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施工人员意外坠亡引纠纷
张某夫妇将自家三层楼房
“一口价”承包给李某建设
施工到三层阁楼搭建模板
工人王某不慎从三楼坠落身亡
王某家属将李某和张某夫妇诉至法院
依法厘清过错责任定赔偿
新乡市凤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李某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
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并雇佣王某进行高空施工作业
且未提供安全网、安全带等
其过错与王某死亡后果之间
张某夫妇将案涉工程承包给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或者资质审查证明”之规定
必要安全保障设施条件的
安全检查和监督提醒义务
必要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
多年工作经历的建筑从业者
与王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
李某承担75%过错责任
张某夫妇共同承担5%过错责任
王某自行承担20%过错责任
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判决李某赔偿损失64.9万
张某夫妇赔偿损失4.3万
村民自建房相关法律风险需注意
村民建房人身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相关法律风险需审慎规避
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
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应寻找有资质的正规施工单位
购买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
应注意加强必要安全保障
应切实增强自我安全意识
排版校对:赵栋梁、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