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超过多长时间按季向被巡查单位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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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内容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部分单位征缴发放启动衔接会议上的讲话发布时间:浏览次数:次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部分单位征缴发放启动衔接会议上的讲话&&&&&&&&&&&&&&&&&&&&& 6月22日&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安排,截至6月21日,省社保局完成了在座63家单位参保登记申请及相关信息的审核工作,7月份起将对63家单位开始实行按月征缴发放,标志着63家单位已正式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做好征缴发放启动的相关衔接, 使各单位下一步开展工作有所遵循,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社会保障局决定联合召开本次会议。参加今天会议的有省人社厅工资处周玲玲处长、省财政厅支付局晁楠主任,和63家单位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的同志。根据会议安排,下面先由我从社保角度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单位缴费和在职人员缴费自2017年7月份起,省社保局对63家单位及在职人员开始按月制定征缴计划,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征收,职业年金计划由省社保局直接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每月应按核定的缴费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费率为8%,职业年金个人费率为4%。豫社保函〔2017〕49号文件已发给大家,其中附件二是《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情况明细表》,标明了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参保时大家同时上报了2016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其中职工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12507元的,以12507元为基数进行代扣;低于2501元的,以2501元为基数进行代扣。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费率8%。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制度设计,财政全供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当期采用记账方式,也就是说,对财政全供单位当前不实际征收职业年金单位部分,职业年金单位部分待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死亡、出国定居时由财政拨款记实。二、基本工资调整兑现2015年7月份,我省在贯彻豫政办〔2015〕89号文件兑现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时,采用的是&预增发&方式,以后历次调资一直也未按审批的工资兑现。参保登记后,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额度确定了,此前经过审批后的工资也就可以兑现了。在座的63家单位,不论是财政全供单位,或是非财政全供单位,7月份在职人员实发工资,等于所有工资调整之后的最新最高工资,扣除省社保局7月份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以及其他应扣除项目,不再实行&预增发&、&预发&。需要注意的是:兑现豫政办〔2015〕89号等文件应发工资时,只兑现2017年7月份及以后月份的实际增资;待进行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以下简称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费用结算时,再对实际增资与此前&预增发&、&预发&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三、退休人员待遇发放的衔接自2017年7月份起,由省社保局负责发放63家单位退休(职)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包括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部分,发放时间与原财政统发时间基本保持一致,即每月5号之前;统筹项目外的其他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继续发放。退休待遇分两部分发放,时间上也会略有差异,大家要注意做好解释工作,要让老同志知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件事,知道统筹项目内外养老金的事,知道资金来源渠道改变的事。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去年9月底10月初,在座63家单位因当时尚未参保,自己预调补发了退休人员2016年基本养老金;参保后,省社保局将在核定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豫人社养老〔2016〕11号文件规定,重新计算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额,可能与个别单位此前计算的金额不一致,这点请各单位注意。各单位可以在7月初,与社保局联系拷取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二是2014年10月以来退休的人员,因制度改革计发办法配套政策尚不完备,目前只能暂按改革前老办法计发临时退休待遇;如何申领临时退休待遇,豫社养老局函〔2016〕23号已讲的比较清楚。待制度改革计发办法中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工资增长率和视同缴费指数等指标公布后,省社保局将会组织重新核算这些人员的正式退休待遇,多退少补,预计这项工作在年底左右。四、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费用结算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各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与省社保局应拨付单位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存在一个费用结算问题。& 2016年12月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两个关于准备期费用结算的文件,主要规则有两点:一是准备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应缴费用、应拨费用实行差额结算,应缴费用大于应拨费用的,参保单位应将差额部分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应缴费用小于应拨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差额部分拨付至参保单位。二是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及人员,财政部门将准备期内在职人员工资中预扣的职业年金(4%)拨付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及人员,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8%+4%)由参保单位一并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各单位可以在7月中旬到省社保局打印准备期费用结算明细表,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可对每个职工准备期内实际增资与此前&预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从前期测算情况看,大多数人是要再补发工资的。五、此前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处理(一)单位及人员目前仍在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单位应及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自2017年7月份起停止在职人员缴费、停发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提醒注意两点:一是应在23日(明天)与原社保经办机构联系,避免重复征缴和发放。办理时请注意提供两个材料,一是停缴停发申请,附人员名单;二是要带上豫社保函〔2017〕49号文件,作为依据。二是在原试点或企保参保并已退休的人员,纳入新制度后暂按此前在原试点或企保的待遇继续发放。下一步是否重新确定他们的退休待遇,省人社厅正在进行政策研究,大家可以就这一问题向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汇报反映。(二)单位工作人员此前曾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国家关于机关事业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出台,我们正在做政策本地化和信息系统开发工作,预计9月份左右,可以将此前在原试点缴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六、业务办理结合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出台情况,省社保局印发了《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社养老局函〔2016〕23号),就近期业务办理口径进行了明确。(一)在职人员业务办理强调:应停保要及时停保(二)退休人员业务办理强调:应停发要及时停发。(三)在职转退休业务办理强调: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国家退休政策的,社保经办机构不支付退休待遇。(四)提醒注意:要及时办理各项业务。今后单位有人员增减变化的,不再通过此前的信息采集系统录入,应及时到省社保局办理业务手续,通过业务办理实现参保人员增减。业务办理时间:每月20日前。在职业务联系人:顾新伟& 退休业务联系人:王瑞& &&七、当务之急办理事项(一)核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信息。比如,之前就有单位在录入在职人员供给类型错误时,本是财政差供人员,错误录成了全供,省社保局目前就不征收单位部分职业年金费用了,但办理退休或转移时省财政不拨付这笔费用,下一步单位很难处理。再比如,一些单位在报退休人员数据库时,存在姓名与身份证号名字不一致情况,导致养老金不能按时发放。(二)抓紧时间核对现有人员状态。信息采集之后,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的状态发生了改变,对7月份征缴发放数额有影响的,要在23日(本周五)、26日(下周一)到省社保局办理停缴或停发手续。(三)单位及人员目前仍在参加原试点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23日(本周五)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自2017年7月份起停止在职人员缴费、停发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四)各单位应注意,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要按照2017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其中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应按财政厅统发工资时间要求上报扣发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初期,头绪很多,大家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共同努力解决,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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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用色位 IE8以上版本的浏览器获取更佳的浏览效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文章摘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 若 干 规 定 &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县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 若 干 规 定 &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县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08j20号)和《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郴办发[2010]1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出国(境)量化管理机制 1.严格计划报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须在每年1月底前向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报送县处级和乡科级人员本年度出国(境)计划,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均含下属单位).县处级和乡科级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等内容,并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备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向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报送县处级和乡科级人员年度出国(境)计划,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汇总上报. 2.严格量化管理.县委、县政府的正职原则上每两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旅游工作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每年不超过l次;其他县处级人员和县处级以下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财政实际,l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参加中央和省市直单位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的人员,应按照以上规定量化管理,原则上不得超过.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以上量化规定的,须先报县委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 3.严格计划审核.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审核上报本单位人员出访年度计划.县处级和乡科级人员出国(境)年度计划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汇总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核,再按程序办理.对逾期未上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单位,必要时暂停审批其出国(境)团组. 4.严格计划执行.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予以说明. 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 1.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审批,由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归口办理.全县因公出访组团单位、参团人员凭邀请函或组团单位通知等资料到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申办.自行组团或参加中央部门和外省市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填写《湖南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确认)表》、《湖南省因公出国(境)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和《郴州市因公出国(境)人员征求意见初审表》(以下简称《初审表》).参加省内组团,填写《意见表》和《初审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由县委组织部归口办理,与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并联办理.其他审核审批程序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2.明确审批权限.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i-f_、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县委书记签署审批意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序列和群团组织及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的正职因公出国(境),由县委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委书记审批;其他科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县委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并报告县委书记. 县政府的正、副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县长签署审批意见;县政府各部门及其下属机关、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各乡镇政府的正职因公出国(境),由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县长审批;其他科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并报告县长. 3.坚持审批原则.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部门、同一单位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邀请函必须真实可靠,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单个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l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访呈报件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理由,注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审核单位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征求上一级外事主管部门意见. 4.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管理.凡组织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照双跨团组管理.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无外事审批权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下我县相关部门如需单独组团,必须得到中央主管部门批复.严禁组织一謦性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严格管理招商类双跨团组.除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和培训团组外,双跨团组人数和在外天数按因公出国(境)审批原则执行.实行双跨团组预审核制,全县各级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组织双跨团组,均需事先向县旅游外事侨务局申报组团计划接受预审,并领取《组织双跨团组同意函》,严禁擅自下发组团通知. 5.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出国(境)培训包括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和由外方或国家外专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已安排一项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立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培训,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管理的地方相关部门的培训,由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要认真审核外方资助的培训项目,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县处级及以下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年度计划,报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审核,经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同意后报省外专局审核,省外侨办同意后报国家外专局审批;培训团组如属双跨团组,需事先经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同意后向市、省外侨办呈报双跨团组计划;各单位执行培训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团组规模,特别是非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 6.加强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再次申请出国(境)时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将暂停受理.组织人事部门要依规对我县因私出国(境)人员的证件实行统一保管. 7.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制度.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防止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公款旅游,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组织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将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副科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送县公安局备案. 三、加强经费预算管理 1.实施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经费审核部门对外事部门汇总的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和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费先行审核后,再由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对出国(境)任务逐案进行审核批准;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与经费审核部门间要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堵塞漏洞.对使用未被财政部门纳入专项预算经费的因公出国(境)申请,经费审核部门一律不得同意;凡未经经费审核部门审核同意的,任务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对全部经费由外方资助的因公出国(境)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直接审核审批,严格把关. 2.严格执行经费核销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因公出国(境)人员如需办理外汇应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外汇申请、核销手续;出国(境)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 3.加强经费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年度内应将上年度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强化监督管理.办理护照签证时,发照和送签单位应对照出国(境)任务批件加强核查,与报批情况不符的不得办理.各审核单位报送上年度出国(境)计划执行情况应包括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审核情况. 2.开展团组境外活动情况核查.逐步建立因公团组出国(境)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并由派出单位报告任务审批、审核单位.团组回国后应及时向县旅游外事侨务局提交出访报告,外事部门可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外事、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要逐步建立公开监督机制,视情公示出访情况. 3.加强对出国(境)团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因公出国(境)团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具有符合国家职能部门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中介服务机构安排食、住、行等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因公出国(境)团组中介服务机构.严厉打击旅行社和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编造虚假日程等行为.旅游外事侨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规操作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建立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旅游外事侨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的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外事侨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工作小组会同相关部门,检查全县范围内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制止因公出国(境)旅游专项行动,联合查处重大外事违规违纪案件,进行有效监管. 2.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原则,强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派出单位责任.外事部门要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违规下发各类组团通知,高额收费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组团单位和任务审核审批单位,要暂停或取消其任务审核审批权.要把治理因公出国(境)旅游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办工作,对违纪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除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组团单位负责人、审批部门和签批人、为公费团组或个人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人员以及核销违规费用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附件:桂阳县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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