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代位继承需要满足的条件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构成代位继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
  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三)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对于代位继承人是第几代的晚辈直系血亲,法律并无限制。
  (四)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五)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六)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遗嘱无效而不产生代位继承,此时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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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知道代位继承的法律涵义,尤其在偏远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时不知如何维权,甚至不知自己被侵权。那么,什么是代位继承?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1、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故父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代位继承与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人。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3、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A你好,是否使用简易程序取决于具体的案情,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A您好,可以协商的
A你好,不是
A你理解的不对,如果是时候加上女方名字 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A你好,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房产权规定:商品房具有完全产权,即个人购买的住宅拥有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三权合一;而经适房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行使处置权和受益权,属于不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作为房改中的新生事物,虽然国家政策规定了其产权归属,单没有具体规定户主应该拥有那种产权。但是经适房购买满五年之后,就可以申请拥有完全产权,然后可以转让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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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判断。
有关代位继承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这项继承权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影响到家庭和谐。
一、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基础:
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不受辈数的限制;
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三、哪些人享有代位继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第2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等等情况),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8条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四、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有多少,辈数是什么,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因此,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则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
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五、相关案例分析
刘先生的父亲于2013年离世。2016年,刘先生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刘先生的父亲和叔父)、一个女儿(刘先生的姑姑)。刘先生的爷爷在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楼房、20万元存款等遗产。
刘先生得知情况后,找到自己的叔父、姑姑,说明该遗产也有自己的继承份额。而刘先生的叔父和姑姑拒绝与其平分遗产。
因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
法院审理结果:
判决刘先生与其叔父、姑姑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本案中,刘先生与其父系父子关系,而刘先生的父亲生前对刘先生的爷爷履行了赡养义务,故作为孙子的刘先生享有代位继承权。
在现实中,遗产的分配情况一般由继承人协商研究确定,如果协商未果,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资料来源:《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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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需要什么条件?
稿件来源:发布时间: 10:46:14
  新闻网讯 日前,家住杜集高岳的小李拨打杜集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父亲去世,自己是否有权直接继承爷爷的遗产?&  今年年初,小李的爷爷意外摔倒不幸身亡,留下存款20万元、房子一套,生前没有立遗嘱。小李的爷爷有3个儿子,其中小李的父亲已经去世一年多。现在小李的两位叔叔认为,小李父亲既然已经不在人世,就没有权利继承爷爷的遗产,小李不属于法律上的继承人。为此,小李和自己的叔叔闹起纠纷。  工作人员解答:小李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也就是死者)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先于被继承人而死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只有子女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才能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亲属中有子女、子女的子女,即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如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先于继承人死亡的,其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亲属没有代位继承权。  因此,小李虽然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但小李的父亲先于爷爷去世,这种情况下,小李可以代他父亲继承爷爷的财产。  记者 雷蕾 通讯员 周柱【责任编辑 王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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