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地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层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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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怎样化解基层信访矛盾
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就如何化解信访矛盾,维护基层队伍稳定谈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牢牢把握职工思想动态,提前化解信访矛盾;二是通过做好队务公开,有效避免信访矛盾;三是通过营造&家&一般的和谐氛围,有效减少信访矛盾;四是通过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妥善解决信访矛盾;五是通过畅通信访渠道,疏导信访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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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辛采油厂采油五矿(山东东营),2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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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与嬗变 ——从“法官进社区”谈基层法院的功能定位
作者:郎道民
鄢平花&&发布时间: 08:34:21
  论文提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向城市流动、集中的趋势愈加明显(1),城市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应运而生的社区法官制度是法院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回应社会需求的产物,也为法院参与和推动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开辟了新的路径。目前,各地的社区法官模式有所不同,甚至“社区法官”的含义也迥异,还处于探索完善阶段,但其出发点都是为了在基层社区构建多元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网络,更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基层纠纷。法官进社区是基层法院充分认识自身功能定位,回应社会需求的生动实践,也是立足中国国情,对中国司法传统的理性继承和发扬。虽然面临法官职业化等种种悖论,但是,在转型期中国司法的自然演进过程中,法院通过与社会的互动,实现化解社会纠纷,促进民众法制意识的提升,并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和基层调解网络的有效运转,使法院真正从调解工作抽身,专致于审判事业,更多地通过规则之治,真正树立司法公信。本文从现实和理论角度对“法官进社区”制度予以了肯定,并针对基层法院的功能定位,对完善基层社区矛盾调处机制建设提出了几点拙见,但愿能对社区法官制度有效运行有所启示。
(全文共9361字)
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2)
         ——[美]本杰明.卡多佐
                引 言
当大多数法院还在广大农村地区探索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时,已有一部分城区法院开始发现并回应城市群众的司法需求,将司法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了城市的基层社区。恰笔者所在的法院正筹划全面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为期活动取得实效而不致流于形式,必须充分考虑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等现实困难,契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笔者进行了番考察并由此引发了一此思索。
一、实践之路:矛盾预防和调处网络从农村拓展到城市
关于社区法官、法官进社区的报道,从2004年以来,尤其是2009年以来,广东、上海、江苏、福建、山东等地相关报道日益增多。但各地实践中,工作模式有所不同,以致“社区法官”的含义各异。
1、广东东莞模式。2009年初,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辖区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试行社区法官制度,被称为全国首创(3)。但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官对法庭的案件尚难以及时处理,长期跑到基层也不现实。2010 年初,该院对原有社区法官模式进行革新,采取“法官走出去”与“社会力量引进来”的方式,推出社区法官助理机制,即选聘优秀的社区干部到法院培训三至六个月,考核合格的聘为社区法官助理,回到社区承担原来社区法官承担的职责,直接参与纠纷的调处。(4)
2、上海杨浦模式。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聘请退休法官或其他退休司法干部作为“社区法官”,与社区调解干部一起工作,辅以青年法官巡回审判。该法院与区司法局商定,明确婚姻家庭、物业争议等六类纠纷适用人民调解前置程序,在立案前必须先行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和社区法官调解。
3、江西上饶司法协理模式。从2004年基层法院法庭发端,到2008年总结推广,江西省上饶市在全市城乡构建起了一个以党委领导为核心,以法院为主导,社会参与,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司法协理网络。而活跃在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协理员也被称为“社区法官”。
此外,山东青岛以社区巡回开庭的法官为“社区法官”。虽然工作模式不同,但是设立社区法官制度的目的基本一致,就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将司法关口前移,在社区构建多元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网络,更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区纠纷。社区法官工作职责一般包括:提前介入纠纷调处、指导人民调解、实现诉调对接、开展巡回办案、协助法院开展送达执行等。
二、现实之需:应对转型社会多元需求的现实选择
  司法实践与社会的联系最为密切,是法与社会关系的晴雨表,法院纷纷选择主动深入社区,缘于社会的现实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之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城市化进程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显示,2011年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50%。这标志着中国数千年来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逆转,中国进入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以笔者所在城市为例,到2015年,城镇化率将达到80%左右。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转型过程的加剧、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不断显现,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企业破产、改制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成为引发上访的重点领域,除了常见的侵权和婚姻家庭纠纷,企业劳资、农民工工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房屋租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都是城市发展中多发且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原因。这些纠纷以案件的形式大量涌入基层法院,给基层人民法院带来极大的挑战。而这些和基层百姓息息相关的案件,并不能仅靠法院的一纸判决或者强制力解决,而更要注重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人际关系的调整与修复,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发展要以和谐稳定为前提和保障,因此基层法院矛盾调解的网络不能仅局限于农村地区,而要积极主动应对城市矛盾的增长趋势。
(二)化解社会矛盾之需——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政治使命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重大的政治使命。2006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提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指导原则,指出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司法调解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其积极意义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更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有效地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三是更能体现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地位,发挥平等协商、平等对话的功能,创造更为和谐的气氛;四是更能体现法官居中的作用,体现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体现司法公开、透明的特点;五是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六是更适合于中国国情。(5)司法调解不仅仅是坐堂调解,更需要深入基层,掌握案件背景,了解社情民意。也不能光靠法院单打独斗,而要更多地发动外部力量的参与。因此,法官进社区制度可谓法院化解城市社会矛盾的一项基础工程。
(三)满足社区司法之需——回应基层群众司法需求的社会责任
2011年,笔者所在法院干警深入辖区乡镇、社区开展了“大走访”活动。通过与社区干部坐谈,走访基层群众,对基层社区群众的法律需求有了直观的感性认识。由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司法调解工作往往更受到重视。其实不仅仅是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十分迫切。社区干部表示,由于他们大都法律知识不足,很多矛盾纠纷拿不准,而且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往往没有说服力,如果法官参与调解,当事人会更有信任感,调解自然更奏效。而对广大社区群众而言,对于司法,他们大都和农村居民一样面临困惑,对司法程序很陌生,法律知识也极为有限,对打官司充满疑虑。法官深入社区,正是满足社区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渴求。同时,法官也能通过走近群众,将法律知识和意识带近基层群众,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潜移默化地提升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素质。
(四)社区综合治理之需——参与社区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向了法院,对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高效,最大限度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了更迫切、更现实的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在社会转型期司法资源与司法有限的前提下,中国社会治理模式不得不采取一种政治、法律和行政手段综合运用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6)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成为解决我国社会建设管理领域各种问题的必然要求。创新社会管理是改革的新任务,不仅涉及到调解利益格局,化解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社会领域的一系统体制改革、机制建设和秩序治理。社会综合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重点在基层。社区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居民的自治组织,同时肩负着几十种服务功能,包括治安、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等,群众用“社会千条线,社区一根针”来形容社区功能的广泛性。城市社区管理创新和社会综合治理至关重要。以治安为例,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率明显上升,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以农村籍青少年居多,但犯罪地点大多在城市。社区矫正、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都需要依托社区平台。法院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推动力量和参与力量,必须立足审判,延伸职能,通过构建起社区矛盾预防和排查网络,积极参与社区社会综合治理。
(五)法院能动司法之需——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司法智慧
除了要担负起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法院自身其实也需要寻找一种出路。基层法院承担着全国80%的一审案件(7),很多基层法院法官满负荷地忙于机械应付案件,难以保证案件质量和缩短办案时限,一些本应快速解决的纠纷未及时解决或者由于案件质量问题引发涉诉信访缠访,司法威信备受考验,而司法威信是法院的生命线,由此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中国法治的前进进程。能动司法成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之后,能动司法愈加受到推崇。能动司法要求法院把矛盾纠纷的预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主动预防和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能动司法贵在实践,法官进社区作为一种能动实践,是缓解诉讼爆炸与法院审判资源矛盾,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司法智慧。如基层法院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一审案件的近四分之一,(8)法官进社区,可以预防化解此类潜在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受案压力。在大力倡导能动司法的时代背景下,法官进社区的经验值得深入研究。(9)
三、理论之思:回应型法与中国司法传统的理性回归
法学研究必须面对社会生活,在现有的法律、法学理论与社会生活发生内在冲突时,只能改变前者而不能要求社会生活来适应前者。(10)法官进社区的兴起,既是对社会需求的主动回应,也与中国司法传统有着内在的联系。
(一)回应型法的价值选择
“伯克利学派”作为法社会学两大学派之一规范主义的代表,强调关注社会现实,认为法律应当回应社会需求,从而获得相应变革和发展,发展的方向就是他们设想的一个适应社会和发展需求的法律类型—— 回应型法。回应型法的代表人物诺内特和塞尔尼兹克在其合著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 》一书中指出“长久以来,人们就觉得,法律制定、案件审判、治安管理和社会调整都太容易脱离社会经验的现实和它们的正义理想了 ”。(11)近年来,随着法院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一方面法院法官经常加班加点疲惫不堪仍无法满足社会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另一方面还要面对各种因素造成的涉诉信访压力,造成恶性循环,司法权威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矛盾凸显的中国国情,审视内外交困的自身发展,法院该如何回应社会?“法律秩序不能停顿下来,去等待哲学家们同意一种理想,也不能停顿下来等待法律专业和法院能被吸引或教导接受它作为权威性的理想……这个期间法院必须像过去一样,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12)社区法官制度其实正是回应社会需求的产物。这一制度既可以成为诉前纠纷预防和化解网络,减少诉讼案件,也是涉诉信访排查与化解网络,更好地将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也可以成为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平台,如立案咨询、送达、巡回审判,既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又提高群众满意度,可谓一举多得。
(二)历史文化传统的回归
法官进社区不仅符合法官司法理念转变的方向,而且也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13)西北政法大学汪世荣教授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与当时革命老区的政情、民情相符合的一种审判方式或制度。其特点主要是:(1)走出法庭、巡回审判;(2)调查研究、着重调解;(3)不拘形式、宣传法律。在当今全国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大背景下,重温马锡五审判方式,传承马锡五司法思想,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曾称赞(杨浦法院)说:“社区法官走进社区,参与社区治理,实际上就是走近群众,这既是新时期对我国司法传统的继承与发展,也是与时俱进,贯彻司法为民理念,实践‘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的表现。”这种回归是对司法改革走得太远、太快的合理调适,并非照搬照抄,显然,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已然明了,只是在转型期中国,司法要较好地兼顾司法职业化与大众化,并行不悖。
(三)理论思辨
1、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基层法院功能定位思辨
有的学者看来,马锡五式的审判不利于现代法治的建设。还有的人对能动司法也多有诘难。他们认为,司法领域中的法治就是要把形式化的法律贯彻到案件中去,用法律解决纠纷,而不是仅仅解决纠纷。司法是要关注到各种社会关系,但法律手段并不能包打天下,如果我们在司法中对形式化的法律附加太多的内容,法律本身的调整作用就会降低,实现法治就近乎空想。(14)现代社会,法律也已不再单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日益成为一种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组织和改革社会的手段。(15) 
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的角度看,司法现代化意味着更加职业化、专业化,而法官进社区这种平民路线,是否是与现代法治的背道而驰?“人们只要将上一世纪的法律和根据法律的司法同殖民地时代的美洲的情况对比一下,就可以了解,我们现在认为是十九世纪的那种自鸣得意的自我恭维,有多少在当时毕竟是正当的。”(16)用动态的眼光来看,其实不难发现,我国司法的地位,司法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虽然和西方比,我们的现状还有太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但并不影响我们的司法制度向着更成熟、更理性的方向发展。过去十年司法体制改革过分强调法官职业化问题,结果是法院既没有实现“美好的理想”,更远离了群众的期待。在目前整个政权架构的大背景下,这个步伐不能迈得太快。(17)
决定我国法律现代化的目标是多重的:既要创建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又要完成法律组织的改造,既要培养新式法律人才,又要对民众进行现代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中国追逐现代化的历程,虽然以西方先进的制度为指引,但是,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际发展的道路,中国自始至终没有脱离“本土化发展”的方向。立足本国与本土,是衡量和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18) 我国处于社会发展完善的转型期,因此也应确立有别于法治高度发达完善的规则治理方式。很多人认为纠纷解决是解决乡土社会矛盾的主要司法功能。而实际上包括基层社区在内的广大中国,纠纷解决仍是更为现实的司法需求,规则之治的社会环境尚未孕育成熟。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充分发挥纠纷解决的主要职责。当然,实现法治理想,最终必须实现规则之治。
2、正义“最后防线”与矛盾调处的“前线”——关于司法自制与司法能动的思辨
司法具有克制的属性,被认为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将司法关口前移,主动深入社区是能动司法的体现。有人指出,我们是在学界还没有搞清楚究竟什么是能动司法的时候,我国的司法界已经作为司法的政治策略开始实践了。(19)法治的基本目标是用法律促进社会和谐、秩序、自由平等等传统法律价值,所使用的方法就是用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然而,我们发现作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理论是瓦解至少是消解法治的理论。(20)
基层是多数矛盾纠纷的“起点”,很多矛盾若不能有效化解,最终还是会进入诉讼程序,使法院面临矛盾纠纷“终点”的严峻考验。大量纠纷以诉讼的形式涌向法院,会进一步凸显和加剧法院审判任务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合理地把部分司法资源投入到基层,在不偏离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还让法官更多地接触到基层群众,变被动为主动,在矛盾纠纷“起点”与“终点”之间搭建一座“连心桥”。可见,法官进社区是法院主动与基层携手实现一举多赢。因此,司法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完全可以成为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线。
3、“精英法官”与“母舅法官”——基层法官角色定位思辨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宫殿,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德沃金的名言使“精英法官”、“王侯型法官”成为法官们的向往。在美国,人们通常很难见到法官,特别是联邦法院的法官很少参加具体的社会事务,但是他们对社会的影响却非常巨大。法官受尊敬程度与法官的产生及他对社会的影响力、法律传统等有密切关系。与西方相比,中国对法律的尊崇度有很大的差别,而且,中国法官与其他公务员相比,并没有很大程度上的特殊之处。法律职业化的目标不仅需要依赖法律职业自身的努力,也取决于社会条件及公众认同。西文精英理论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基于我国司法体制的特殊性和历史背景,法律职业在接受国家及社会的监督与规制的同时,应积极回应社会与公众的诉求。(21)也有西方学者认为:“我们着力认同将法官从司法外活动完全分离既不可能、也不明智,他不应该从他生活的社会中被孤立化”。(22)  
法官职业提倡与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是另一方面又强调法官与群众亲密接触融入群众,其实矛盾的基点在于不同的司法理念和现实的需要。法官进社区面临同样的困境,一方面法官与社区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另一方面司法应有一定的开放性,以免与社会脱节。作为中国社区法官制度严格意义上的社区法官第一人,广东东莞市梁振彪法官坦言,2002年考入法院系统时,他的理想更多是“职业法官”,做了两年社区法官后,他认为,社区法官更重视解决问题的实效,法院作为党领导下一个解决纠纷的机构,是以解决问题为优先诉求。当然,他仍将按职业化的要求来打造自己,相信,随着社会发展,专业法官的角色更加凸显出来,诉前调解这样的事情最后会交给民间的调解力量或者第三方专业的调解机构去做,最终,法院还是会从调解的泥潭中脱身出来,以裁判案件为主。(2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认为,梁振彪不单是一个“社区法官”,也是大众化法官和专业化法官的一种结合体,这是未来法官发展的一个方向。
        四、完善之举:法官进社区的几点设想
本文提及的广东东莞、上海杨浦、江西上饶模式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如广东东莞法院对社区法官和社区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条件予以了细化、上海杨浦法院对诉前调解案件类型等进行了明确,虽然制度从来就不是完美的,但是完全可以作为其他法院的借鉴样本。毕竟这项制度还有很多的现实困难和细节问题需要解决,基层矛盾化解网络的建构虽然能在诉前化解一部分纠纷,但其作用的显现还有待时日,在当前大多基层法院为案多人少的问题焦头烂额之时,抽调人员开展好法官进社区活动实属不易,如果没有应对之策,落实之举,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必须做好整体规划,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拙见。
1、完善运行方案:注重内部激励加强外部协同
具体的工作需要法官做,对本已负荷过重的法官来说,如果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仅靠法官个人的自觉和觉悟显然不是长久之计。因此,社区法官工作开展情况必须作为法官工作业绩,应当建立工作台帐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考评和激励机制,如由基层社区与群众评选优秀社区法官。在制度设计上,要完善与社区沟通的平台,建立长效沟通机制。要加强外部协同,引导司法部门、各行业精英人员发挥协同作用。
2、创新选人模式:解决现实困难与立足长远发展
和审判一样,调解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并且这些知识和技能必须附着于作为调解者的法官。培养人才的问题变得显著起来了。(24)目前,法院与社区都面临人力资源的困境。为此笔者建议: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到社区担任法官助理,由法院的社区法官担任法官助理的导师,法官助理在社区工作1至2年后可参加法官招录考试。此举的优点在于:一方面让年轻法官进入法院之前积累一定工作经验,我们需要的基层法官不仅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和基本的法律信仰,还要学会适应社会,这样无疑对法院的发展更为有利;另一方面为社区注入新鲜血液,作为专门人员协助法院开展社区工作。年轻的法官助理有激情和热情但缺乏经验,因此,一方面要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相关法律实务培训,同时要在社区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3、转变律师职业文化:激发律师调解动能
作为法制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律师群体的作用不可小觑。要把律师群体引导到纠纷化解行列中来,就必须改变目前的律师职业文化,比如允许在协商和调解解决的案件中改变收费方式,鼓励律师形成协商妥协双赢的职业文化,使律师界成为调解的重要力量,成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过滤和筛选机制,减轻司法负但,有利于促成司法职业的真正职业化,同时成为社会和谐的润滑剂。(25)
4、争取外部支持:获得政治与经济制度支撑
虽然,在任何发达的法律秩序中都存在一种回应的可能,但将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却有赖于某种政治环境的支持。(26)能动司法不只是靠理念支撑,更重要的是靠制度支撑,靠利益支撑。法院能动司法,强化调解给社会和纠纷当事人带来好处。但是法院和法官可能因这一制度还要支持额外的成本。首先法官调解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收费却更少,或者在诉前化解矛盾,法院有支出和人力付出,但只有所谓的政治、社会效果,没有经济收入。这样的制度,因为缺乏可操作性,很难为大多数基层法院真正认同。光靠法院一厢情愿的付出,这无法持久。能动司法背后必定是权力的互动、制度的协调和利益的衡平。(27)法院要生存、要发展,必须得到当地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支持。
司法的发展必然要符合社会变迁的趋势。中国社会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国司法不可能脱离社会这个大环境,当前,中国司法也正处于传统司法迈向现代司法的进程中,广大法院选择深入基层社区,是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更好地发挥矛盾纠纷化解的功能,并在回应中实现向职业化、规则之治的转型。
注:本文获全省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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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万人,占总人口的49.68% ,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
(2)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3页。
(3) 之前已有一些地区的法院也使用社区法官这一称谓,但其并非真正法院的法官,而是由法院认可的从事社区纠纷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员。
(4) 参见高一飞,梁振彪:《能动与协同—社会法官制度的东莞模式》,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33卷第6期。
(5)参见肖扬:《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日,人民网,.cn/GB//4891132.html,日浏览。
(6)龙宗智:“转型期的法治与司法政策”,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
(7)未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将中级人民法院亦涵盖在基层法院的范畴,则一审案件审结数达到90%。
(8)2010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占全国一审案件的23.37%,2009年占23.78%, 2008年占24.54%。
(9)刘武俊:《应重视法官进社区的经验》,载《学习时报》,2010 年4 月19日第 5 版。
(10)孟勤国:《法学的风光与自大》,载《 法学评论》, 2007年第1期 。
(11)[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12)[美]罗斯科.宠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63页。
(13)参见:《传承马锡五思想坚持能动司法——“马锡五司法思想与法官良知”研讨会综述》,载《西部法制报》,2009 年9 月24 日,第005 版。
(14)同上
(15)刘武俊:《在法治框架内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载《人民日报》日。
(16)[美]罗斯科.宠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5页。
(17)参见陈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基层法官的忧思与展望”,日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学术讲座内容。
(18)曹全来:《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道路》,华中大法律网,http://law.hust.edu./cn/law2008/showarticle.asp?ArticleID=年5月28日浏览。
(19)参见杨建军: 《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法律科学 2010 年第1 期。
(20)陈金钊:《能动司法及法治论者的焦虑》,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卷第3期。
(21)参见陈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基层法官的忧思与展望”,日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学术讲座内容。
(22)In re Bonin,378 N. E. 2d 669,683 ( Mass.1978),转自 Eric Lane,Due Process and Problem - Solving Courts,Fordham Urb. L. J. Mar,. 
(23) 日,南方都市报:“东莞首个社区法官:把法院凳子掀翻的事都有”,.nfdsb.content//content-.htm,浏览时间日。
(24)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和大调解》,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25) 同上。
(26)参见[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27)王庆丰、谢锐勤:《互动与博弈:民事调解与能动司法—— 以城乡二元社会为背景》,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责任编辑:渝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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