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平面布置当中怎么没有柴油发电机房的耐火等级如何划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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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房的建筑设计要求
&&5.4.13&(强)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3&本条第2、3、4、5、6款为强制性条文。柴油发电机是建筑内的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房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应急情况下保证发电。同时,柴油发电机本身及其储油设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将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进行良好的防火分隔,还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和报警设施。对于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有关灭火设施选型参见第5.4.12条的说明。&&&&柴油储油间和室外储油罐的进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4.14条、第5.4.15条的规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闪点可能低于60°,因此,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60°。)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 (疑:图示为一个出口,本条文为两个出口?应以此为准。)
4&发电机间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室设置;&&&
&6&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7&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8&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三,JGJ16-2008
&本节适用于发电机额定电压为230/400V,机组容量为2000kW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低压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2)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3&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备件储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4&当机组需遥控时,应设有机房与控制室联系的信号装置。当有要求时,控制柜内宜留有通信接口,并可通过BAS系统对其实时监控。&&&
5&当电源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对不需要机组供电的配电回路应自动切除。&&&&
​6&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7&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除高层建筑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移动式或固定式灭火装置。
四,JGJ16-2008
&&6.1.13
当设计柴油发电机房时,给水排水、暖通和土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排水&&&&&&&&1)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2)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3)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4)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2&暖通:&&&&&&&&1)宜利用自然通风排除发电机间内的余热,当不能满足温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2)当机房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置防烟、排烟、防潮及补充新风的设施;&&&&&&&&3)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宜符合表6.1.13-1的规定;
&&4)安装自启动机组的机房,应满足自启动温度要求。当环境温度达不到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在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措施。&&&&
3&土建:&&&&&&&&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2)发电机间宜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采取隔声措施,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3)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5)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6)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7)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6.1.1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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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13.5font-family:楷体_GB年5月3日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附录A 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居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 裙房 skirt build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成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1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
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分类 表3.0.1
①本表耐火极限数据必须符合相应建筑构、配件通用技术条件
②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
③墙的总厚度包括抹灰扮刷层;
④中间尺寸的沟件,其耐火极限可按插入法计算;
⑤计算保护层时,应包括抹灰粉刷层在内;
⑤现浇的无梁楼板按简支板数据采用;
⑦人孔盖板的耐火极限可按防火门确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佯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 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投……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2016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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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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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份最新的2016年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谢谢
我来帮他解答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日起实施。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共分12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 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
10、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穿过墙、楼板的风管上所设置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进行了规定;
11、电气;对消防电源及其配电进行了新的规定;对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所采用的电源;其且连续供电时间进行了修订;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用进行了修订;
12、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版)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之间应用及相衔接及贯彻要求与消防监督管理措施。
请问旧高规的登高面如何规定?谢谢
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7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8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9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0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11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12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13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
14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1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16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17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18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19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20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21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
22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日实施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03 专业分类:建筑设计 浏览数:28597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条文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 自动灭火系统 (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o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o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o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
  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 50 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
  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
gjb&回答:高层建筑设计要点 一、结构部分 1.1超长桩、 桩基,承载力必然很大,桩长应该相对较长,会有超长桩的问题 1.2深基坑支护 基础埋深必然很深,地下室会有好多层,需要做深基坑支护。 1.3、高标准人防工程 地下室面积较大,一般会做要求做人防工程,搞不好还会弄个核五级。 1.4、大体积混凝土 一般200多米的超高层,剪力墙厚度都会做到1米以上了,要考虑混凝土浇筑的问题。 1.5、高标号混凝土应用 底层的混凝土标号必然相当高,如何保证强度也是问题。 1.6、型钢混凝土应用 可能要涉及到型钢混凝土的问题,型钢混凝土节点的施工,相对也是比较复杂的。 1.7高层建筑抗风 风荷载取值,按照什么标准,尤其是300米以上部分的抗风设计
小嫻_333&回答: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7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8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9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0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11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12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13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
14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1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16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17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18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19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20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21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
22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灯泡怪兽&回答: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GB14101——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质防火门的产品分类、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木材或木材制口作门杠、门扇骨架、门扇面板的防火门。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建筑门窗术语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建筑门窗开、关方向和开、关面的标志符号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建筑外门和风压变形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木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工业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术语、符号、代号
木质防火门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作门框、门扇骨架、门扇面板、耐火极限达到GBJ
45第4.4.1条规定的门。
3.2木质防火门的名称符号按GB
5823的规定灰MFM。
产品分类、规格尺寸
按耐火极限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木质防火门
木质防火门的洞口尺寸、构造尺寸应符合GB5824的规定。
木材的选材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
木质防火门应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当受条件限制,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可采用气干木材,其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填充材料应符合GB5464中第7条的规定。
玻璃应采用不影响木质防火门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
木质防火门用木材的选材标准
I级品不允许有虫眼,II级品允许有表面的虫眼。
木质防火门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等缺陷时,应用同一树种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泽和木纹应与制口一致。
在木质防火门的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五金配件应是经国家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定型配套的产品。
5.2木质防火门宜为开门,必须启闭灵活(在不大于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开)。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用于疏散通道的木质防火门应破例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即关闭的功能,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宜装锁和插销。
带有子口的双扇或多扇木质防火门或多扇木质防火门必须能顺序关闭。
5.5木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和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其安装要求应符合在206中有关规定。
木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
5.6木质防火门与门框与门扇搭接的裁口处宜留密封槽。且镶填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密封条。
5.7木质防火门的制作要求。
门框及厚度大于50mm的门扇应采用双榫连接。框、扇拼装时,榫槽应严密嵌合,应用胶料皎接,并用皎楔加紧。
注:在潮湿地区,I级品应采用耐水的酚醛树脂胶,II级品可采用半耐水的尿醛树脂胶。
制作胶合板门(包括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必须在同一平面上,面层及边框
Andy421&回答: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如下:
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1.1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7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8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9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10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11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12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13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
14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15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16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17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18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19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20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21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
22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4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热心网友&回答:城市规划中给排水系统的设计中,一定要考虑到高层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设计问题。高层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设计中,设计人员要结合现代先进给排水技术与系统建设的实际需求,严抓给排水设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对给排水设计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与完善,以确保城市给排水工程的顺利进行。
1、高层建筑给排水系统存在的问题
1)水表安装不符合要求,当楼层各户水表集中布置在水管 井处时,由于管井尺寸的限制或者施工工艺欠佳,使得水表相邻距离或水表外壳距墙内表面距离过小,造成了抄表和维修的不便。并且水表前后直线管段长度不符合规孔规定,影响了水表运行的准确度。有些工程为考虑抄表方便和美观,将各楼层各户的管道总阀门和水表均设置在首层的公共地方,当住户维修室内管件或被人误关总阀门时必须到楼下检查处理,容易造成纠纷和麻烦。较好的做法是水表每层集中设于管道间内,分户水表整齐靠于墙面。其优点是外形整洁美观,管路短捷,阻力小,维修更换方便,不受曝晒和污染造价较低,与相关专业容易协调。
2)生活水池的溢流管管径选择不当,并且无防污染措施:部分工程水池溢流管的管径小于进水管,出口直接伸入集水井中,而且无设置网罩。这样当水位控制器失灵时,不能保证将多余的水从溢流管顺利排出,不致从水池顶盖满溢。另外,出口伸入集水井中无设置网罩,会使积存的臭气回流至水池或者老鼠等动物顺着管道进入水池,污染水质。合理的做法是溢流管的管径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的出口应设置网罩或溢流阀,溢流管的排水方式宜采取二次排水方式,即先流至地面水沟,再经过水沟流入集水井内,通过空气隔断来防止污秽气体污染水池水质。
3) 对于有分支管或管接头的管道来说,产生渗漏的机会较高。因此在卫生器具集中的厨房、卫生间内,宜采用分水器多支路单向布管方式,将每一根配水支管直通到配水点与卫生器具和从龙头等连接处,以减少或取消在暗敷管道中使用劣支管或管接头。
2、管材选用
在室内排水设计中,可以考虑使用超级静音排水管,要尽量使排水立管远离卧室和客厅,以减少对居民用户的噪音污染。管道安装过程中,应防止油漆等有机污染物与管材、管件接触。安装中断或完毕的敞口处,一定要临时封闭好以免杂物进入。超级静音塑料管道安装时还要注意搬运和安装管道时应避免碰撞到尖锐物体,以防管道破损。
3、管道敷设
(1)给排水立管的敷设
在高层建筑中通气系统在排水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实践和理论都说明:高层建筑排水系统功能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排水管道通气系统是否合理。超过10层的建筑物,底层的卫生器具,应单独设置排出管或排入提升系统;超过20层的建筑物,宜将地面以上最底下的2层~3层的卫生器具设立管单独排出;地下车库应设带有格栅的地沟和连接地沟的排水管,以便排除冲洗地面水、洗车水、喷淋装置和其他消防排水,并设置泵房或泵坑,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宜≥10L/S;高层建筑的雨水系统和生活污水系统应分流排出。
(2) 给水支管敷设
塑料给水管材以其卫生、美观、耐腐蚀性好的优势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塑料给水管道力学性能差、明装易变形,影响美观,易受碰撞损坏,防火性能也较差。暗装不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同时还可提高其耐老化性能。因此,在条件许可时,应采用暗装。如不能暗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并在管外加保护措施。新建住宅中分户支管至用水点间管道一般敷设在垫层内。由于目前地板采暖方式应用较为普遍,而强、弱电管线有时也会设在垫层内,应注意与暖、电等相关专业协调。交房时应在敷设给水管道的位置作上明显的标记,以免装修时破坏给水管道。
(3) 排水支管敷设
塑料排水管材与铸铁管相比较具有水力条件好、耐腐蚀、质轻、美观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其噪声问题比较突出。对此一方面采用低噪声管材,如芯层发泡管、芯层发泡螺旋管等;另一个方面可以将管道暗装在管井、管槽内。排水管道的敷设可采用卫生间地面楼板下沉,污水横管设于本层下沉板以上的户内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严格做好卫生间地面的防水处理及下沉室四周的防水处理,所有给排水管道应经严格的注水试验后方可隐蔽管道,以避免上层卫生器具漏水影响下层用户。
4、卫生间器具布置
卫生器具的选型必须注意其使用条件,并根据其额定流量和工作压力要求配置适当的给水管道,才能达到使用功能要求。在工程设计中,应千方百计采取经济可行的技术手段,如减压调压、分区供水、合理压缩管径等,尽可能把卫生器具工作压力控制在0.20MPa~0.30MPa的最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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