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考试驾照满分考试才能减刑吗

罪犯王云贵减刑一案_网易新闻
罪犯王云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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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罪犯王云贵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6)川雅监减字第
王云贵 ,男,生于 1985年2 月27日
, 出生地址
四川省彭山县 ,原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彭山县青龙镇狮子村4社 。 小学 文化 ,
罪,经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日 以(2005)眉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上诉 ,于
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川刑终字第144号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3 月6 日
于 2006年3 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日经省高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日经雅安市中院减刑一年五个月;日经雅安市中院减刑一年六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严格以《监狱服
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在要求自己,积极协助民警维护
正常的改造秩序。
劳动生产中,该犯在印刷车间胶印机组1号机任机长,积极参加生产劳
动,劳动态度端正,不怕苦,不怕累,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
制度。服从监区民警安排,对于新犯做好生产技能的传授,特别是在
试卷印制过程中,带领机组人员完成120余科的试卷印制。节约油墨价
值300余元,能不折不扣的完成监区下达的印刷任务。“三课”学习中
,该犯能主动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年度期末考
试取得思想教育:78分;技术:98分的良好成绩。该犯有民赔7031.5
元,已赔付。
经监狱考核,该犯自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考核积分达150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29
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 7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62条的规定,
建议对罪犯
予以减刑(假释)
一年六个月
特提请裁定。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卷宗材料一 卷。
本文来源:最高法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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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脱下军装转业在家待岗的周发智,从电视上得知了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消息,军人的使命感、责任感促使他第一时间赶赴汶川灾区。
  周发智,男,197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90年3月参军入伍,2009年1月转业参加公安工作,现为惜福镇派出所社区民警。&&&&&&&   该同志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凭着满腔热情和深厚的爱民情结,完成了从英雄到普通片警的成功转型,以实际行动忠诚践行着“一心为民、踏实做事”的信念。曾荣立市局个人三等功,被省厅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警察”,被青岛市委、市政府授予第二届青岛公安爱民模范,并记个人二等功,被城阳区委、区政府评为劳动模范。先进事迹先后被《党建频道》、青岛电视台、《人民公安报 山东公安周刊》宣传报道。曾入围公安部“我身边的爱民模范”候选人。  一、抢险救灾中,他的事迹遍布大江南北。他说:活着太好了,只有活着,才有希望,才能帮助你想要帮助的人,才能爱你所爱的人!  日,这个震痛了全中国人民的日子永远刻在了亿万人的心上。然而就在这样一段特殊的日子里,特殊的战场上,刚刚脱下军装转业在家待岗的周发智,从电视上得知了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消息,军人的使命感、责任感促使他第一时间赶赴汶川灾区,融入到官兵当中,并率领四百多名官兵连续强行军12个小时最先进入震中区,参与了100多次的现场营救,救助受灾群众达千余人之多。周发智的事迹在灾区现场迅速传开,中央电视台等各大新闻媒体争相报道他的事迹,在这场与时间赛跑,拯救生命的特殊战场上,他感悟到了生命的真谛。“说实话,在和平时期,抢险救灾就是打仗,部队培养教育了我这么多年,如果不参加这次救援活动,我感觉到与自己军人这种身份是格格不入的。这次抢险救灾,使我深深的体会到:人,只有在生死面前,才能感受到生命的真谛,那就是活着太好了。只有活着,才有希望。而只有好好活着,才能帮助你想要帮助的人,爱你想爱的人!”他把这种对生命的感悟和态度融入到日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珍惜亲情、珍惜战友情、珍惜警民情,让自己的每一天都没有白过。  二、从英雄到片警,他说:只要做有心人,在任何岗位上都能找到为群众服务的立足点。  周发智曾经是一名指挥着2千多名官兵的副团长,战斗英雄,在部队屡建奇功。2008年为参加汶川救援,他耽误了当年的转业安置考试,却在另一场特殊的考试中赢得了满分。2009年1月,周发智正式转业到惜福镇派出所当上了一名普通的社区民警,每天围着上千名居民转。在部队待了20年,从部队转业到地方,从功臣到小片警,周发智最初也有心理上的落差,感觉到没有了方向,对前途非常茫然,不知道自己以后工作生活应该如何开展。但是凭着顽强的毅力和强烈的责任感,他很快就调整好了心态,全身心沉浸到自己的责任田中。他坚信:不管在什么岗位上,只要做有心人,在任何岗位上都能找到为群众服务的立足点。  与部队生活相比,社区警务工作更加繁琐和细致。擅长带兵训练的周发智,为了干好社区工作,曾经练就一身硬功夫的他又学会了练“软”功,他自己总结出了干好社区民警的“四项基本功”:一是“协调功”,与社区领导打成一片,争取工作支持和帮助。二是“教化功”,培训社区治安人员和矛盾纠纷调解积极分子,让他们成为得力助手。三是“脚下功”,走千家、进万户,全面了解社区居民的基本情况,群众有困难能及时帮助,群众之间有矛盾能及时发现、随时解决。四是“掌控功”,严管厚爱重点人群,防止这些不定时炸弹随时捅娄子、出问题。辖区有一名减刑假释人员邴某,她回到家的第一天,周发智就找上了门和她促膝长谈,没有苛刻的言辞,没有审讯式的态度,只有真诚、平等的交流。在周发智的多方帮助下,邴某不仅还清了入狱前所欠的所有债务,还自愿当起了社区治安信息员,积极协助他的工作。当邴某对周发智再三表示感谢时,他说:“我是个吃过很多苦的人,我相信,只要你肯把甜送给别人,让别人少吃苦,你的心里也会变得甜。”  三、待群众如亲人,他把群众的困难时时刻刻放心上;群众视他入亲人,非常拥护他,非常爱戴他。  从穿上警服那天起,周发智就像对待亲人一样对待辖区的群众。他把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当成了自己的职责,每天泡在社区,心思也全放在群众身上。谁家有孤寡老人、留守儿童,谁家失业下岗、生活困难,谁家长期空巢、无人居住,谁家排水沟常堵、哪里常有邻里闹点纠纷……他心里都很清楚。这些事,有份内的、也有份外的,有大事也有小事。只要群众有需求,他就会全力去做。对待老百姓就像亲人一样,这可不是仅仅说在嘴上的事。在入户走访中,周发智了解到棉花社区82岁的孙秀英老人身患各种疾病长年卧病在床,平时家庭支出只靠腿有残疾的儿子维持,病症一直得不到医治,生活也一直很困难。周发智把老人的情况记在了心里,常常为老人自费购买药品、食品,抽空就去看望老人。去年10月下旬的一个下午,考虑到天气渐冷,老人的取暖和健康都是个问题,周发智再次到老人家里看望,并带去了五百块钱的药和一吨煤。为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周发智还多方联系协调,帮助老人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提起周发智,整个棉花社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孙秀英老人更是逢人便夸:“小周这孩子心眼儿才好来,就是我自己儿子也都不能这么关心,药定期给我拿来,按时候打电话问问,我不知是哪辈子积得福!”。  去年八月的一天,周发智值班,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社区一居民楼发生了火灾。火情就是命令,周发智和同事们火速赶到现场。居民楼电梯失火,据了解,楼梯内还困有几名老人。特别是有一位半身不遂的老人被困在了10楼楼梯内,进出不得。周发智飞速上楼,顶着滚滚的浓烟把老人硬是从10楼背了下来。放下老人后,听说12楼还有被困群众,他又一次冲了上去。居民李女士感动地说:“当时要不是周警官他们,真就坏事了。周警官他们把10楼的那个老人背下来以后,又听说十二楼有一个人被困在里面,便就到下面找了一块抹布,沾湿了把嘴捂上了,又冲上了十二楼,把上面的人又解救下来,丝毫没有顾及自身的生命安全,着实让我们挺感动的。”  经常性地和群众走访交流,周发智与辖区的群众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群众也都把他当成自己的弟兄、朋友来看,有什么需要帮助的打一个电话,周发智会立马赶过去。群众们也非常拥护他、爱戴他,家里面有什么好吃的,有时候都会叫上他。在汶川救灾中,周发智的双眼因高原反应受到重创,医生诊断为视网膜色素变性,目前这种病在国际上都无法医治,也就是说,这辈子,他都不能抬头迎接阳光。白天看人模模糊糊,晚上就几乎成了“睁眼瞎”,但是这丝毫没有影响他正常的工作。“我经历过很多东西,有的甚至是生死考验,我觉得人能平平安安的活着,就是种幸福,困难都是暂时的,没有什么不能克服。”周发智对此很淡然。但是社区居民知道他的这个情况后都为他着急,常常帮他打听治疗这个病的偏方。东葛辖区内有对夫妻经常在半夜打架,老婆挨打了就打110报警,周发智和同事们要在山路上颠簸半个多小时才能到她家,一路崎岖,他要打着强光手电才能保证自己不掉沟里。有一天,周发智在白天找到了他俩,调侃地说:“你们要打架,也讲点公德心好不好,总是晚上打架,我这个瞎子实在看不清路,山路又这么危险,万一出点什么意外,你们俩口子倒和好了,我的父母老婆孩子谁管哪。所以以后请在白天打架吧。”后来,这对夫妻果然没有再打架。短短几年时间,周发智的足迹踏遍了社区里的每一个角落,他走访居民达2万多人次,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300多件,辖区内没有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和重大事故。有人称赞他是“社区里的好团长”,周发智说:“虽然我再不是军人,但是保家为民的责任永远不会忘记。我就想踏踏实实地为老百姓干些好事、办些实事。看到大家都平平安安、乐乐和和的过日子,我就满足了。”  四、他成功调解的家庭纠纷、邻里矛盾多达260余起,辖区内没有入室盗窃案、无重大事故,成为群众满意的平安社区。  周发智是人人钦佩的纠纷调解能手。他总结其中的秘诀就是两条:交心,公正。跟群众交心是化解矛盾的前提,公正处理问题才是解决纠纷的根本。正是因为这种待人的真诚和对待工作的热诚,几年来,每处理完一起纠纷后,周发智就被当事人当成了亲人和朋友。演礼社区居民王名和王亮兄弟因两家的排水沟问题积怨10年不相往来,且时常剑拔弩张。社区民警周发智走访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多次登门找两人谈心始终未果。周发智对此没有放弃,去年小年采取“逐一击破”方式再次登门,首先去了老大家,看到老两口正准备包饺子,便帮着和面、拌馅、擀皮,边忙活边聊家常诉说家庭的陈年往事,看到周警官为了给他们做“和事老”,小年都不回家过,老两口最终被感动。接着周发智又赶到王亮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苦口婆心的劝说了六个多小时,终于顺利了化解兄弟俩这场十年的积怨。演礼社区外来经营户邴晓香的因为一件小事与邻居产生了矛盾,冲动之下双方打了起来,邴晓香的丈夫被打的较为严重。邴晓香看着受伤的丈夫,差点干出傻事与对方拼命。后来,在出警的周发智的劝说下,邴晓香才逐渐放下与对方拼命的念头:“周警官承诺会公平公正的处理好这个案子,在后来处理过程中,正如他所说的一样,我感觉心服口服。这个事处理结束以后,周警官觉得我对象受伤了,家里挺困难的,时时地关心这事儿,经常跑到这就来问问我,看我对象伤恢复的怎么样了,看有什么活帮帮干干啥的。我就感觉他这个人能替老百姓着想,执法人性化。”周发智公正处理了这处纠纷以后,邴晓香一家安心在山上搞开发经营,与产生纠纷的人家也化解了矛盾。差一点就酿成悲剧的一场纠纷以喜剧的形式圆满解决了。事后,邴晓香想不出什么办法来感谢周发智,就打听着打通了市长公开电话,“我是发自内心想表达一下自己的这个心情,就冲着周警官严格公证执法的这个态度,我真是服了,也不知道该怎么谢谢他!”提起周发智,社区主任王汉昌的赞许、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周警官把这些事,给村民都能处理的恰恰当当的、和和谐谐的,心中的疙瘩解开了,大家伙的心里都高兴,都支持他的工作。”社区老百姓太喜欢这个民警了,社区干部、物业管理人员、离退休的老人们争相报名参加周发智组织的“红袖标”治安协管队伍,分片、包街、包院协助他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等活动,整个社区呈现出团结向上的良好风气。  五、他自创“驴友安全防范宣传法”,简单实用效果好。  东葛社区内有一处青岛有名的旅游景点――三标山,方圆25平方公里,平均海拔660余米,常年云雾缭绕,景色怡人,是避暑和户外运动的好地方,每年有大量游客往返此处。由于山势陡峭、山上林木从生,游客迷路被困的现象时有发生。去年夏季,两名游客被困山中,派出所出动警力搜救了4个多小时才将二人成功解救。这一事件引起了周发智同志的高度关注,为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他在安全防范宣传方面动起了脑筋,经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再加上自己在部队野外生存训练时练就的本领,他自创了“驴友安全防范宣传法”:一是辨方向。根据山上树木、植被的生长特点以及手表时针指向辨识概略方向。二是发信号。通过放烟雾或者悬挂色彩鲜明的衣服等一切手段尽快求助。三是不乱动,保持体力,开展自救。他把这些安全防范措施印成“驴友”提示卡,并留下自己24小时都开通的服务电话,在景区沿途发放给各地游客。很多“驴友”们感动地说:“有了这张小卡片,我们爬山就不用愁了!”
责任编辑:刘宝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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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普法练习题 一
A.认缴的出资额
B.实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额中较大一个
C.实缴的出资额
D.实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额中较小一个
A.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D.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 单选题 下列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赔偿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B.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C.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D.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不能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7. 单选题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说法错误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C.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 单选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
A.股东责任有限
B.公司责任有限
C.职工责任有限
D.董事责任有限
9. 单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
A.实收股本总额
B.认购的股本总额
C.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收股本总额中较大的一个
D.认购的股本总额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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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减刑制度
发布时间: 17:02:29.0&&&来源: 万国司考
摘要: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016司法考试辅导:|||
  万国司法考试教研中心为大家整理总结了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解读之减刑制度,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立功表现,将无期徒刑减为15年有期徒刑;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将8年有期徒刑减为7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从减刑的方法与效果来看,减刑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这是刑种的变更;二是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不能变更刑种。
  减刑不同于改判。改判是指原判决有错误,撤销原判决而重新作出判决;改判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减刑并不改变原判决,而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基于法定原因将原判决的刑罚予以减轻。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则更为明显。
  二、减刑的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减刑。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前提条件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这里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首先,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 78条规定的减刑。其次,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最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1)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外,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2)有立功表现的。&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便可以或者应当减刑。但是,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如果减得过多,则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如果减得过少,就难以对犯罪人的改造起鼓励作用,也失去了减刑制度的意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为了保证减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避免减刑制度的错用与滥用,维护刑法与判决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刑法第79条特别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这里有两个关键程序:第一,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减刑;执行机关本身也不能直接减刑。第二,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减刑;裁定减刑时,理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鞋陡刑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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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二十四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第二十七条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第二十八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九条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第三十条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第三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前罪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以内。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  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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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新规要点  1、减刑考量因素的确定  对应刑法第78条减刑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假释新规明确了这里所说的“确有悔改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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