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罚款属于什么处罚

“打麻将是娱乐,不是赌博,凭什么我?”:撤销!

陈某为联络感情,组局邀约三名朋友,一起到某棋牌室打麻将。约定规则为少量带彩,每局结算后,由赢家支付5元钱的棋牌室茶水费用。

事发当天,陈某等四人在该棋牌室玩了大约2个小时,遇上公安机关检查,被当场查获,现场共收缴赌资750元,同时查明,陈某当天共输了275元。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属于“参与赌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事后,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提出的主要理由为:

1、他是和朋友之间为了增进友谊、消磨时间而进行的打麻将活动,属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

2、他和朋友之间的打麻将活动,虽然具有带彩性质,存在少量金钱输赢,但这是四人共同约定的棋牌室茶水费支付方式,同时输赢较小,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为赌博。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了答辩:

1、根据现场查获情况表明,陈某等四人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750元,其中陈某输了275元,平均赌资100以上,达到了当地公安机关“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

2、没有证据表明,陈某等人之间,属亲属、朋友关系,同时,即使是亲属、朋友之间,法律也没有规定不能认定为赌博;

3、陈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参与赌博”的行为,公安机关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但是,本案陈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即可,处以“拘留”,属处罚不当。

最后,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少有的以“处罚过重、处罚种类适用不当”为由,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例。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应遵守“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公安部的特别规定,本案陈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陈某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带有金钱输赢的赌博,经公安机关查获,赌资750元,个人输赢达到了275元,符合当地公安机关对赌博“赌资较大”的规定,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另外,是否属“赌博”、是否应当给予处罚,公安部也有明确规定。

公安部于2005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对于带有少量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行为查处。”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区分是“娱乐”,还是“赌博”,关键点为,是否是“亲属”之间和“赌资大小”。

本案中,很明显,一方面,陈某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是“亲属”。

另外一个方面,“赌资大小”,750元,已经达到了当地“赌资较大”的规定,其行为,符合“赌博”的认定条件。

因此,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二、本案公安机关在处罚种类的适用上,存在错误。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

对于参与赌博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

本案中,陈某实施的,是在朋友之间进行的,输赢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极小的一般违法行为,对其采取罚款的处罚即可,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属处罚过重,明显不当。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

法治、依法行政,是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法治背景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该勇敢地对行政机关说“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在依法治国、法治的前提下,这是行得通的,本案是最好的证明。

当然,对于本案来说,赌博害人害己,危害性极大,不知道有多少人,因为赌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赌博,也是危害社会的一大毒瘤,应当珍惜生活,远离赌博!

“权力任性,法律不同意!凭什么认定我赌博?”法院:撤销!

辽宁鞍山,男子邹某和朋友相聚,大家酒足饭饱后,在一红酒专卖店玩扑克,打发时间。

事发当天,邹某和朋友一起玩的是“德州扑克”,除了邹某外,还有另外6人一起玩。

当众人玩得正“嗨”时,警察突然出现,将他们逮个正着,经清点,当场查获赌资1200元。

邹某等人认为,朋友之间聚会,打牌带点小彩头,属娱乐活动,便如实回答了公安机关的询问,此后就再也没放在心上。

当时,公安机关也没有对他们作出任何处理。

但是,此事过去了将近一年时间,即11个月后,邹某突然收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邹某参与赌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和请求是:

1、自己和朋友相聚打牌,7人一共1200元,平均每人不到200元,属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

2、本案公安机关过了11个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治安处罚的办案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3、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答辩称,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

同时认为,公安机关事发后11个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

但是,该程序违法行为轻微,对邹某的行政处罚实体不产生影响,可不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邹某仍然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着重针对本案的两个焦点进行审理,即“是否构成赌博”和“程序是否违法”。

对于第一点,“是否构成赌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赌资较大”,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标准。

本案发生在辽宁省,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

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本案中,邹某属参与赌博,他们7人,赌资共计1200元,无法单独确定个人赌资,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平均每人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标准,因而不属于赌博。

对于第二点,公安机关“程序是否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从查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长达11个月,明显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有义务对其作出的行为行为举证。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其程序合法,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和说明。

随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邹某等人玩德州扑克的行为,不构成赌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本案中,邹某等人平均赌资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违法标准,依法不构成赌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何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赌资较大”,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标准。

本案事发辽宁省,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

本案中,邹某等人参与赌博,7人赌资一共为1200元,平均下来,每人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标准,不能认定为赌博。

公安机关认定本案邹某参与赌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认定错误。

二、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邹某等人,时隔11个月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从查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长达11个月,远远超出了该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经审理,对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错误地将达不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认定为了赌博。

程序方面,从查获到处罚,时隔11个月,严重超过了办案期限,属程序违法。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撤销。

最后,有人说,本案男子邹某,为200元打官司,虽然赢了,但是,经历了一审、二审,太耗费时间和精力,成本太高,不值得。

也有人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根本就不是钱的事。

为了一次娱乐活动,让自己的人生档案里,多了一笔“赌博违法活动”记录,让自己的人生有了污点,影响很大。

即使花再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是值得的。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评论区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图片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

导读:现代社会,赌博是不可取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赌博不止容易上瘾,赌徒是非常容易造成倾家荡产,而且国家也对与赌博的处罚也是有着法律规定的,那么你知道山东对于赌博处罚标准的规定?现在,找法网小编就为你解答这个疑惑。

  一、山东对于赌博处罚标准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可以知道,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另外,还要注意一点,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这样的情况下,其实也是会被认定为赌博罪。

  三、认定赌博罪的注意事项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换言之,一般生活中的赌博娱乐行为,不能认定构成赌博罪,自然这样的情况下也就不能对参与赌博之人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山东对于赌博处罚标准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我国法律规定,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

  • 无论是开设赌场罪还是聚众赌博罪,其根源都离不开一个“赌”字,有多少家庭是因为赌博而倾家荡产、支离破碎...

  • 在实际中,社会上每个人都知道赌博是一件不好的事情,赌博累己累人。尽管如此,还是很多人会去赌博。在合肥...

  • 罚款,拘留,如果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打麻将罚款能通过政审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