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和徐乐江 国税地税合并并提前人员调动冻结了吗?

  国税地税合并传言又起   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在上海、北京等全国11个省市展开。按照试点改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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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又要合并了?!
  国税地税合并传言又起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4735414.htm  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在上海、北京等全国11个省市展开。按照试点改革方案,原本归地税系统征收的地方的最大税种——营业税变成国税系统征收的增值税,由此引发了以分税制为特点的现行税收征管格局、中央和地方财税和行政关系将要调整或改革的猜测与讨论。   对于财税体制改革,中共十八大报告称,“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再加上“大部制”改革风声不断。最近,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传言不胫而走。据某些媒体报道,地税与国税人员的分流合并工作将于全国“两会”后启动。   有言税制改革的方案,地税系统将拆分,部分并入国税,部分并入财政系统。大致思路是:将地税中原来涉及营业税等税收业务的人员划归国税,其他人员分流到财政系统。分流到财政系统的人员,主要负责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性费用的征收工作。   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征管上一直存在中央和地方的博弈。此轮“营改增”改革与大部制改革之下,二者的博弈有愈演愈烈之势。   分税制弊端显现   我们讨论国税地税是否需要合并的话题,就不得不先来看看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财政已非常拮据,不得不靠大量发行货币来解困,由此也带来通货膨胀的危机。鉴于但是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党中央、国务院痛下决心实行分税制改革。1993年底,国务院以国办发【1993】87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分税制彻底改变了以往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的做法,在同时进行的全面税制改革基础上,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   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之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重新界定了中央、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和事权范围,以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明确各级政府的责权钱,大大淡化了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为政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正确发挥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职能作用创造了条件。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10%上下回升到20%左右,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5%,在主要税种的税率均未上涨(关税、企业所得税率还有下调)的情况下,财政收入增幅持续超过实体经济增幅,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到55%以上,比分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提高33个百分点左右。   在分税制仅二十年的运行过程中,发挥出了一系列的正面效应,同时也逐渐显露和积累了一些问题。分税制的这个体制框架,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制度创新性质。它被当年种种条件所制约,带有过渡色彩,留下不少问题。随着时间推移与我国经济的发展,这些问题趋于明朗化,对地方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日渐突出。   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是,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分税制改革并没有做到事权与财权的科学统一,一方面中央把财权高度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所占的比重,而留给地方的几乎都是收入来源不稳定、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中小税种。另一方面中央又把更多的事权层层下放给地方政府,甚至经常以牺牲地方税权为代价来完成中央的某些政策。   地方政府在官员政绩压力之下,必须上马各种项目,有政绩项目,也有实实在在的利民项目。但是,对地方政府而言,钱从哪来?最好最简单的出路就是出售土地。房价越高的城市,出让土地的地价也越高,地方政府越有实力把财政的盘子做大,政绩做多。此外,房地产交易产生的税费也属于地方财政收入。2000年以来,地方政府每年的土地出让金都以30%以上的速度上升,到2010年,高达2.9万亿元,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多年来不断攀升,从2001年的16.6%上升到2010年的76%。在房地产严厉调控压力下,2011年土地出让金仍然高达3.15万亿元,2012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也高达2.69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近三成。如此巨额的土地出让金最终要摊平到住宅价格上,房价焉能不涨?   在分税制的权力结构和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土地财政来获取资金。目前,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去履行其地方经济、社会、民生等诸多方面的支出责任,不得不依靠卖地来弥补财政收入之不足。而且,在以GDP作为最重要指标的官员考核机制下,鉴于房地产业对相关产业和GDP的巨大拉动作用,鉴于房地产业的巨大税收效应,多数地方政府于是选择房地产作为主导产业,并通过提振房价来拉动GDP、土地增值和税收增长。土地产权的模糊同时也给地方政府提供了巨大的操作可能性和获利空间。土地国有的产权制度,实际上地方政府实际上控制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地方政府可以很方便地用各种手段低价收回再高价转让给开发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使得地方政府越来越依赖于土地财政,某些官员也在土地转让中获取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严控房价,地方政府却一再想方设法托市了。   此外,分税制改革并没有确定省级以下政府之间的财力分配框架。省以下政府层层向上集中资金,基本事权却有所下移,省内同样形成了财权与事权的划分出现了相背离的局面。省级财政“二次”集中财力、市级财政“三级”集中财力,县、乡两级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进一步加剧,基层政府财政缺钱只能向当地企业和居民收费、摊派和集资,埋下了社会不和谐的隐忧。
  国税与地税的分设,税收征管成本和运行成本急剧攀升。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在职人员86万人,其中地税系统68万人,国税系统38万人;离退休16.8万人,合计约103万人。目前国税与地税加在一起的税收成本比1993年时提高一倍。我国已是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税收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总额的0.58%,日本为1.13%,而我国已接近8%。税务机构设置不科学加之监督缺失,导致重大税务腐败,税收征管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国税与地税为争夺税源竞相违规操作等等问题屡见不鲜。国地税机构管辖交叉、管辖不明确给纳税人的税收登记、申报及税务稽查带来了很多重复与不便。   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财政已经具备充裕的财政自给能力,征收的收入除了满足本级支出外,有相当一部分可以用于对地方政府实施转移支付。虽然中央财政具备了向地方财政实施大规模转移支付的财力基础,但是,转移支付的效率低下,弊端丛生。首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财政转移太少,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太多;其次表现在“跑部钱进”与部门利益争夺并存,专项补助资金额约占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64%,分散在中央许多部门手里,资金流向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第三,大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游离于地方财政预算之外,脱离各级人大的监督。   税制改革的深化——国税地税又合并?   面对现行税制的种种弊端,我国税收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已是必然选择。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推进,国税与地税在分工上已出现矛盾。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一大税种,改革后,征管部门将从原来的地税局变为国税局,地税系统将面临业务被架空的尴尬,地税机构职能进一步弱化。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营改增试点是国税地税合并的一个契机。   营改增改革,存在几种思路。一是影响范围较小的做法,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进行调整,中央比例下调,地方比例上调,具体比例依据测算数据来确定,以不影响地方既得利益为基本原则。二是考虑实行营改增的同时对其他税种一并改革,据此再考虑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划分,如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等都有改革的空间和增收的潜力。三就是在2013年营改增改革试点与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大的背景下,彻底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划分范围、划分方式,同时对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也进行调整,其中一个方案就是国税与地税重新合并。   国税地税合并,不是1+1那么简单,合并的过程之中牵涉到权责利的重新分配,其阻力是显而易见的。首当其冲的就是来自利益集团的阻力,当事人税务机构往往是最不愿意合并的集团,但其对合并是否顺利是否成功具有最重要的影响,比如最现实的问题就是人员的分流与安置问题,尤其是官员岗位与级别的调整。其次是不易解决的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问题。另外,税收征管体制亦需要做全面的调整。   我们在这里要思考一个问题,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要达到什么目的?改革的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对立,也不是国税地税的矛盾,更不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博弈,而是要实现各级政府财权事权的统一,调整解决中央和地方财税和行政关系,遏制土地财政,实现真正的“国富民富”。   我们要承认,分税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地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朱锫基前总理在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时与师生坐谈时,曾指出“去年全国财政收入83000亿,其中,地方直接收入4万亿,中央税收返还(给地方)33000亿,两者相加是73000亿,占了大部分啊。中央财政收入多少?是15900亿(注:原话如此),占83000亿的20%左右吧。92、93年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是28%、27%,现在20%都不到,怎么能说中央把税都收上去了,收得过多呢?”“我们制定了一个错误的政策,就是房地产的钱,都收给地方政府,而且不纳入预算,这不得了。这个钱就是搜刮民膏,所以把地价抬得那么高。这个绝对不是分税制的错误。地方没少收钱。”朱锫基前总理观点很明确,分税制没错,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的工作做得不好,因此“分税制改革没有完成,要继续进行”。   我们明确了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要实现的目标,就不应拘泥于改革的形式,换言之,国税地税是否合并不是目标,而只是实现目标的措施之中的一个选择项。“白猫黑猫,能抓到老鼠就是好猫”。   全面的改革,应当将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资产纳入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划分范围,把税权、费权、产权作为完整财权综合考虑,重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关系和财力事权分配关系,实现各级政府财权事权的统一。   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原则上应以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为依据,但要突破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束缚。政府行使事权,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障和政策工具。实行分税制,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缩小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差距,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事权需要的财力,测定各级政府的税源能力,按税源与履行事权需要的财力差额提供以一般性财力转移支付为主的规范性转移支付制度。   其次,减少预算级次,实现分级管理。传统财政管理体制强调“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造成大量的资金浪费和基层财政资金的困难。在新一轮体制改革中应突破这一束缚,从制度上解决基层财政的困难。   再外,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拥有法定的固定收入来源和财力保障。因此,应当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以税种自身的特征为依据划分税种的归属级次。在税种设置合理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把收入多、对国民经济调控功能较强、与维护国家主权关系紧密、宜于中央集中掌握和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中央税,例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源分散、宜于地方发挥优势、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的税种或税源,可划为地方税,例如财产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征收面宽、与生产流通直接相联系、税源波动较大、收入弹性大的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例如所得税、资源税等。   最后,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充分考虑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人、自然环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财政收入、教育卫生与市政建设、特殊性等因素,细致测算各地的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建立起地方各级政府的标准预算。中央财政分配应倾向于不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在拨款比例、专门项目、各种补贴等方面,实行特殊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人均收入越低,人均建设转移支付也就应越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应介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和监督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资金的分配办法、资金规模、申请条件、资金分配去向、使用结果和效果。一定规模以上的项目,应纳入发展计划和预算,须经人大审核,并接受人大监督。各部委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也必须随时接受人大和新闻舆论的质询和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与事权体制,既是经济体制问题,也是一个政治体制问题,涉及中央和地方在动员、支配经济资源上的权责划分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集权与分权关系依据何种原则处理,必须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国税地税合并,是传言也罢,是确有其事也罢。希望全国两会能将税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税制改革的攻坚战不该再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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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目前只是2018两会代表的提议,还没有具体执行文件。
国地税是合并,不存在分流,很可能全部人员合并,然后规定时间(很短)完成上中层干部竞聘,所谓能者上,然后再研究超编问题(很可能不超编,因为现在国地严重编制不足),再过二年,退休人员很多(各省局应该有详细数据)
24年后重新合并,国税地税为何要合并?合并后又对谁有利?
24年后重新合并
1994年以前,中国财政体制采用&包干制&,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
这导致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双双下降,也使得中央财政事权下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面临资金匮乏的局面。
为了缓解这一局面,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了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
财科所原所长、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贾康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也指出,实行分税制,就是为了防止地方局部利益形成收入混库,使当时的国家改革意图不能得到落实。
&如今,当初的制约条件已经不存在了,技术条件可以保证税收收入不混库,意味着国税地税可以合并了。&贾康认为,改革进入深水区,此次国税地税合并,能够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值得肯定。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随着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国税地税合并后,依然可以保证中央和地方税收不混库,把两者的财力分配做到位。
24年后,国税地税重新合并,受益于技术条件的改善,也是历史的选择。
国地税合并利好谁?
从纳税人的角度说,国税地税合并,对老百姓显然是有利的。以前纳税人同时缴国税、地税,经常要&两头跑&。合并后,这一问题将得到改观。
从征税人的角度看,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资源重置,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实行一套机构征管效率将得到提升。
刘剑文同意这一说法,他认为国税地税合并至少有三利:
首先,在分税制条件下,办理税务登记是两套系统,违规处理也是两套系统,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合并后,在程序上减少了纳税人的负担,释放了改革红利,对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其次,有利于整合资源。国税、地税在执法口径上并不完全一致,不同的征税系统,掌握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导致税收征管资源的极大浪费。合并后,统一税务执法标准、共享税务信息,能有效提升税收征管能力。
举例来说,此前的营业税为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为75%和25%,统一由国税部门征收。但是,国税征收还需要依赖地税的协助,这就形成委托代征,导致效果大打折扣。合并后,这一现象将改变。
最后,国税地税合并是一项利国、利民、利税、利当事人的有效措施。这项改革,不会导致中央地方财政混库的问题,也不会导致地方挤占中央财政收入的问题。税收收入可以按财政层级、分比例入库,已没有技术障碍。
贾康直言,国税地税合并解决了财政支出维持两套征税队伍的高成本问题。
首都经贸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刘颖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表示,国税地税合并涉及到机构改革,对企业而言是减负,对征税机构而言可以提高办事效率,都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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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跟地税局会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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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分设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不可否认的是,国地税分设后,税收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
国地税分设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不可否认的是,国地税分设后,税收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纳税人多头跑、政策多口径、执法多头查,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加强国地税合作来解决。  但是,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是两个执法主体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和双方意愿,在双方各自法定职责和范围内,联合或协同开展工作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双方资源共享、服务联合、征管互助、执法协同,以更好地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切实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合作不是合并,最近中央审议通过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在坚持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上,对现行体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别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因此,国地税合作是完善现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一项举措,不是为国地税合并做准备。《合作规范》的全面贯彻落实到位,将促进国税局、地税局在多领域、多层级加强合作,从而实现服务一体、征管互助、执法协同、信息共享,使纳税人办税更便捷,使税务机关管理更规范、执法更公平,将对纳税人办税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比如,通过推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和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之间互设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并统一服务标准,加强服务衔接,联合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可以实现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使纳税人办税更加便捷。再如,推动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检查或稽查,联合进户执法,统一执法标准,共享检查信息和检查结果,避免重复检查,可以有效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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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合并短期内落空 国务院改革方案未涉及地税,合并,改革,短期内,地税合并,国务院,国家税务局,国税 地税,国税和地税,国税与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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