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居留许可延期工作签证上写着浙江嘉善,那么签发机关是哪里

&一、外国人应当向各州、市、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分局申请居留许可;特殊情况下也可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申请。
二、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须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申请居留许可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外国人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统一称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
四、申请居留许可,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申请。
五、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外国人可以领取相应的居留许可。
六、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居留许可: (一)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 (二)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 (三)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七、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 (二)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三)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八、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二)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三)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九、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十、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十一、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部门,没有卫生检疫部门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公安机关对境外公立医院以及经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无法确认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当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十二、居留许可的有效期 (一)来华任职或者就业人员,对其中的投资者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可以获得2年有效期居留许可,对其他人员,可以获得1年有效期居留许可; (二)来华常住记者,可以获得1年有效期居留许可; (三)来华学习,可以获得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
十三、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十四、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变更。对由一城市迁往另一城市的,可以向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十五、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指下列人员: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我省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投资者以及在西部地区或者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七)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上述人员申请居留许可,高层次人才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投资者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视情签发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3年以下的居留许可,可向各州、市、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3年以上的居留许可,须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申请次数不限。
十六、持新护照人员申请居留许可,除按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 (二)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 (三)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视情签发相应的居留许可。
十七、规范执行前办理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执行后仍有效的,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需要换发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可向原居留证件签发机关申请换发。
十八、《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十九、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应当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E-mail: 分享到:&&&&&&作者:编辑:公安局上一篇:下一篇: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 实施办法_智汇归谷-爱微帮
&& &&& "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
一、引进对象和条件(一)创业类人才申报人一般应取得海内外硕士及以上学位,学成后在海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三年(博士学位的在海内外工作一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个人自带现金〈注册或参股〉5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嘉善创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2.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产业化生产;3.能引领我县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高效都市农业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4.拥有可形成嘉善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二)创新类人才申报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与嘉善范围的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聘用合同,并且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聘用合同签订时间须在项目申报前两年内,且申报人已在聘用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为申报者提供必要工作生活条件。同时,申报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国(境)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能带动我县新兴学科、高新产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人才;2.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能够解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涉及的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和工艺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3.能引领我县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4.我县紧缺急需的其他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三)外国专家人才申报人特指非华裔外国专家,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申报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与嘉善范围的非外资或中方控股50%以上的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年收入不少于20万人民币的聘用合同,并且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聘用合同签订时间须在项目申报前两年内,且申报人已在聘用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为申报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同时,申报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国(境)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能带动我县新兴学科、高新产业发展的高层次外国专家;2.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能够解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涉及的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和工艺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能引领我县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等先导产业快速发展的高层次外国专家;4.我县紧缺急需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四)“千人计划”专家人才1.“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由我县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的项目,可直接视作“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A类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入选省“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的项目,可直接视作“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B类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待遇。2.“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和外国专家人才。由我县申报入选国家及省“千人计划”创新类人才和外国专家人才的项目,外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认定为省“千人计划”创新类和外国专家人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二、引进程序和方法(一)创业类人才对直接来嘉善创业的项目,通过“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网络平台申报,经嘉兴市评审确定后,确定为A类、B类、C类项目等级;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及有发展前景的项目,由嘉善县创业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专项办)组织有关平台与项目领军人才洽谈对接,并根据《“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预选项目量化赋分办法》进行评估,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落户项目,并发文公布,如当年度未确认落户的,下一年度可再次进行赋分,第三年则不再列入;发文后落户所在的主体与领军人才及县专项办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签约后县专项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符合拨付条件的,由领军人才企业填写《创业资助资金申请书》,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合同规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项目发文后,如因各类原因仍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可推迟签约,至当年度底仍无法执行的,该项目自行终止。(二)创新类人才和外国专家人才创新类和外国专家人才纳入“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领军人才评审范畴,通过“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网络平台申报,经嘉兴市评审确定;县专项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在岗在职且符合条件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人才项目,并发文公布;由县专项办与人才及用人单位签订《“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引进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由领军人才企业填写《资助资金申请书》,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合同规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三)“千人计划”专家人才由我县申报获评的“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项目以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发文或市委办文件为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落户项目,并发文公布;发文后落户所在的主体与领军人才及县专项办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签约后县专项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符合拨付条件的,由领军人才企业填写《创业资助资金申请书》,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合同约定兑现相关扶持政策。三、政策扶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创业类人才经认定,对来嘉善创业的领军人才,其A类、B类、C类项目由县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0-500万元、200-300万元、100-150万元的创业资金(创业资金分启动资金和奖励资金两类)。具体为:领军人才企业提交《创业资助资金申请书》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A类、B类、C类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领军人才企业150-250万元、100-150万元、50-75万元创业启动资金;领军人才自签订三方协议期满一年后,县专项办对照《领军人才项目考核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对领军人才企业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的项目予以拨付创业奖励资金,对考核特别优秀的,在今后年度可适当上浮奖励额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允许顺延一年再次考核,次年考核合格的,予以拨付创业奖励资金,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创业奖励资金,同时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已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对上述项目,在县命名文件下达之年起,三年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对其中已创办的老企业,在县命名文件下达之年起,按剩余年数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剩余年数时间计算,以工商注册之年为准,企业期间因股改、增资等原因变更登记的,按首次注册之年为准)。地方财政贡献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对研发性项目,提供工作场所,三年内按上限3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租金,免收租金的方式为先收后补。(二)创新类人才和外国专家人才经认定,对创新类和外国专家人才,由人才所在单位提交《资助资金申请书》后,给予所在单位适当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年补助10万元,第二年经综合考核合格补助20万元,第三年经综合考核合格后补助30万元。(三)“千人计划”创新类和外国专家人才由我县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创新类和外国专家人才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可直接认定为创新类和外国专家领军人才,并发文公布。待国家或省奖励资金到位后,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类和外国专家人才的,一次性予人才以1∶1国家奖励资金配套,入选省“千人计划”创新类和外国专家人才的,一次性予人才以1∶0.8省政府奖励资金配套。对在我县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企业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各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科研工作条件;购买科研仪器和生产设备;科研活动和学术活动;其它与创业创新有关的支出。在分别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对“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项目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对嘉善县创业类领军人才由政府奖励人才公寓房一套或一次性住房补贴,奖励标准为A类、B类、C类项目的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20、100、8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房一套,或54万、45万、36万现金。住房奖励或一次性住房补贴需三年考核均合格,不合格的允许顺延一年,延期奖励,若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住房奖励或一次性住房补贴。奖励住房房源由县政府统一提供,所有税费由领军人才个人承担,有关手续由领军人才负责办理,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若房源面积与享受标准有差别的,按取得该住房使用权时点该房源市场价结算差额费用,多退少补。对领军人才在未获得奖励住房之前,按《嘉善县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助费,在获得住房奖励后将不再享受住房补助费。2.对嘉善县各类领军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3年政府生活津贴,具体为博士及正高职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或副高职称每人每月600元。对之前已享受政府生活津贴的,待享受期满后不在重复享受。3.对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嘉善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实行奖励。自县命名文件下达并兑付创业资金年度起三年内,按领军人才当年薪金收入实缴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0%奖励。4.嘉善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随迁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子女系普通高中学生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和原有基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到省级重点高中就读,在浙江省参加高考的必须符合省有关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政策。5.外籍的嘉善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部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证的,可凭《外国专家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6.嘉善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按我县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权利。7.嘉善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在融资、税收、土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8.领军人才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景区)的,凭领军人才绿卡免购门票。四、资金保障“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的财政扶持资金由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兑现。五、其他事项1.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嘉善县创业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专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承担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2.建立“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项目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由县专项办牵头,负责对落户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评估。3.年度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引进工作,每年年初以公告形式发布。4.本办法奖励项目同时符合多项政策条款或其他同类财政扶持政策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涉及按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项目,奖励资金按现行县、镇(街道)两级财政体制分担。& & &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原《“创新嘉善·精英引领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同时终止。扫一扫上方二维码&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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