农户仍在观察。按照合作社规划,未来三年将再发展3个分社,用10分社,每个分社1000亩种苗培育基地,带动该县10万亩中药材种植,中药材加工工厂年产值5千万元的规模。合作社想通过此种形式,流转1万亩闲置耕地,招聘150名工人,带动当地就业,促进外出务工青壮年返乡就业,促进农村地区家庭和睦,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也会有所改善。
不过通过调研发现,虽然国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提出给予合作社贷款贴息,免收中药材种植与收购的一切税费等鼓励措施,但该合作社负责人从长宁县农业发展银行处得知,2014年并没有合作社发展专项贷款可以提供;该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农信社)又基于风险和其他因素并不给合作社提供无抵押贷款,这导致合作社资金流动困难。政府部门并未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且只是承诺给予合作社道路、水池等基础设施50%的补助,但是在基建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合作社是无法获得补助款的,即便是验收通过,合作社可能也很难及时获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款。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处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渡时期,农副产品加工过程的税收方式没有完全确定,这也对该合作社中药材加工带来不确定性。(资料来源:本文作者对四川长宁县佳鑫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某负责人的调研材料整理。)
本案例着重体现了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员增收的效益显示作用。案例中,合作社根据川南地区地形地貌、气候条件,主要劳动力以外出务工的生计特点,从社员处集合零散闲置耕地,根据不同中药材品种提供给社员可供选择的劳动方式和收益分配方式,增加了入会社员的真实收入,在体现按公平的股权分配的同时,兼顾了按劳分配和市场定价的效率模式。
但在本案例中,合作社在积极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为社员创造增收条件的同时,却在与政府和金融企业的博弈中处于下风。合作社没有办法从政府得到项目资金支持,项目补贴无法到位,也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得专项贷款,无款可贷的局面导致国家贷款贴息政策落空,仅无法获得贷款贴息补偿这一项,合作社在2013年的损失就达到37万元。政府在该合作社发展上未采取积极主动的扶持政策的原因可能是最近几年各类专业合作社在国家号召下兴建,但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很多合作社的核心是企业或个人,而企业家借此机会骗取国家的专项资金和补助,并未给农业社会化服务带来实质有效的影响,因而使得政府保持着谨慎的支持态度。合作社处于建设前期,获利能力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并且前期投资较大,实际收益甚至为负,商业银行拥有风险低且波动小的贷款企业,没有积极性投入到风险不确定的新建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主要是根据国家政策和总分行的信贷指标开展工作,不会凭空给予项目专项贷款。也是由于合作社效益没有充分展现,很多拥有闲置土地的农户仍处于观望状态,一旦效益得到体现,观望农户也将积极加入到合作社。当合作社人员规模更大时,将会得到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充分重视,将增加合作社与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博弈筹码。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结论1:本文通过分析政府、企业、农合社三方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重复非合作博弈情形发现,该条件下的纳什均衡无效率,对于具有公共品属性的社会化服务,任意一方选择提供都将增加社会总福利。而有约束的合作博弈,供给主体的利益分配为空核博弈,进而引发文章进一步的探索。
结论2:合作博弈联盟成员倾向效率或倾向公平的两类收益分配方式各有利弊。基于指标权重,偏好“公平”的核仁法可以尽可能的减小社会化服务供给者对收益分配的不满意程度,以维持联盟的合作,但政策倾向性体现明显;基于边际贡献,注重效率的夏普利值法给出的收益分配方案能够最大限度的鼓励联盟成员尽可能多的为联盟做贡献,但各主体的初始禀赋决定了不同的地位特征。我们并不能简单的对每一类分配结果采取“公平”与否的评价,因为“公平”立足于人们的理解和要求。
(二)政策建议
根据案例中具有代表性的合作方式,我们发现:政府和企业在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合作社的过程中的作用比零散农户或小型合作社要有效很多。因此,在以后发展农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业社会化服务时,要更加注重政府和企业的带动作用。同时要不断完善合作社法律化、规范化、盈利化建设,便于合作社有机会和能力获得融资。
在评价各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作用时,应更关注其对社会总福利的边际贡献和带动农民增收的真实幅度。从模拟算例中不难看出,在现有供给水平下,一旦任一主体愿意提供社会化服务,那么社会总收益将会增加,社员的生活水平也将得到改善,收益增加的大小取决于组织的规模和数量。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国家大力推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因为不仅针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农村私人产品市场若是增加了供给者,在需求没有得到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总的收益必然是递增的。
如案例所示,在对合作社全体成员进行收益分配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以一种分配偏好为主导,辅以另一种偏好的分配方案,尽可能在充分鼓励发挥集体效率的同时又能将所有成员的不满程度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迈克尔?波特[著], 陈小悦[译]. 竞争优势[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
[2] 克里斯汀?蒙特[法]、丹尼尔?塞拉[法], 张琦[译]. 博弈论与经济学[M]. 经济管理出版
[3] 朱?弗登博格、让?梯若尔[著], 黄涛等[译]. 博弈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4] 施锡锉. 合作博弈引论[M].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5] 樊亢、戎殿新.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_兼论农业合作社[N]. 经济日报出版社.1994.
[6] 苑鹏. 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J]. 中国社会科学.-73.
[7] 郭红东、蒋文华. 影响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因素分析_基于对浙江省农户的实证研究[J]. 中国农村经济.-16.
[8] 黄珺,朱国玮. 异质性成员关系下的合作均衡——基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关系的研究[J]. 农业技术经济,-43.
[9] 张雪莲,冯开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决策权分割的博弈分析[J]. 中国农村经济,-69.
[10] 夏冬泓、杨杰. 合作社收益及其归属新探[J]. 农业经济问题.-40.
[11] 黄友兰. 在合作博弈中实现高效供给农村信息服务[J]. 财经问题研究.5-108.
[12] 肖卫、朱有志. 合约基础上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博弈分析_以湖南山区农村为例[J]. 中国农村经济.-36.
[13] 连洪泉、周业安、左聪颖、陈叶烽、宋紫峰. 惩罚机制真能解决搭便车难题吗_基于动态公共品实验的证据[J]. 管理世界.-81.
[14] 刘自敏、杨丹. 基于成员异质性的农民股份合作社收益分配研究_双边专用性投资的视角[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7.
[15] Cook,M.L., The Role of Management Behavior i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J],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58.
[16] Andreoni,J., Cooperation in Public-Goods Experiments: Kindness or Confusion[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04.
[17] Kraus,S., Negotiation and Cooperation in Multi-agent Environments[J], Artificial Intel ,-97.
[18] Nalebuff,B.J., Barndenbugrer,A.M., Cooperation [M], New York:Doubleday Books,.
[19] Fehr,E., Gachter,S., Cooperation and Punishment in Public Goods Experiments[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0,(90).
[20] Frey,B.S., Jegen,R., Motivation Crowding Theory[J], Journal of Economic Surveys, 9 -611.
[21] Fischbacher,U., Gachter,S., Fehr,E., Are People Conditionally Cooperative?Evidence from a Public Goods Experiment[J], Economics Letters,7-404.
[22] Ehud,L., Allocation Processes in Cooperative Games[J], Int J Game Theory,2002,(31): 341-351.
[23] Chaudhuri,A., Sustaining Cooperation in Laboraty Public Goods Experiments: A Selective Survey of the Literature[J], Experimental Economics,-83.
[24] 陶章华. 企业“合作一竞争”博弈研究[D].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1.
[25] 徐凤琴. 企业联盟及联盟竞争的博弈分析[D].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2004.
[26] 王孝莹. 农业产业组织行为主体博弈分析[D]. 山东:山东农业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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